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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2 17:11  发布单位:昆区政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21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切实规范我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按照《包头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职转办发20235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昆都仑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编制、调整清单。

 

附件:昆都仑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昆都仑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36日        


昆都仑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为切实维护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昆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权力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即政务服务实施部 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审查、认证、评估、评价、检验, 检测, 鉴证、鉴定等。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指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五个一律 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中介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结论;

(二)凡国家自治区决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结论;

(三)凡政府部门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 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四)凡申请人可选择自己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五)凡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一律由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职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本目录的规范编制、统一发布、动态调整、监督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职责: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统筹本系统(行业)的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标准化梳理、动态调整,做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情况监督和网上中介超市实施清单要素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编制、调整与发布

第六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的事项主要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名称、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委托主体、中介费用承担主体等要素。

第七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和公布程序:中介服 务事项的调整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经公布,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九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增加变更等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的;

(二)国家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自治区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新增加的中介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中介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中介服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导致原中介服务事项无设定依据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中介服务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国家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自治区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或下放的;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关中介服务事项不再实施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下级或基层实施更便捷高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确需调整的,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交拟调整的内容,依据等材料,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 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评估论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对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运行情况督查采取实施机构自查和管理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为主,企业投诉、举报和对线上网上中介超市督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中介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中介服务事项涉及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处理意见定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通报等处理。

(一)属于单位法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但未如实申报列入中介清单的;

(二)中介服务清单未按规定公开或运行的;

(三)中介服务清单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未落实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都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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