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快推进中介超市信用评价机制建设,维护管理规范、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环境。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或要件的有偿服务。委托人自行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或要件的有偿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后方可实施,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各行业主管机关和行政审批机关按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主管机关应依据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中介组织库,制定中介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鼓励中介服务公平竞争。
第四条 行业主管机关应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组织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职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在办事指南中明确,可由委托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组织编制的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合行业主管机关做好中介组织的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和机关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中介服务基本要求,公示中介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委托人选择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中介服务事项;
(二) 为申请人指定中介组织;
(三) 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交中介组织办理:
(四)限制或变相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中介组织开展中介政审批机关采信
第二十一条 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中介组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情况,不采信或限制采信其中介服务结论。已被行政审批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公示的,应取消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所列行为,并经行业主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组织,均可申请入驻中介超市,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参与中介服务的市场竞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入驻中介超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二)中介组织出具的服务结论应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 有健全的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执业纪律等制度;
(四) 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和委托人应对中介组织每次提供的中介服务及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签订合同、完成时间、要求委托人提交审核要件等。
第二十六条 给(排)水及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及相应单位应入驻中介超市,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昆都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