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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7 09:12  发布单位:昆区政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636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包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政府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区政府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据《昆都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实施,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外地涉审中介组织在我区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有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和行政审批部按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

第二章 行业主管部、行政审批部职责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为行业主管部;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为行业主管部;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管理部为行业主管部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应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组织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应在办事指南中明确,可由委托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组织编制的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做好中介组织的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确定信用等级、是否纳入“黑名单”并子以通报、发布。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和部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中介服务基本要求,公示中介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委托人选择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提供便利。每项中介服务事项,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少于3家。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中介服务事项;

()为申请人指定中介组织;

(三)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交中介组织办理;

(四)限制或变相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中介组织开展中介服务;

(五)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降低标准,采信特定中介组织的中介服务结论等形式,变相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不得与中介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当由行政审批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服务费用应当由行政审批部支付并纳入部预算,不得转嫁给申请人。非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事项应由申请人自行委托,由申请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城、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应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类别合理确定服务时限,积极探索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缩减中介服务时间。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时限等内容,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讲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承担。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采信的理由。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审批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行政审批部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挑;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问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中介组织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九条 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组织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中介组织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服务合同。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办理等;

(五)委托事项要有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中介服务的难易程度,中介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服务结论:

(一) 不需要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中介组织要在了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论,并提倡即收即办;

(二) 需要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中介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论,复杂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时限内出具服务结论;

(三)其它特珠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组织自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中介组织应当按照其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应规苑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假验资报告、评估投告、证明文件及其它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返利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区以上同行业中介组织执业;

(九)依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却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聘用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介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向其行业主管部投诉:

(一)不依法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擅自将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取费用;

(四)提供违法或假中介服务;

(五)不具有法定资质资格条件,致使中介服务结论未被行政审批部采信。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不得与自身服务范相关的行政审批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聘用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

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机构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一)本机构的执业许可;

(二)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优化许可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网上中介超市。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组织,均可申请入驻中介超市,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参与中介服务的市场竞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入驻中介超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二)中介组织出具的服务结论应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执业纪律等制度;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的中介超市数量应

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介绍推荐。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和委托人应对中介组织每次提供的中介服务区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签订合同、完成时间、服务收费、要求委托人提交审核要件等。

(一)评价分为“满意”和“不满意”。评价结果分为记录提醒、备案警示、列入“黑名单”三类。评价不满意次数占当年中介组织服务次数的10%及以内的,予以记录提醒;占当年服务次数30%及以内的,以备案警示;超过30%的,列入“黑名单”。评价为“不满意”的,应记录具体事项。

(二)被记录提醒、备案警示的中介组织不公示,由行政审批部会同行业主管部书面通知中介组织,立即整改并接受核查。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由行政审批部会同行业主管部书面通知中介组织,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也不再接收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结论,并在办事大厅和相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站予以公示。该中介组织全面整改后,经行政批部会同行业主管部核查通过后,从下一年度恢复其该项中介服务资格。各行业主管部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部的中介服务监管、考评及“黑名单”制度。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完备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对应行政审批部、实施要求、办理时限等要素。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行政审批部、行业主管部的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向其登记管理部、行业主管部投诉:

(一) 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二) 擅自将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的;

(三) 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审批中介服务的;

(五)不具有法定的资质资格条件,致使中介服务结论不被行政许可部采信的。接到投诉的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排)水及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及相应单位应入驻中介超市,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都仑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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