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抽样单位:昆都仑区敖子春食品加工店;
抽样单编号:XBJ25150204173830338;
抽样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友谊新村1排副16栋1号;
样品名称:敖子春粉条;
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被抽样单位:昆都仑区敖子春食品加工店;
抽样单编号:XBJ25150204173830338;
抽样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友谊新村1排副16栋1号;
样品名称:敖子春粉条;
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