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对政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编制发布。 | ||
| 机关简介 | 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党政机构设置及职责 | 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责、负责人姓名、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根据相关文件编制机构设置及职能。 | |
|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 | 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群服务中心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财务信息 | 财政预算 | 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公开报告、情况说明、收入支出表、三公经费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财务室 | 对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和编制发布。 | ||
| 财政决算 | 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算公开报告、情况说明、收入支出表、三公经费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等信息。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 文号、正文等信息;可以公开的与政府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 、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 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 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公开本行 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 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编制更新公开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 ||
| 政策解读 | 与政府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 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公开本行 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对编制更新公开的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 |||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等;(五)行政执法流程;(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 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公开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公开、发布。 | ||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住建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及时按要求公开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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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0302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