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 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 任 科 室 | 对 应 职 责 |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 定 群 体 | ||||||||||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政府信 息公开 年度报 告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的情况、收到和处 理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情况、因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被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改进情况等。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 公开条 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 在每年1月31日前向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 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 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 成或变 更之日 起20个 工作日 内 | 昆区科 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 规与发 展规划 股 | 及时发布 | ||
| 基础信息 公开 | 财政预 决算公 开 | 财政预决算公开报 告、情况说明、收 入支出表、三公经 费支出表、项目支 出表、项目绩效目 标表、政府采购预 算情况表等信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 公开条 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主动公 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 政府信息:(七)财 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 成或者 变更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 昆区科 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 公室 | 及时发布 | ||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 置、办公地址、办 公时间、联系方 式、负责人姓等信 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 公开条 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主动公 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 政府信: (二)机关职能、机 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 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 成或者 变更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 | 昆区科 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 公室 | 及时发布 | ||
| 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 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 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 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 | 《科学 技术活 动违规 行为处 理暂行 规定》 《国家 科技计 划实施 中科研 不端行 为处理 办法 (试 行 ) 》 《内蒙 古自治 区行政 权力监 督管理 办法》 (内蒙 古自治 区人民 政府令 第208 号 ) | 《内蒙古自治区 行政权力监督管 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 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编制 行政权力清单和 制定配套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 法制机构审核并 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意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 通 过政府门户网站 及其他有效载体 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昆区 科技 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 规与发 展规划 股 | 及时发布 | ||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 钱财、非法牟利的行政处罚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 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 | ||||||||||||
| 行政监 督检查 | 对外国 人来华 工作的 行政检 查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 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 | ||||||||||||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昆区科技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股 | 及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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