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卫健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 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 开 时 限 | 公 开 主 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 渠道 和载 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 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基础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
行政奖励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本)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继续给予优待和照顾。 |
地方性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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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卫健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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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卫健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第二次修正)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第六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第六次修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法律 2.地方性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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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卫健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行政监督检查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三条 第一款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1.法律 2.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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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 |||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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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1年)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1年)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地方病病(疫)情及有关卫生学监测;参与地方病防治有关工程的设计、水源选择、工程验收等工作。 |
地方性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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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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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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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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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第二款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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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 ||||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 |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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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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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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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 |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卫健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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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