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等四个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昆都仑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
2021年12月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目 录
一、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二、包头市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8
三、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4
四、包头市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99
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目 录
1.1编制目的
规范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地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3.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1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1.4.2超出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我区在包头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1.4.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本预案上与《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下与各镇、街道办事处、中央、内蒙驻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安委会、区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区政府办、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区总工会、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区供电分局、区妇女联合会、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前进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鞍山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少先街道办事处、阿尔丁街道办事处、沼潭街道办事处、团结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昆工路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呼铁局包头车站及各重点企业单位。
2.3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综合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包头市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现场情况上报;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3)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计工作;
(4)负责与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工作的协调;
(5)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包头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并按照各自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1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新闻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区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
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5.2区政府办公室
(1)负责接收下级政府上报的事故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
(2)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3)协调解决市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区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1)负责把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
(3)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4)参与能源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负责配合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协调相关移动通讯部门保障事故救援现场的通讯信号畅通。
2.5.6 区公安分局
(1)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3)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4)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2.5.7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2.5.8区民政局
负责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2.5.9区财政局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
(2)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5.10区人社局
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负责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参与建筑、供热、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2.5.13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经与环境应急专家会商后,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负责与环境应急专家分析研判实时监测数据,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对污染物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事发地我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经与专家组会商后(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2.5.15区农牧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组织力量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3)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农机(田间地头)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4)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2.5.16区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业、商贸仓储配送行业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2.5.17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1)负责做好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人群密集文化娱乐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3)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等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2.5.18区卫健委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1)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3)负责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1)负责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5)负责依据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负责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协调、指导各地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5.21区总工会
(1)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23区供电分局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5.24呼铁局包头车站
(1)负责组织协调管区内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5.25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各镇、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善后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7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2.8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民兵、志愿者队伍。
2.9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1监测与预警
3.1.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管理,根据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各类企业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
3.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各地区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
3.1.3各级、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政府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区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对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地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包头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4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3.2.5当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包头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6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事发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即时通过电话上报事故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及时续报事故相关情况,事故详细情况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
3.3.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3.3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安委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急预案实施。
4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三级:
4.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受伤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先行启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我区(管委会)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3指挥和协调
4.3.1进入Ⅳ级以上即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当包头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包头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3.2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没有到达之前,以到达现场最高级别政府或企业领导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总指挥或受命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3.4总指挥或受命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5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发生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紧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4.2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3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区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区委、区政府和包头市安委会决定。
4.5医疗卫生救援
4.5.1由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5.2区卫健委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5.3必要时,向包头市卫健委、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乡镇(街道)、村(嘎查、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紧急避难场所;
(5)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7.1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
4.7.2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超出事发地区处置能力时,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8.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4.8.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4.8.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8.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指挥部要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处置工作,及时回应、快速处置、认真答复,全力消除网络不良影响。
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保险
5.2.1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和体制,并贯彻实施。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按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5.3.3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1救援装备保障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及应急资源共享,指导、协调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1)充分依靠消防救援队、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力量,同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建立信息及资源共享平台;
(3)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区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必要时,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2)参加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区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6资金保障
(1)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提取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我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区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宣传
(1)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乡镇(街道)、村(嘎查、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相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练
(1)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7附则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及需要补充的应急救援实践经验教训,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沟通与协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我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我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4其他要求
7.4.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7.4.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昆都仑区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人员联系电话表;
2.昆都仑区应急管理专家基本情况汇总表;
3.应急救援队伍联络表;
4.应急救援装备情况统计表;
5.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职责;
6.昆都仑区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一览表;
7.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1:昆都仑区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人员联系电话表
序号 | 单位 | 科室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区委组织部 | 办公室 | 2836508 | |
2 | 区委宣传部 | 办公室 | 2836532 | |
3 | 区政法委 | 办公室 | 2836539 | |
4 |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74 | |
5 | 区政府办公室 | 办公室 | 2836789 | |
6 | 区人民检察院 | 办公室 | 5239626 | |
7 | 区司法局 | 办公室 | 5305382 | |
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39 | |
9 | 区科技局 | 办公室 | 2836779 | |
1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公室 | 2836179 | |
11 |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58 | |
12 | 区财政局 | 办公室 | 2836899 | |
1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2143062 | |
14 | 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办公室 | 5591299 | |
1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办公室 | 2837123 | |
16 | 区农牧局 | 办公室 | 2837012 | |
17 | 区公安分局 | 办公室 | 5229171 | |
1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202 | |
19 | 区民政局 | 办公室 | 5990265 | |
20 | 区教育局 | 办公室 | 5225100 | |
21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公室 | 5305335 | |
22 | 区商务局 | 办公室 | 2836719 | |
2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办公室 | 5196111 | |
24 | 区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 | 2836922 | |
25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公室 | 5323599 | |
26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 | 2836621 | |
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室 | 6189516 | |
28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 | 2836808 | |
29 | 区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435 | |
30 |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办公室 | 2837074 | |
31 | 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办公室 | 8615510 | |
32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办公室 | 2526329 | |
33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办公室 | 2837104 | |
34 | 区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5915007 | |
35 | 河西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2181133 | |
36 | 区总工会 | 办公室 | 2837089 | |
37 | 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7076 | |
38 | 区供电分局 | 办公室 | 3657952 | |
39 | 区妇女联合会 | 办公室 | 2837085 | |
40 | 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 | 办公室 | 2627888 | |
41 | 昆河镇 | 办公室 | 2326788 | |
42 | 卜尔汉图镇 | 办公室 | 2980807 | |
43 | 昆北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580806 | |
44 | 林荫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621686 | |
45 | 前进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2732 | |
46 | 白云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25630 | |
47 | 鞍山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5151 | |
48 | 友谊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66873 | |
49 | 少先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13701 | |
50 | 阿尔丁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110816 | |
51 | 沼潭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13327180250 | |
52 | 团结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51657 | |
53 | 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60314 | |
54 | 昆工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03260 | |
55 | 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26502 | |
56 | 呼铁局包头车站 | 办公室 | 2230133 |
附件2:昆都仑区应急管理专家基本情况汇总表
危险化学品专家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技术职称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1 | 魏守铭 | 男 | 汉 | 1965.6 | 在职研究生 | 内蒙古化学化工学院物化专业 | 化学高级工程师、 | 内蒙古经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2 | 张晓钰 | 男 | 汉 | 1969.9 | 本科 | 内蒙古大学化学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包钢动供总厂高级技术主管 | |
3 | 石宝文 | 男 | 汉 | 1966.9 | 本科 | 内蒙古大学化学系 |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一级安全评价师 | 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4 | 颉和平 | 男 | 汉 | 1965.2 | 研究生 | 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技术 | 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5 | 肖贵森 | 男 | 汉 | 1971.5.1 | 大专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钢动供总厂安环部部长 | |
民爆类专家 | 1 | 陈红伟 | 男 | 汉 | 1969.09 | 本科 | 东北工业大学采矿工程专业 | 采矿高级工程师、 | 包头市泉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2 | 张月忠 | 男 | 汉 | 1966.09 | 本科 | 包头钢铁学院采矿工程专业 | 采矿高级工程师、 | 包头市泉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 |
非煤非煤矿山专家 | 1 | 张速旺 | 男 | 汉 | 1971.09 | 本科 | 中国地质大学勘查工程 | 地质高工、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钢设计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
2 | 姚振明 | 男 | 汉 | 1967.11 | 本科 | 阜新矿业学院采矿工程 | 采矿高工、国家注册中间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二级安全评价师 | 内蒙古久安检验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
3 | 侯继文 | 男 | 汉 | 1967.10 | 大专 | 青岛冶金非煤矿山职工大学非煤矿山安全工程 | 一级安全评价师 | 内蒙古经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专家 | |
4 | 郑升 | 男 | 汉 | 1969.9 | 大学 | 沈阳黄金学院采矿 | 注册安全工程师、爆破工程师 | 泉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 |
5 | 张存厚 | 男 | 汉 | 1957.8 | 大学 | 东北工学院采矿工程 | 采矿高级工程师 | 非煤非煤矿山工程 | |
6 | 党连保 | 男 | 汉 | 1961.1 | 大学 | 东北工学院选矿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包头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
7 | 宋汉成 | 男 | 汉 | 1964.7 | 大学 | 沈阳黄金专科学校选矿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包头市泉山有限责任公司 | |
8 | 赵明 | 男 | 汉 | 1959.8 | 大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采矿 | 高级工程师 |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研浩科技楼一楼 | |
工贸六类专家 | 1 | 李保连 | 男 | 汉 | 1980.03.05 | 专科 | 内蒙古工业大学机电技术应用 | 机械安装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 |
2 | 苏诚 | 男 | 汉 | 1969.1 | 本科 | 内蒙古工业大学企业管理 | 高级经济师、 | 包头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 | |
3 | 李东升 | 男 | 汉 | 1983.11 | 本科 | 内蒙古农业大学建筑工程教育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钢恒之源新型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环副部长 | |
4 | 谢署明 | 男 | 汉 | 1968.7 | 大专 | 北京科技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 | 高级技师 | 包钢集团电气公司安全员 | |
5 | 王海波 | 男 | 汉 | 1963.1 | 大专 | 北京科技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 | 电气工程师、高级政工师 | 内蒙古经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专家 | |
6 | 赵伟 | 男 | 汉 | 1975.4 | 大专 | 包钢职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 | 中级工程师 | 包钢集团电气公司生产部副部长 | |
7 | 曲堂超 | 男 | 汉 | 1987.12 | 硕士 | 内蒙古科技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 |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北方稀土冶炼分公司(华美公司)设备专业技术主管 | |
8 | 许国强 | 男 | 汉 | 1975.12 | 本科 | 内蒙古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 安全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安全评价师、安全培训讲师 | 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管 | |
9 | 鲍锟 | 男 | 汉 | 1987.6 | 本科 | 华北科技学院安全工程专业 | 注册中级安全工程师 | 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助理 | |
10 | 樊湃 | 男 | 汉 | 1985.7 | 本科 | 北京科技大学应用化学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头市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员 | |
11 | 连贵生 | 男 | 汉 | 1970.3 | 本科 | 北京科技大学行政管理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副经理 | |
12 | 杨卫东 | 男 | 满 | 1975.2 | 大学 | 包头钢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机械设计制造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头市赛福特楼宇工程有限工程经理 | |
13 | 张珍 | 男 | 汉 | 1975.12 | 本科 | 内蒙古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化工工艺专业)武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部长 |
附件3:应急救援队伍联络表
分类 | 救护队名称 | 专业 | 人数 | 所在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非煤矿山类 | 包头鑫达非煤矿山救护中队 | 非煤非煤矿山 | 31 | 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白 玉 | 18504921319 |
神华包头能源公司非煤矿山救护队 | 煤矿 | 43 | 神华(集团)包头非煤矿山公司 | 王志忠 | 18947722009 | |
综合类 | 包钢消防队 | 消防 | 86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边 翔 | 2182244/18904728850 |
危化类 | 神华煤化工消防气防中心 | 消防 | 73 |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蒋爱民 | 5332119/15049296147 |
包钢煤气防护站 | 煤气 | 81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肖贵森 | 2182244/13080228859 | |
包头市燃气应急救援队 | 燃气 | 60 | 包头中燃有限公司 | 李小军 | 18686191136 | |
其他类 | 包钢给水潜水队伍 | 潜水 | 3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肖贵森 | 2182244/13080228859 |
包头蓝天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38 | 包头蓝天救援队 | 李海峰 | 13704720338 |
附件4:应急救援装备情况统计表
包头鑫达非煤矿山救援队主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统计表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车 辆 通 讯 | 非煤矿山救护车 | 辆 | 3 | 运输救护队人员 |
装 备 工 具
|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 套 | 1 | 用于火灾事故灭火的设备 |
指挥车 | 辆 | 1 | 应急指挥 | 潜水泵 | 台 | 3 | |||
装备车 | 辆 | 1 | 运送救援装备 | 对旋风机 | 台 | 2 | 排除污染气体设备 | ||
声能灾区电话 | 台 | 5 | 救灾专用通信设备 | 液压扩张钳 | 套 | 1 | 用于冒顶事故处理专用设备、处理有限空间被困人员专用设备 | ||
检 测 装 备
| 气体分析仪 | 台 | 1 | 检测气体、温度设备 | 破拆装置 | 套 | 1 | ||
瓦斯检定器 | 台 | 8 | 扩张剪切器 | 台 | 1 | ||||
红外线测温仪 | 台 | 2 | 液压剪切钳 | 台 | 1 | ||||
气体可爆性测定仪 | 台 | 1 | 液压起重器 | 套 | 1 | ||||
采样球 | 套 | 1 | 起重气垫 | 套 | 1 | ||||
生命探测仪 | 台 | 1 | 用于地震、塌方等各种环境寻找遇险遇难人员专用设备 | 液压救援顶杆 | 台 | 1 | |||
应急照明灯 | 台 | 2 | 救援现场照明设备 | ||||||
遥控探照灯 | 台 | 2 |
内蒙古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煤矿山救援队主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统计表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救 援 车 辆 | 指挥车 | 辆 | 1 | 应急指挥 | 防 护 灭 火 装 备
| 温度计 | 台 | 40 | 用于个人防护、灭火装备 |
装备车 | 辆 | 1 | 运装救援装备 | 正压氧气呼吸器 | 台 | 45 | |||
非煤矿山救护车 | 辆 | 4 | 运输救护队人员 | 正压氧气呼吸器 | 台 | 11 | |||
消防车 | 辆 | 1 | 灭火 | 便携式自动苏生器 | 台 | 5 | |||
装 备 检 测 工 具
| 灾区电话 | 台 | 4 | 检测设备、灾区专用通信设备 | 自救器 | 台 | 40 | ||
呼吸器校验仪 | 台 | 3 | 紧急呼救器 | 台 | 20 | ||||
数字式氧气便携仪 | 台 | 6 | 氧气充填泵 | 台 | 2 | ||||
红外线测温仪 | 台 | 3 | 保温毯 | 台 | 8 | ||||
激光线测距仪 | 台 | 2 | 电工工具 | 台 | 5 | ||||
多种气体检测仪 | 台 | 5 | 瓦工工具 | 台 | 5 | ||||
光学瓦斯检定器 | 台 | 5 | 刀锯 | 台 | 6 | ||||
光学瓦斯检定器 | 台 | 5 | 两用锹 | 台 | 10 | ||||
一氧化碳检定器 | 台 | 5 | 小镐 | 台 | 10 | ||||
起钉器 | 台 | 8 | 矿工斧 | 台 | 6 | ||||
救生索 | 台 | 4 | 联络绳 | 台 | 35 | ||||
风障 | 台 | 4 | 快速接管工具 | 台 | 2 | ||||
液压起重器 | 台 | 5 | 采气样工具 | 台 | 8 | ||||
急救箱 | 台 | 4 | 担架 | 台 | 4 | ||||
风表 | 台 | 9 |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 台 | 1 | ||||
秒表 | 台 | 2 | 高压脉冲灭火装置 | 台 | 1 |
大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装备功能及主要参数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1 | 云梯抢险救援车 | SX5410JXFDG51 | 1 | 发动机功率:294kw,灭火剂容量:1m泡沫,3m³水。最大举高高度51m,最大射程70m,载员2人。 |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肖强 | 15847080858
|
2 | 履带起重机 | 400T | 1 | 400T起重机 | 包钢西北创业建设公司 | 韩壮 | 13848728586 |
3 | 液压起重机 | 220 T | 1 | 220 T液压起重机 | |||
4 | 移动边坡雷达监测车 | 1 | 移动边坡雷达监测车 | ||||
5 | 32米举高喷射车 | 奔驰JP32 | 1 | 举高高度≤32m | 包钢集团 | 翟文华 | 13804777863 |
6 | 15吨泡沫消防车 | 欧曼PM15 | 1 | 载水量10T泡沫量5T | |||
7 | 16吨水罐消防车 | 豪沃SG16 | 1 | 载水量16T | |||
8 | 8吨水罐消防车 | 豪沃SG8 | 1 | 载水量8T | |||
9 | 24米曲臂登高车 | 徐工CDQ24 | 1 | 举高高度≤24m | |||
10 | 抢险救援车 | 东风185 | 1 | 救援三脚架、担架、救援气垫 | |||
11 | 混凝土切割链锯 | JD200 | 1 | 汽油机 | |||
12 | 机动无齿锯 | PX-250 | 1 | 汽油机 |
附件5: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即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置工作组、专家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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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抢救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由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勘察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组织专家组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现场抢救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负责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协调和指挥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护机构开展救护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与环境应急专家商议决定,提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污染鉴定并制定治理方案),由事发地区政府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实施。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运管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做好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及必要的资金保证等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总工会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事发地区政府、事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负责协调各单位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调查应急处置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
专家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责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6:昆都仑区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一览表
包头市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 址 | 重大危险源介质及位置 | 等级 | 备案时间 | 负责人 | 电 话 | 联系人 | 电 话 | 备注 |
1 | 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 | 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740公里处蒙华货场 | 柴油储罐区 | 三级 | 2019.9.12 | 王志利 | 13804773377 | 王俊生 | 15661483164 |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油库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737公里处新贤城油库 | 1#罐区 | 一级 | 2019.5.8 | 姜成彬 | 13848276860 | 慕园园 | 0472-3331234 | |
2#罐区 | 三级 | |||||||||
4#罐区 | 三级 | |||||||||
3 | 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前口子村 | 1#罐组 | 四级 | 2019.3.21 | 张永平 | 0472-5115336 | 张福军 | 18004725510 | |
2#罐组 | 三级 | |||||||||
3#罐组 | 三级 | |||||||||
4 | 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荣华大街1号 | 球罐区 | 一级 | 2020.8.5 | 袁中华 | 0472-6186888 | 赵彦雄 | 15561469664 | |
精馏装置区 | 一级 | |||||||||
中间罐区 | 一级 | |||||||||
尾气回收及尾气吸附单元 | 三级 | |||||||||
冷氢化A装置单元 | 四级 | |||||||||
冷氢化B装置单元 | 四级 |
昆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地区 | 备案编号 | 有效期 | 重大危险源名称 | 级别 | 联系人及电话 |
1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8】006 | 2021年10月31日 | 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液氨储罐重大危险源 | 三级 | 刘文辉 18648486985 |
2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1 | 2022年4月25日 | 包头市昆区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厂新体系制氧站 | 三级 | 杨敏 15149397077 |
3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2 | 2022年6月25日 | 包头市昆区包钢河西工业园区煤焦化工分公司稀土钢煤气净化部油库工段重大危险源 | 四级 | 聂世新13327177723 |
4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3 | 2022年7月21日 | 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氧气球罐、液氧储槽重大危险源 | 四级 | 钟继伟18686126321 |
5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4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薄板加压站2#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6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5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薄板加压站4#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7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6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薄板加压站10万立焦炉煤气柜 | 四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8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7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薄板加压站15万立高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9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8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三转煤气回收站3#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0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09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一、五转煤气回收站1#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1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0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一、五转煤气回收站5#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2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1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鼓风工段10万立焦炉煤气柜 | 四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3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2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鼓风工段5万立焦炉煤气柜 | 四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4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3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CCPP煤气净化加压站30万立高炉煤气柜 | 二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5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4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燃气集控站20万立焦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6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5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燃气集控站1号高炉煤气柜 | 二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7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6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燃气集控站2号高炉煤气柜 | 二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8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7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燃气集控站1号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19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8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燃气集控站2号转炉煤气柜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20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19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氧气作业部5号液氧储槽 | 四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21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20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氧气作业部8号液氧储槽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22 | 昆区 | BA 蒙150203【2019】021 | 2022年8月22日 | 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动供总厂氧气作业部9号液氧储槽 | 三级 | 肖贵森0472-2183661 |
包头市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目 录
附件5: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网络图 97
附件6: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机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6号,2019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2013年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2015年修改);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04〕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369—2020);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的通知(应急厅〔2019〕62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3052—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05.26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5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包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协助处置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包头市相关预案执行;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对于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本预案适用于其前期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需要昆都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民用爆炸品、放射物品、核能物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电力能源、天然气长输管道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由《包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等构成;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由我区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并执行。
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相衔接;本预案指导相关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相关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通过所提供、勘查到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地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同时还要发挥好先进装备和器材的作用,实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我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1.5.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1.5.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防患于未然,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工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并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5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查找不足,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6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含以上)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不含以下)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不含以下)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以下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不含以下)
(1)造成3人以下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启动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昆都仑区管辖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过程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类型。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泄露、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急性中毒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突发自然灾害事故或恐怖袭击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需要调集社会力量的较大安全事故 。
(4)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需要启动、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重(特)大安全事故。
(5)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事故。
2事故风险描述
2.1风险性分析
2.1.1昆都仑区(以下简称昆都仑区)地理、气候、医疗现状
昆都仑区地处大青山、乌拉山山前平原,昆都仑河下游的冲积扇。地势平缓,由北向南微微倾斜,系断层地带。海拔1 067.2米,平均气压为895.4毫巴。土壤呈粘质砂土及砂砾,为第四纪沉积物,厚度在300米以上。大青山、乌拉山是本区天然屏障,两山之沟谷--昆都仑河谷即是南北交通要隘,又是战略要地。
昆都仑区位于阴山脚下,黄河北岸,东经109°50′,北纬40°34′。大青山、乌拉山之间的昆都仑河流经境内,注入黄河,昆都仑区因河得名,是包头市的中心城区和自治区最大的企业包钢(集团)公司所在区,位于呼包银经济带和呼包鄂金三角腹地,是包头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土地总面积30360.00公顷。
昆都仑区地处中纬度,为温带季风半干燥气候。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温和短促,降水较少,集中于夏秋。气温、湿度变化大蒸发量盛。春季3~5月多风沙,年平均风速为2.7米/秒,最大风速为8.8米/秒。从11月入冬,次年3月返春,无霜期为158天左右,冻层最深达175厘米。年平均气温为6.5℃,12月底至1月初气温最低,平均为0.735℃,绝对最低所温可达-31.4℃,最热在6月底至7月初,最高温度34.7℃,绝对最高温度达38.4℃。年平均降水量为300~350毫米,降水季节分布不均,以7、8月为最多,约占年降水量的54%,近年来经常出现暴雨,丰水年降水多达678.4毫米,枯水年仅131.5毫米,1958年曾有过洪水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甚至出现泥石流。一年四季多为晴朗干燥天气,相对日照天数在70%以上,全年日照总时数可达3000~3150小时,平均日照时数8~9小时。主要气象条件见表2.1-1。
表2.1-1 包头市昆都仑区主要气象条件(2009—2020年)
全年平均气温 | 6.5(℃) |
年平均风速 | 2.7(m/s) |
年降水总量 | 300~350(mm) |
年平均日照时数 | 3000~3150(h) |
2.1.2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管理的现状
截至2020年6月,我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49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户(其中:乙炔制造企业1户、精细化工企业1户、高纯晶硅企业1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46户,〔其中油库3座(中石油新贤城油库、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油库、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油库)、加油站36户、储、剧毒品经营企业2户(萃华试剂;1户无仓储);有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7户。具体昆都仑区主要危化企业明细见附件2《昆都仑区主要危化企业汇总表》。
2019年、2020年,全区共对49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其中评估生产企业3户,仓储经营企业10户,加油站35个。评估风险等级为红色的企业1户,黄色的企业5户,蓝色的企业43户。4户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中石油新贤城油库、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已全部接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截至目前,我区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涵盖《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种类为2828种中的197种,其中有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共有98种。其涉及的主要事故类别包括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
2.1.3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重点集中地区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其中重点是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
(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昆都仑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均存在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地风险。
(3)受理化性质决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企业不按规程管理,均可能引发事故。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面大。
(5)结合昆都仑区分布的实际,由于辖区内的应急基础和应急力量分布不均,事故发生地的先期处置难度大,事故风险相对较高。
2.2事故风险种类、危害程度及分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经辨识,昆都仑区境内重大危险源共13个,其中一级4个,三级6个,四级3个。在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火灾、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等。具体见附件。
3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昆都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全区或属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下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等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分管业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1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3.1.1现场指挥部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昆都仑区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
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区政府办、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区总工会、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区供电分局、区妇女联合会、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前进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鞍山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少先街道办事处、阿尔丁街道办事处、沼潭街道办事处、团结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昆工路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呼铁局包头车站及各重点企业单位。
3.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包头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辖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检查、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做好日常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协助上级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2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3.2.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白天2836911夜间2836911,传真:5305899)。
3.2.2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3)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负责提出预警信息的建议,由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单位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8)负责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3.2.3各相关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也应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及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3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3.1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的处置方案和相关应急准备。
3.3.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下级政府上报的事故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协调解决区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区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全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全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4)区教育局:负责各类院校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事发地周边学校学生的安全疏散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综合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需煤电运综合协调工作。
(6)区公安分局:配合、协调事发地所在地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负责因受到恐怖袭击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由于人为破坏、袭击引发危险化学品的泄露、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环境污染)事故或危险化学品盗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8)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9)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工作需要;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1)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1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提出处置建议;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3)区交管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康复工作。负责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及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事故处置提出方案并组织人员落实。
(17)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现场处置;承担危险化学品及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18)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19)呼铁局包头站:负责铁路车站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伤员应急救援和物资转运工作。
(20) 各相关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负责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全力配合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做好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采取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按照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划定应急避难场所,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4.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置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成立,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急专家组成,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3.4.2遇有较大(Ⅲ级)及其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我区管辖权限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3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参加事故现场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救援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梳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调用和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7)及时向区安委会、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区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0)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3.4.4现场应急指挥部设有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应急事故总指挥或指定领导担任,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委宣传部负责人、事发地的各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救援负责人担任。
3.5专家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中包括消防、化工工艺、机械电气、应等专业专家组成,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其中危险化学品专家附件-6《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信息表》。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的基础上,不断补充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信息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3.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6.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事故救援、现场检测、专家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事故调查、善后处理10个专业组,其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应急管理局分管事故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事发地各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和现场洗消。
(4)现场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数据。
(5)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职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区政府配合。
职责: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7)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组长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各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管委会)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配合,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0)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
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3.6.2各管委会应参照上述职责和分工,设置相关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3.6.3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预防
4.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准入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4.1.2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存储)等环节地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4.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2监测
4.2.1区应急管理局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等环节相关数据库,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危险化学品存销量、重大危险源信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的动态监控,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4.2.2依托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绘制风险点和危险源电子图,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及时发现可能使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3依托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管控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评估、登记备案并分级建档、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辖区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管工作。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根据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的分布特点,以及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等级与实际级别密切相关,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视情况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突发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适用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蓝色预警由区政府确定并报告市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蓝色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2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昆都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2)Ⅲ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的,经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各地区按照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
4.3.3预警响应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等级(Ⅱ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自治区、包头市、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5.1.1事故信息报告
(1)获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2836911)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5.1.2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应在事发后2个小时内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昆都仑区应急部门在事发后立即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而后书面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旗县区、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当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确认事故级别后,立即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而后上报书面报告。
5.1.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5.1.4应急值班
5.1.4.1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5.1.4.2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5.1.4.3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联络、分布方式,详见附件-9《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5.2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5.2.2事发地的乡镇(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2.3事发地的乡镇(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5.2.4事发地的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相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5.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按照与本预案对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的我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5.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危险较大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进行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应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将预案升级或与国家及自治区上级预案衔接。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自治区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事故现场处置、救援与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5.4.1事故现场处置、救援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治安疏导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地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救援暂停以及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3)现场抢险:事故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4)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5)现场监测:现场监测组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对事故现场及当地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及时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6)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并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7)洗消和现场清理:事故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现场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5.4.2事故现场处置要点,详见附件-10《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程序及处置要点》。
5.5响应升级
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
如果预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上级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5.6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7信息发布
5.7.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具体负责。
5.7.2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5.7.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5.8响应结束
5.8.1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8.2应急结束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6.1后期处置
(1)事发地的区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2调查评估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4)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根据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3应急响应流程
详见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市、区、园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经营(存储)事故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分析各级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7)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2应急经费保障
(1)市、区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7.3应急物资保障
(1)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各地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跨地区的物资调用,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及单位实际需要的原则,配备能满足单位员工现场应急处置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承担救援任务的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保障,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在事故演练中确认其有效性、适用性。对违反上诉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按规定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
7.4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7.4.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区内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7.4.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7.5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1)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区公安分局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凭发放的应急标志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6应急治安保障
(1)区公安分局应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2)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7人员防护及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各地区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7.7.2在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7.7.3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区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见附件-12《昆都仑区应急避难场所概况》
7.7.4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8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设施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0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因灾害性天气发生的安全事故,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及预案的实施
8.1宣传
8.1.1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8.1.2本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2培训
(1)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4)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团区委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3应急演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2)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8.4责任与奖惩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表彰和奖惩建议,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3)监察机关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的管理与实施
9.1 预案管理
9.1.1预案修订
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地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1.2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9.1.3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2预案的制定、发布与解释
9.2.1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
9.2.2参照本预案,各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市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2.4版次和修订表示方法:版次/修订“Ⅰ/0”“Ⅰ”表示第一版,以Ⅰ、Ⅱ、Ⅲ、Ⅳ…次序依次类推;“0”表示第0次修订,以0、1、2、3…次序类推。
10 名词术语的说明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由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附件:1.《昆都仑区主要危化企业汇总表》
2.《昆都仑区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3.《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联系电话表》
4.《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信息表》
5.《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网络图》
6.《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7.《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程序及处置要点》
8.《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9.《昆都仑区应急避难场所概况》
10.《主要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及应急处置方法》
附件1:昆都仑区主要危化企业汇总表
表-1.1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分布情况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1 | 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 昆都仑区 |
2 | 包钢万开化学试剂厂 | |
3 | 包钢综企天源消防器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 |
4 |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 | |
5 | 包头市合顺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6 | 包头市沈蒙气体有限公司 | |
7 | 包头市忠旺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
8 | 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 | |
9 | 内蒙古宽广物流有限公司 | |
10 | 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油库 | |
11 | 包头市萃华化学试剂有限责任公司 | |
12 | 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包头市启通稀土有限公司 |
表-1.2昆都仑区危化品主要经营企业名单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主要负责人 | 主要联系人及电话 | 企业驻地 | 备注 |
1 | 包头市沈蒙气体有限公司 | 有仓储: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不得销售液氧)、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不得销售液氩)、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丙烷 | 史伟忠 | 张 占 13847239466 | 包钢厂区西河楞三角地 | |
2 | 包钢综企天源消防器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 液氧、液氮、液氩、氧气、二氧化碳、氩气、氮气充装 | 付保刚 | 张 华 13347181353 | 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南桥西侧 | |
3 | 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油库 | 有仓储经营:柴油;无仓储经营:硫酸、盐酸、液碱、煤焦油、甲醇、电石 | 邹立群 | 韩鹏程 13014854999 | 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740公里南蒙华货场 | |
4 | 包头市合顺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盐酸(有仓储) | 赵立平 | 郝 佳 18686153561 | 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2号街坊锡华世纪花园丹青苑3-5K号 | |
5 | 包钢万开化学试剂厂 | 有仓储经营:盐酸、液碱、硫酸、硝酸、氨水、正磷酸、乙醇 | 吴维铭 | 吴维铭 13947229177 | 昆都仑区宋昭公路与南绕城交叉口北1公里 | |
6 | 内蒙古宽广物流有限公司 | 有仓储经营:盐酸、硫酸、液碱、氢氟酸、氨水、次氯酸、纯碱、氢氧化钠、丙酮、三氯甲烷、乙醚; | 富增萍 | 范宽亮 13904726366 | 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685公里南 | |
7 | 包头市萃华化学试剂有限责任公司 | 仓储经营氰化钠、氰化钾 | 郑 涛 | 李忠伟 13947237007 | 昆都仑区哈业脑包乡新光村 | |
8 | 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张永平 | 张福军18004725510 | 包头市昆都仑区前口子村 | |
9 | 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 高纯晶硅 | 袁中华 | 赵彦雄15561469664 | 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荣华大街1号 | |
11 | 包头市启通稀土有限公司 | 硝酸铈铵 | 赵峰 | 田伟 13947206008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展业录东段南侧150米 | |
12 |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 | 乙炔 | 门福利 | 唐盛伟 13947285492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选矿厂办公大楼北侧 | |
13 | 中石油新贤城油库 | 汽油、柴油 | 张武 | 姜成彬 13848276860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735公里处 | |
附件2:昆都仑区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 址 | 重大危险源介质及位置 | 等级 | 备案时间 | 负责人 | 电 话 | 联系人 | 电 话 | 备注 |
1 | 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 | 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740公里处蒙华货场 | 柴油储罐区 | 三级 | 2019.9.12 | 王志利 | 13804773377 | 王俊生 | 15661483164 |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油库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737公里处新贤城油库 | 1#罐区 | 一级 | 2019.5.8 | 姜成彬 | 13848276860 | 慕园园 | 0472-3331234 | |
2#罐区 | 三级 | |||||||||
4#罐区 | 三级 | |||||||||
3 | 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前口子村 | 1#罐组 | 四级 | 2019.3.21 | 张永平 | 0472-5115336 | 张福军 | 18004725510 | |
2#罐组 | 三级 | |||||||||
3#罐组 | 三级 | |||||||||
4 | 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荣华大街1号 | 球罐区 | 一级 | 2020.8.5 | 袁中华 | 0472-6186888 | 赵彦雄 | 15561469664 | |
精馏装置区 | 一级 | |||||||||
中间罐区 | 一级 | |||||||||
尾气回收及尾气吸附单元 | 三级 | |||||||||
冷氢化A装置单元 | 四级 | |||||||||
冷氢化B装置单元 | 四级 |
重大危险源企业:4户,重大危险源:13个,其中一级4个,三级6个,四级3个。
附件3:昆都仑区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人员联系电话表
序号 | 单位 | 科室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区委组织部 | 办公室 | 2836508 | |
2 | 区委宣传部 | 办公室 | 2836532 | |
3 | 区政法委 | 办公室 | 2836539 | |
4 |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74 | |
5 | 区政府办公室 | 办公室 | 2836789 | |
6 | 区人民检察院 | 办公室 | 5239626 | |
7 | 区司法局 | 办公室 | 5305382 | |
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39 | |
9 | 区科技局 | 办公室 | 2836779 | |
1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公室 | 2836179 | |
11 |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58 | |
12 | 区财政局 | 办公室 | 2836899 | |
1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2143062 | |
14 | 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办公室 | 5591299 | |
1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办公室 | 2837123 | |
16 | 区农牧局 | 办公室 | 2837012 | |
17 | 区公安分局 | 办公室 | 5229171 | |
1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202 | |
19 | 区民政局 | 办公室 | 5990265 | |
20 | 区教育局 | 办公室 | 5225100 | |
21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公室 | 5305335 | |
22 | 区商务局 | 办公室 | 2836719 | |
2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办公室 | 5196111 | |
24 | 区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 | 2836922 | |
25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公室 | 5323599 | |
26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 | 2836621 | |
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室 | 6189516 | |
28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 | 2836808 | |
29 | 区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435 | |
30 |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办公室 | 2837074 | |
31 | 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办公室 | 8615510 | |
32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办公室 | 2526329 | |
33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办公室 | 2837104 | |
34 | 区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5915007 | |
35 | 河西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2181133 | |
36 | 区总工会 | 办公室 | 2837089 | |
37 | 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7076 | |
38 | 区供电分局 | 办公室 | 3657952 | |
39 | 区妇女联合会 | 办公室 | 2837085 | |
40 | 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 | 办公室 | 2627888 | |
41 | 昆河镇 | 办公室 | 2326788 | |
42 | 卜尔汉图镇 | 办公室 | 2980807 | |
43 | 昆北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580806 | |
44 | 林荫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621686 | |
45 | 前进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2732 | |
46 | 白云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25630 | |
47 | 鞍山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5151 | |
48 | 友谊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66873 | |
49 | 少先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13701 | |
50 | 阿尔丁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110816 | |
51 | 沼潭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13327180250 | |
52 | 团结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51657 | |
53 | 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60314 | |
54 | 昆工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03260 | |
55 | 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26502 | |
56 | 呼铁局包头车站 | 办公室 | 2230133 |
附件4:昆都仑区危化品安全生产专家组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单位 | 职 称 | 专业 | 电话 |
1 | 石宝文 | 男 | 本科 | 包头市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研究员、高级工程师 | 化工 | 18004725502 |
2 | 张晓钰 | 男 | 本科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燃气厂 | (副高)高级工程师 | 燃化、化工 | 13384726466 |
3 | 魏守铭 | 男 | 硕士 | 内蒙古经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 | 化学工程 | 13081538166 |
4 | 王宝乾 | 男 | 专科 | 包头市消防支队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防火 | 13171296555 |
5 | 颉和平 | 男 | 硕士 |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工程 | 13848219909 |
6 | 肖贵森 | 男 | 本科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氧气厂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080228859 |
7 | 张冀东 | 男 | 本科 | 内蒙古经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化工 | 15598425565 |
8 | 代 强 | 男 | 本科 | 内蒙古经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化工 |
附件6:昆都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名称 | 数量 | 驻地 | 联系方式 | |
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 68人
| 昆都仑区 | 消防值班室:8615510
| |
煤燃气 | 包钢煤气防护站 | 煤气81人 | 昆都仑区 | 肖贵森 13080228859 |
包头市燃气应急救援队 | 天然气输配系统 60人 | 昆都仑区 | 李小军 18686191136
| |
包钢给水潜水队 | 潜水5人 | 昆都仑区 | 肖贵森13080228859 | |
社会 | 包头蓝天救援队 | 综合性教援力量238人 | 市区 | 李海峰13704720338 |
备注 | 昆都仑区政府值班电话:5912345 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2836911、5305899(传真) | |||
附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程序及处置要点
一、防护
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全部进入防护区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应防护标准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二、询情
(一)遇险人员情况;
(二)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
(三)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
三、侦检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设立指挥部;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四、警戒
(一)根据询情、侦检情况确定警戒区域;
(二)将警戒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五、救生
(一)组成救生小组,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危险区域;
(二)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安全区域;
(三)对救出人员进行登记、标识和现场急救;
(四)将伤情较重者送交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六、控险
(一)启用喷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
(二)设置水幕或屏封水幕墙,稀释、降解泄漏物浓度,或设置蒸汽幕;
(三)根据现场泄漏情况,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严格按照堵漏方案实施;
(四)转移较危险的储罐(瓶);
(五)几种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2.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开花水流,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扩大燃烧面积。
3.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具体分析。
5.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
七、救护
(一)现场救护
1.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
2.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氧气;
4.立即脱去被染污者的服装;皮肤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二)使用特效药物治疗;
(三)对症治疗;
(四)严重者送医院观察治疗。
八、洗消
(一)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对象:
1.轻度中毒的人员;
2.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
3.现场医务人员;
4.消防和其他抢险人员以及群众互救人员;
5.抢救及染毒面具;
6.进入事故现场作业的器材装备。
(三)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
(四)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监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九、清理
(一)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作技术处理或视情倒至空旷地方掩埋;在污染地面上洒上中和或洗涤剂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扫现场,特别是低洼、沟渠等处,确保不留残液;
(二)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三)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人接报事故信息时应认真询问并做好记录,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引发物质、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属地公安部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迅速确定警戒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1)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警戒。
(2)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3)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4)建立警戒区应充分考虑到化学品泄漏的扩散、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和事故扩大可能波及影响到的范围。
3.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迅速组织警戒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1)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2)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3)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4)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和着火区。
4.现场急救。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先期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现场急救的注意事项:
(1)选择安全区域设置急救点。
(2)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3)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4)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5)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6)当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一是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二是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跳骤停,立即进行心脏复苏术;
三是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四是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切忌将冻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五是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随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补充含盐饮料;
六是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将伤者护送至医院救治。
5.泄漏处理。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部分。泄漏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
(3)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必要时用水枪掩护;
(4)泄漏物的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专业队对泄漏现场的处置按相关规范程序进行。
(二)三类常见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
(2)确定引发火灾的原因;
(3)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4)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9)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10)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1)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市消防支队、企业消防队伍等)。
2.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
(3)确定引发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市消防支队、企业消防队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发生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市消防支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附件9:昆都仑区应急避难场所概况一览表
序号 | 避难场所名称 | 地址 (详细位置) | 所属单位 | 日常用途 | 建成时间(如2020.01) | 场地面积(m2) | 容纳人数(万人) | 应急设施设备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八一公园 | 钢铁大街84号 | 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1958 | 210000 | 1.31 | 统一供水、供电、环卫、通信 | 李飞 | 13947283879 | |
2 | 阿尔丁植物园 | 青年路3号 | 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2003 | 904000 | 5.65 | 有地下水源、统一供水、供电 | 张尧 | 13304723385 | |
3 | 阿尔丁广场 | 钢铁大街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南 | 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1989 | 62700 | 0.4 | 统一供水、供电、环卫、通信 | 孙建萍 | 13624826928 | |
4 | 包钢公园 | 钢铁大街与滨河西路交叉口南路西 | 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1984 | 373000 | 3 | 统一供水、供电 | 边伟虹 | 15147251952 | |
5 | 苏雅拉游园 | 团结大街与阿吉奈道交叉西南角 | 昆都仑区住建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2011 | 33000 | 0.5 | 统一供水、供电 | 武丽云 | 13142416469 | |
6 | 昆河公园 | 团结大街街道昆河壹号西 | 昆都仑区住建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2014 | 1180000 | 3 | 统一供水、供电 | 武丽云 | 13142416469 | |
7 | 啤酒生态园 | 莫尼路82-9号 | 昆都仑区住建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18400 | 0.3 | 统一供水、供电 | 武丽云 | 13142416469 | ||
8 | 希望广场 | 市府西路51号 | 昆都仑区住建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16900 | 0.5 | 统一供水、供电 | 武丽云 | 13142416469 | ||
9 | 世纪广场 | 市府东路东源国际大厦南 | 昆都仑区住建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19300 | 0.7 | 统一供水、供电 | 武丽云 | 13142416469 | ||
10 | 友谊广场 | 友谊大街 | 昆都仑区住建局 | 市民休闲游憩场所 | 85000 | 1.5 | 统一供水、供电 | 武丽云 | 13142416469 |
附件10:主要危化品理化特性及应急处置方法
表-1汽油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表
特别 警示 | 高度易燃液体,不得使用直流水扑救(用水灭火无效)。 | ||||||
标 识 | 英文名 | gasoline | 分子式 | C5H12-C12H26 | 分子量 | 72-170 | |
危险标记 | 7(易燃液体) | UN编号 | 1203 | ||||
危险货物编号 | 31001 | CAS号 | 8006-61-9 | ||||
理 化 特 性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或淡黄色易挥发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 |||||
分类 | 90号、93号和97号 | ||||||
熔点℃ | 〈-60 | 相对密度(空气=1) | 3~4 | ||||
沸点℃ | 40~200 | 相对密度 | 0.70~0.80 | ||||
相对密度(水=1) | 0.70~0.79 | 闪点 | 46℃± | ||||
饱和蒸汽压KPa | / | 极限爆炸 | 1.4~7.6%(体积比) | ||||
自燃温度 | 415~530℃ | 最大爆炸压力 | 0.813MPa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醇、脂肪。 | ||||||
职业接触限值 | 中国MAC:300mg/m3(溶剂汽油) | ||||||
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 ||||||
危险
特性 | 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汽油为麻醉性毒物,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 |||||||
呼吸系统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是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防护:空防静电工作服。手防护:戴防苯耐油手套。其它: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 ||||||
主要 用途 | 汽油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可用于橡胶、制鞋、印刷、制革、颜料等行业,也可用作机械零件的去污剂; | ||||||
健康 危害 | 急性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轻度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共济失调。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部分患者出现中毒性精神病。液体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甚至灼伤。吞咽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并可引起肝、肾损害。慢性中毒: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皮肤损害。 | ||||||
灭火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 ||||||
急救措施 |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表-2柴油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表
特别 警示 | 易燃液,不得使用直流水扑救。 | ||||||
标 识 | 英文名 | Diesel oil | 分子式 | ―― | 分子量 | ―― | |
危险标记 | ―― | UN编号 | ―― | ||||
危险货物编号 | ―― | CAS号 | ―― | ||||
理 化 特 性 | 外观与性状 | 稍有粘性的棕色液体 | |||||
分类 | ―― | ||||||
熔点℃ | <-18 | 相对密度(空气=1) | ―― | ||||
沸点℃ | 282~338 | 相对密度 | ―― | ||||
相对密度(水=1) | 0.87~0.9 | 闪点 | 55℃ | ||||
饱和蒸汽压KPa | / | 极限爆炸 | ―― | ||||
自燃温度 | 257℃ | 最大爆炸压力 | ―― | ||||
溶解性 | 稳定 | ||||||
职业接触限值 | 未制定标准 | ||||||
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 ||||||
毒性 | 具体刺激作用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卤素 | ||||||
危险 特性 | 遇明火、高热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
呼吸系统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建议特殊情况下,佩戴供气式呼吸器。 | ||||||
主要 用途 | 用作柴油机的燃料。 | ||||||
健康 危害 | 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解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其雾滴或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 ||||||
灭火 方法 |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1211. 注意事项: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 ||||||
急救 措施 |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 ||||||
表-3天然气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天然气[含甲烷,压缩的];沼气 | 危险货物编号:21007 | |||||||
英文名: natural gas,NG | UN编号:1971 | ||||||||
分子式:/ | 分子量:/ | CAS号:8006-14-2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无臭气体。 | |||||||
熔点(℃) | / | 相对密度(水=1) | 0.415 | 相对密度(空气=1) | 0.55 | ||||
沸点(℃) | -161.5 | 饱和蒸气压(kPa) | / | ||||||
溶解性 | 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毒性 | LD50: LC50: | ||||||||
健康危害 | 天然气主要由甲烷组成,其性质与纯甲烷相似,属“单纯窒息性”气体,高浓度时因缺氧而引起窒息。空气中甲烷浓度达到25%~30%时,出现头昏、呼吸加速、运动失调。 | ||||||||
急救方法 | 应使吸入天然气的患者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保暖;当呼吸失调时进行输氧;如呼吸停止,应先清洗口腔和呼吸道中的粘液及呕吐物,然后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送医院急救。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 | |||||
闪点(℃) | / | 爆炸上限(v%) | 15 | ||||||
引燃温度(℃) | 537 | 爆炸下限(v%) | 5.3 | ||||||
危险特性 | 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明火着火、爆炸危险。与五氟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溴、强氧化剂接触剧烈反应。 | ||||||||
储运条件 与泄漏处理 | 储运条件:储存在阴凉、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或大型气柜,远离容易起火的地方。与五氟化溴、氯气、二氧化氯、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氧化剂隔离储运。泄漏处理:切断火源,勿使其燃烧,同时关闭阀门等,制止渗漏;并用雾状水保护阀门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毒面具与手套。对残余废气或钢瓶泄漏出气要用排风机排至空旷地方。 | ||||||||
灭火方法 | 用泡沫、雾状水、二氧化碳、干粉。 | ||||||||
表-4液化乙烯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乙烯[液化的];液化乙烯 | 危险货物编号:21017 | |||||||
英文名ethylene,refrigerated liquid | UN编号:1038 | ||||||||
分子式:C2H4 | 分子量:28.06 | CAS号:74-85-1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液化气体,略具烃类特有的臭味。 | |||||||
熔点(℃) | -169.4 | 相对密度(水=1) | 0.61 | 相对密度(空气=1) | 0.98 | ||||
沸点(℃) | -103.9 | 饱和蒸气压(kPa) | 4083.4/0℃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微溶于乙醇、酮、苯,溶于醚。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毒性 | LD50: LC50:95000ppm(小鼠吸入) | ||||||||
健康危害 | 具有较强的麻醉作用。 | ||||||||
急救方法 | 皮肤接触:若有冻伤,就医治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闪点(℃) | -136 | 爆炸上限(v%) | 36.0 | ||||||
引燃温度(℃) | 425 | 爆炸下限(v%) | 2.7 | ||||||
危险特性 | 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 ||||||||
储运条件 与泄漏处理 |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开存放。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灭火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 ||||||||
表-5丙烷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丙烷 | 危险货物编号:21011 | |||||||||
英文名propane | UN编号:1978 | ||||||||||
分子式:C3H8 | 分子量:44.10 | CAS号:74-98-6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气体,纯品无臭。 | |||||||||
熔点(℃) | -187.6 | 相对密度(水=1) | 0.58 | 相对密度(空气=1) | 1.56 | ||||||
沸点(℃) | -42.1 | 饱和蒸气压(kPa) | 53.32/ -44.5℃ | ||||||||
临界温度(℃) | 96.8 | 临界压力(MPa) | 4.25 | ||||||||
溶解性 | 微溶液于水,溶液于乙醇、乙醚。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毒性 | LD50:LD505800mg/kg(大鼠经口);20000mg/kg(兔经皮) LC50: | ||||||||||
健康危害 | 1%丙烷,对人无影响;10%以下的浓度,只引起轻度头晕;在较高浓度的丙烷、丁烷混合气体中毒时,有头痛、头晕、兴奋或嗜睡、恶心、呕吐、流涎、血压轻度降低、脉缓、神经反射减弱、无病理反射;严重者出现麻醉状态、意识丧失;有的发生继发性肺炎。液态丙烷可致皮肤冻伤。 | ||||||||||
急救方法 | 脱去并隔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接触液化气体,接触部位用温水浸泡复温。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闪点(℃) | -104 | 爆炸上限(v%) | 9.5 | ||||||||
引燃温度(℃) | 450 | 爆炸下限(v%) | 2.1 | ||||||||
建规火险分级 | 甲 | 稳定性 | 稳定 | 聚合危害 | 不能出现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卤素。 | ||||||||||
危险特性 |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液体能腐蚀某些塑料、涂料和橡胶。能积聚静电,引燃其蒸气。 | ||||||||||
储运条件 与泄漏处理 |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开存放。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吸收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灭火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如果容器遇明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下,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 | ||||||||||
表-6正戊烷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正戊烷;戊烷 | 危险货物编号:31002 | |||||||||
英文名:n-pentane | UN编号:1265 | ||||||||||
分子式:C5H12 | 分子量:72.15 | CAS号:109-66-0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液体,有微弱的薄荷香味。 | |||||||||
熔点(℃) | -129.8 | 相对密度(水=1) | 0.63 | 相对密度(空气=1) | 2.48 | ||||||
沸点(℃) | 36.1 | 饱和蒸气压(kPa) | 53.32/18.5℃ | ||||||||
溶解性 | 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丙酮、苯、氯仿等多数 有机溶剂。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 | |||||||||
毒性 | LD50:446mg/kg(小鼠经口) LC50: | ||||||||||
健康危害 | 高浓度可引起眼与呼吸道粘膜轻度刺激症状和麻醉状态,甚至意识丧失。慢性作用为眼和呼吸道的轻度刺激。可引起轻度皮炎。 | ||||||||||
急救方法 |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闪点(℃) | -40 | 爆炸上限(v%) | 9.8 | ||||||||
引燃温度(℃) | 260 | 爆炸下限(v%) | 1.7 | ||||||||
建规火险分级 | 甲 | 稳定性 | 稳定 | 聚合危害 | 不聚合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 | ||||||||||
危险特性 | 极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液体比水轻,不溶于水,可随水漂流扩散到远处,遇明火即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
储运条件 与泄漏处理 |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灭火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
表-7乙炔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乙炔[溶于介质的];电石气 | 危险货物编号:21024 | ||||||||||||||
英文名:acetylene,dissolved | UN编号:1001 | |||||||||||||||
分子式:C2H2 | 分子量:26.04 | CAS号:74-86-2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无臭气体,工业品有使人不愉快的大蒜气味。 | ||||||||||||||
熔点(℃) | -81.8 | 相对密度(水=1) | 0.62 | 相对密度(空气=1) | 0.91 | |||||||||||
沸点(℃) | -83.8 | 饱和蒸气压(kPa) | 4053/16.8℃ | |||||||||||||
溶解性 | 微溶于水、乙醇,溶于丙酮、氯仿、苯。 | 临界温度(℃) | 35.2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毒性 | LD50: LC50: | |||||||||||||||
健康危害 | 具有弱麻醉作用。急性中毒:接触10~20%乙炔,工人可引起不同程度的缺氧症状;吸入高浓度乙炔,初期兴奋、多语、哭笑不安,后眩晕、头痛、恶心和呕吐,共济失调、嗜睡;严重者昏迷、紫绀、瞳孔对光反应消失、脉弱而不齐。停止吸入,症状可迅速消失。慢性中毒:目前未见有慢性中毒报告。有时可能有混合气体中毒的问题,如磷化氢,应予注意。 | |||||||||||||||
急救方法 |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闪点(℃) | -32 | 爆炸上限(v%) | 80.0 | |||||||||||||
引燃温度(℃) | 305 | 爆炸下限(v%) | 2.1 | |||||||||||||
危险特性 | 极易燃烧爆炸,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能与铜、银、汞等的化合物生成爆炸性物质。 | |||||||||||||||
建规火险分级 | 甲 | 稳定性 | 稳定 | 聚合危害 | 聚合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强酸、卤素。 | |||||||||||||||
储运条件 与泄漏处理 | 储运条件:乙炔的包装法通常是溶解在溶剂及多孔物中, 装入钢瓶内。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灭火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 |||||||||||||||
表--8氯气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 识 | 中文名:氯;氯气;液氯; | CAS号:1017 | |||||||||
英文名称: Chlorine | 危险性编号:23002 | ||||||||||
分子式:CL2 | 应用:杀菌、消毒 | 分子量:70.91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形状: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的有毒气体 | 熔点:-101℃ | 密度:3.21kg/m³ | 沸点:-34℃ | |||||||
溶解性:可溶于水,液碱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 |||||||||
毒性 | 人吸入LCLo: 500 ppm/5M; 大鼠吸入LC50: 293 ppm/1H;小鼠吸入LC50: 137 ppm/1H | ||||||||||
健康危害 | 氯气吸入后,主要作用于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导致相应的病变,部分氯气又可由呼吸道呼出。人体对氯的嗅阈为0.06mg/m³; 90mg/m³,可致剧咳; 120~180mg/m³,30~60min可引起中毒性肺炎和肺水肿; 300mg/m³时,可造成致命损害; 3000mg/m³时,危及生命; 高达30000mg/m³时,一般滤过性防毒面具也无保护作用 | ||||||||||
急救方法 | 吸入气体者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眼或皮肤接触液氯时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吸入后有症状者至少观察12小时,对症处理。吸入量较多者应卧床休息,吸氧,给舒喘灵气雾剂、喘乐宁(Ventolin)或5%碳酸氢钠加地塞米松等雾化吸入。急性中毒时需合理氧疗; 早期、适量、短程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维持呼吸道通畅; 防治肺水肿及继发感染。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助燃 | 燃烧分解物: 氯化氢 | 建规火险分级: 乙 | 闪点(℃): | 自燃温度(℃):﹨ | ||||||
爆炸上限V%:﹨ | 爆炸下限V%:﹨ | 稳定性:稳定 | 聚合危害:不聚合 | ||||||||
禁忌物 | 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 | ||||||||||
危险特性 | |||||||||||
储运与泄漏处理 | 液氯在生产和贮运中易发生下列问题: ①液化尾气中氯气、氢气与空气的混合气爆炸; ②包装容器中残存有机物杂质与氯气反应爆炸; ③水和食盐水溶液中铵盐带入液化系统,会使液氯中三氯化氮积累而引起爆炸。 当液氯蒸发用完后,所用容器均须用水和碱水冲洗,以除去被三氯化氮污染的液氯后,方能修理和使用。氯是剧毒物,生产中对受压容器等设备应严格要求,防止氯气泄漏。空气中氯气允许浓度不大于1ppm。 发生氯气泄漏时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米,大泄漏时隔离450米,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用管道将泄漏物导致还原剂(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溶液。也可以将漏气钢瓶浸入石灰乳液中。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灭火方法 | 本品不燃。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处灭火。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 | ||||||||||
表-9电石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表
标识 | 中文名:碳化钙、电石 分子式:CaCO2 分子量:64.10 UN号:1402 | CAS号:75-20-7 危险货物编号:43025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无色晶体,工业品为灰黑色块状物 | 断面为紫色或灰色 |
熔点:(℃):2300 沸点:(℃):无资料溶解性:无资料 | 相对密度(水=1):2.22 相对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汽压(kpa):无资料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不燃 闪点(℃):无意义 自燃温度(℃):无意义 稳定性:稳定 禁忌物:水、醇类、酸类 | 建规火险分级:甲 爆炸下限:无意义 爆炸上限:无意义 聚合危险:不出现 |
灭火方法:干粉、砂土、禁止用水、禁止用泡沫 燃烧产物:乙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危险特性:电石本身不燃烧,但当于水作用或有潮湿环境中均产生乙炔气,在空气中达到一定的浓度时,可产生爆炸灾害 | ||
包装与储运 | 危险性类别:第4.3类遇湿易燃物品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0 包装类别:Ⅱ 储运注意事项地: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室内地面要高于室外自然地面,以防雨水浸入。应与卤素、潮湿物品、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最好专库专储。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釆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要充分通风,并保持干燥。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容器损坏。禁止撞击和震荡。雨天不宜运输。 | |
毒性及健康危害性 | 接触限值:中国MAC:未制定标准 苏联船MAC: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美国TWA:未制定标准 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毒性:LD50:1050: 健康危害:损害皮肤,引起皮肤瘙痒、炎症、“鸟眼”样溃疡、黑皮病。皮肤灼伤表现为创面长期不愈及慢性溃疡型。接触工人汗少、牙釉质损害、龋齿发病率增高。 | |
急救 |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 |
防护 措施 |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 呼吸系统防护:作业工人应该佩戴防尘口罩 眼睛防护:可采用安全面罩 防护服:穿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护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注意个人卫生。 | |
泄漏 |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面具,穿化学防护服。处理禁止向泄漏物直接喷水,更不要让水进入包装容器内。用砂土、干燥石灰苏打灰混合,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于干燥清洁有盖的容器中,转移到安全场所或逐次以小量加入大量水中,静置,稀释液放入废水系统,如果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盖。与有关技术部门联系,确定清除办法。 | |
表-10硫化氢21006(2.1类易燃气体)
物质名称 硫化氢 分子式:H2S 危规号:21006 | ||||||||||||||||
物化特性 | ||||||||||||||||
沸点(℃) | -60.4℃ | 饱和蒸汽压(kPa) | 2026.5(25.5℃)
| |||||||||||||
饱和蒸气压(kPa) | 4053(16.8℃) | 熔点(℃) | -85.5℃ | |||||||||||||
蒸气密度(空气=1) | 1.19 | 溶解性 | 溶于乙醇、水 | |||||||||||||
外观与气味 | 无色有恶臭气味 | |||||||||||||||
火灾爆炸危险数据 | ||||||||||||||||
闪点(℃) | 〈-50 | 爆炸极限 | 4.0% —46.0% | |||||||||||||
灭火剂 | 雾状水、泡沫 | |||||||||||||||
灭火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危险特性 |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
反应活性数据 | ||||||||||||||||
稳定性 | 不稳定 | 避免条件 | 受热 | |||||||||||||
稳定 | √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碱类 | 燃烧(分解)产物 | 氧化硫 | |||||||||||||
健康危害数据 |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 皮肤 | √ | 口 | |||||||||||
急性毒性 | LD50 | 无资料 | LC50 | 444ppm(大鼠吸入) | ||||||||||||
健康危害 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迅速窒息而死亡。当浓度为70~150mg/m3时,可引起眼结膜炎、鼻炎、咽炎、气管炎;浓度为700mg/m3时,可引起急性支气管炎和肺炎;浓度为l000mg/m3以上时,可引起呼吸麻痹,迅速窒息而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的硫化氢,引起神衰症候群及植物神经紊乱等症状。 | ||||||||||||||||
泄漏紧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注意收集并处理废水。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或使其通过三氯化铁水溶液,管路装置回装置以防溶液吸回。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下的气体。 | ||||||||||||||||
储运注意事项 易燃有毒的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平时要注意检查容器是否有泄漏现象。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
防护措施 | ||||||||||||||||
职业接触限值 | 中国MAC 10mg/m3 | |||||||||||||||
工程控制 |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 |||||||||||||||
呼吸系统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眼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手防护 | 戴防化学品手套。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 |||||||||||||||
表-11甲醇的理化性质及危险、危害特性一览表
品名与类别 | 中文名 | 甲醇 | 危险性类别 | 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 | ||||||
分子式 | CH3OH | |||||||||
别名 | 木精 | 分子量 | 32.04 | 目录序号 | 1022 | |||||
英文名 | Methanol | UN号 | 1230 | CAS号 | 67-65-1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透明,有酒精刺激性气味。 | 溶解性 | 溶于水,混溶于醇、醚 | ||||||
熔点 | -97.8℃ | 沸点 | 64.8℃ | 燃烧热 | 727.0kJ/mol | |||||
相对密度(空气=1) | 气态 1.11 | 相对密度(水=1) | 液态 0.79 | 饱和蒸气压 | 13.33 kPa(21.2℃) | |||||
临界温度 | 240.0℃ | 临界压力 | 7.95MPa | 禁忌物 | 酸类、酸酐、强氧化剂、碱金属 | |||||
稳定性 | 稳定 | 聚合危害 | 不聚合 | |||||||
火灾危险与消防 | 燃烧性 | 易燃 | 引燃温度 | 385℃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甲类 | ||||
爆炸极限 | 5.5~44.0﹪ | 闪点 | 11℃ | 燃烧(分解)产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最小点火能 | 0.215mJ | 最大爆炸压力 | 无资料 | |||||||
危险特性 | 易燃。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容器受热内部压力增大,有发生开裂、爆炸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
灭火方法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 |||||||||
健康危害与防护 |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皮)mg/m3 | 职业毒性危害等级 | 侵入途径 | |||||||
MAC:- | PC TWA:25 | PC STEL:50 | Ⅲ级,中度危害 | 食入、吸入,经皮吸收 | ||||||
健康危害 | 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谢性酸中毒。 急性中毒:短时大量吸入可能起急性中毒,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经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醉酒感、意识月朦胧,甚至昏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 慢性中毒:出现神经衰弱功能症,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粘膜刺激,视力减退等。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 |||||||||
防护措施 |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提供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佩戴自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它: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和进水。工作后淋浴、更衣。实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 | |||||||||
应急救援方法 | 急救措施 |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用清水或1﹪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就医。 | ||||||||
应急处理 | 泄漏时迅速将污染区人员撤离至安全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少量泄漏:用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容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处置。 | |||||||||
储运安全要求 | 包装分类 | Ⅱ | 包装标志 | 7 | 包装方法 | 小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木板箱。 | ||||
储运事项 | 储存于阴凉、通风处,储存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闭。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室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桶装堆垛不可过大,应留墙距、顶距、柱距和必要的防火检查通道。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露天储罐夏季要有降温措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 |||||||||
废弃处置 | 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废物储存参见储运事项。用控制焚烧法处置。 | |||||||||
数据来源 | 安全技术说明书 | |||||||||
表-12碳四理化性质及危险、危害特性一览表
包装:耐压钢瓶
物质名称 碳四 | ||||||||||||||||
物化特性 | ||||||||||||||||
沸点(℃) | −0.522 | 液态密度 | 600g/l(0 °C, 1 atm), | |||||||||||||
饱和蒸气压(kPa) | 熔点(℃) | −138.432 | ||||||||||||||
蒸气密度(空气=1)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氯仿和其他烃 | ||||||||||||||
外观与气味 | 无色气体,有轻微的不愉快气味 | |||||||||||||||
火灾爆炸危险数据 | ||||||||||||||||
闪点(℃) | 爆炸极限 | 19%~84% | ||||||||||||||
灭火剂 | 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 | |||||||||||||||
灭火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危险特性 |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
反应活性数据 | ||||||||||||||||
稳定性 | 不稳定 | 避免条件 | ||||||||||||||
稳定 | √ | |||||||||||||||
聚合危险性 | 可能存在 | 避免条件 | ||||||||||||||
不存在 | √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卤素。 | 燃烧(分解)产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健康危害数据 |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 皮肤 | √ | 口 | |||||||||||
急性中毒 | LD50 | LC50 | ||||||||||||||
健康危害 主要作用是麻醉和弱刺激。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嗜睡、恶心、酒醉状态,严重者可出现昏迷。慢性影响:出现头痛、头晕、睡眠不佳、易疲倦等症状。 | ||||||||||||||||
急救措施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就医。 | ||||||||||||||||
储运注意事项 易燃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露天贮罐夏季要有降温措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 ||||||||||||||||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下的气体。 | ||||||||||||||||
职业接触限值 | 中国MAC:50 前苏联MAC:5 | |||||||||||||||
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 |||||||||||||||
呼吸系统防护 | 高浓度环境中,佩戴供气式呼吸器。 | 身体防护 | 穿工作服。 | |||||||||||||
手防护 |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防护手套。 | 眼防护 |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进入罐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 |||||||||||||||
表-13液氨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氨[液化的,含氨>50%];液氨 | 危险货物编号:23003 | |||||||
英文名:Luquid ammonia;ammonia | UN编号:1005 | ||||||||
分子式:NH3 | 分子量:17.03 | CAS号:7664-61-7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 |||||||
熔点(℃) | -77.7 | 相对密度(水=1) | 0.82 | 相对密度(空气=1) | 0.6 | ||||
沸点(℃) | -33.5 | 饱和蒸气压(kPa) | 506.62/4.7℃ | ||||||
溶解性 |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接触限值 | PC-STEL:30mg/立方米 |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毒性 | LD50:350mg/kg(大鼠经口);LC50:1390mg/立方米,4小时,(大鼠吸入) | ||||||||
健康危害 |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急性中毒: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 ||||||||
急救方法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就医。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氧化氮、氨 | |||||
闪点(℃) | / | 爆炸上限(v%) | 27.4 | ||||||
引燃温度(℃) | 651 | 爆炸下限(v%) | 15.7 | ||||||
危险特性 |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不能与下列物质共存:乙醛、丙烯醛、硼、卤素、环氧乙烷、次氯酸、硝酸、汞、氯化银、硫、锑、过氧化氢等。 | ||||||||
建规火险分级 | 乙 | 稳定性 | 稳定 | 聚合危害 | 不聚合 | ||||
禁忌物 | 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 ||||||||
储运条件 与泄漏处理 |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分开存放。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或附件损坏。平时检查钢瓶漏气情况。搬运时穿戴全身防护服(橡皮手套、围裙、化学面罩)。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150米,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高浓度泄漏区,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储罐区最好设稀酸喷洒设施。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灭火方法 |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 ||||||||
表-14甲基叔丁基醚(MTBE)32084(3.2类易燃液体)
包装:小开口钢桶;螺纹口、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外普通木箱。
物质名称: 甲基叔丁基醚 英文名称: methyl-tert-butyl ether 危规号:32084 UN:2398 | |||||||||||||||||
物化特性 | |||||||||||||||||
沸点(℃) | 53~56 | 比重(水=1) | 0.76 | ||||||||||||||
蒸气密度(空气=1) | 3.1 | 熔点(℃) | -109 | ||||||||||||||
引燃温度(℃) | 426~537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 | ||||||||||||||
饱和蒸汽压(kPa) | 31.9(20℃) | 临界温度 | 无资料 | ||||||||||||||
外观与气味 | 无色液体,具有醚样气味 | ||||||||||||||||
火灾爆炸危险数据 | |||||||||||||||||
闪点(℃) | -10 | 爆炸极限 | 1.6%~15.1% | ||||||||||||||
灭火剂 | 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
灭火方法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 ||||||||||||||||
危险特性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
反应活性数据 | |||||||||||||||||
稳定性 | 不稳定 | 避免条件 | 无 | ||||||||||||||
稳定 | √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 | 燃烧(分解)产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健康危害数据 | |||||||||||||||||
侵入途径 | 吸入 | √ | 皮肤 | √ | 口 | √ | |||||||||||
急性毒性 | LD50 | 3030 mg/kg(大鼠经口);>7500 mg/kg(兔经皮) | LC50 | 85000mg/m3,4小时(大鼠吸入) | |||||||||||||
健康危害:品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引起化学性肺炎。对皮肤有刺激性。 | |||||||||||||||||
泄漏紧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严禁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 |||||||||||||||||
防护措施 | |||||||||||||||||
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 ||||||||||||||||
呼吸系统防护 |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 眼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手防护 | 戴橡胶耐油手套。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工作完毕,淋浴更衣。 | ||||||||||||||||
表-15 1-丁烯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表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 |||||||||||||
化学品中文名称 | 1-丁烯 | ||||||||||||
化学品英文名称 | but-1-ene | ||||||||||||
化学品别名 | 正丁烯,α-丁烯乙基乙烯 | ||||||||||||
分子式 | CH2=CH-CH2-CH3 | ||||||||||||
分子量 | 56.11 | ||||||||||||
CAS No | 106-98-9 | ||||||||||||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 |||||||||||||
紧急情况概述 | 气体。极端易燃,有爆炸危险。高压,遇热有爆炸危险。 | ||||||||||||
GHS危险性类别 | 根据GB 3000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参阅第十六部分),该产品分类如下:易燃气体,类别1;高压气体,压缩气体。 | ||||||||||||
警示词 | 危险 | ||||||||||||
危险信息 | 极端易燃气体,内装高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 ||||||||||||
预防措施 | 远离热源、热表面、火花、明火以及其它点火源。禁止吸烟。 | ||||||||||||
事故响应 | 漏气着火:切勿灭火,除非漏气能够安全地制止。一旦发生泄漏,除去所有点火源。 | ||||||||||||
安全储存 | 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防日晒。存放于通风良好处。 | ||||||||||||
废弃处置 | 不适用 | ||||||||||||
物理化学危险 | 极端易燃气体,有爆炸危险。高压压缩气体,遇热有爆炸危险。 | ||||||||||||
健康危害 | 吸入该物质可能会引起对健康有害的影响或呼吸道不适。由于本品的物理状态,一般没有危害。在商业/工业场合中,认为本品不太可能进入体内。通过割伤、擦伤或病变处进入血液,可能产生全身损伤的有害作用。眼睛直接接触本品可导致暂时不适。 | ||||||||||||
环境危害 | 请参阅SDS第十二部分。 | ||||||||||||
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 |||||||||||||
危险组分 | 浓度或浓度范围 | CAS No | |||||||||||
1-丁烯 | ≥99.0 | 106-98-9 | |||||||||||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 |||||||||||||
一般性建议 | 急救措施通常是需要的,请将本SDS出示给到达现场的医生。 |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大量肥皂水和清水冲洗皮肤。如有不适,就医。 | ||||||||||||
眼睛接触 | 用大量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如有不适,就医。 | ||||||||||||
吸入 | 立即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畅通。如果呼吸困难,给于吸氧。如患者食入或吸入本物质,不得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如果呼吸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立即就医。 | ||||||||||||
食入 | 禁止催吐,切勿给失去知觉者从嘴里喂食任何东西。立即呼叫医生或中毒控制中心。 | ||||||||||||
对保护施救者的忠告 | 清除所有火源,增强通风。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避免吸入蒸气。使用防护装备,包括呼吸面具。 | ||||||||||||
对医生的特别提示 | 根据出现的症状进行针对性处理。注意症状可能会出现延迟。 | ||||||||||||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 |||||||||||||
危险特性 | 易燃:易被热源、火花或火焰点燃。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暴露于火中的容器可能会通过压力安全阀泄漏出内容物,从而增加火势和(或)蒸气的浓度。蒸气可能会移动到着火源并回闪。加热时,容器可能爆炸。暴露于火中的容器可能会通过压力安全阀泄漏出内容物。受热或接触火焰可能会产生膨胀或爆炸性分解。 | ||||||||||||
灭火方法与灭火剂 | 合适的灭火介质:干粉、二氧化碳或水喷雾。 不合适的灭火介质:避免用太强烈的水汽灭火,因为它可能会使火苗蔓延分散。 | ||||||||||||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 | 灭火时,应佩戴呼吸面具((符合MSHA/NIOSH要求的或相当的))并穿上全身防护服。在安全距离处、有充足防护的情况下灭火。防止消防水污染地表和地下水系统。 | ||||||||||||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 |||||||||||||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 避免吸入蒸气、接触皮肤和眼睛。谨防蒸气积累达到可爆炸的浓度。蒸气能在低洼处积聚。建议应急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戴化学防渗透手套。保证充分的通风。清除所有点火源。迅速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远离泄漏区域并处于上风方向。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避免吸入蒸气、烟雾、气体或风尘。 | ||||||||||||
环境保护措施 |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泄漏或溢出。避免排放到周围环境中。 | ||||||||||||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处置材料 | 少量泄漏时,可采用干砂或惰性吸附材料吸收泄漏物,大量泄漏时需筑堤控制。附着物或收集物应存放在合适的密闭容器中,并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废弃处置。清除所有点火源,并采用防火花工具和防爆设备。 | ||||||||||||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 |||||||||||||
操作注意事项 | 避免吸入蒸气。只能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为防止静电释放引起的蒸气着火,设备上所有金属部件都要接地。使用防爆设备。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进入眼睛。远离热源、火花、明火和热表面。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积累。 | ||||||||||||
储存注意事项 | 保持容器密闭。储存在干燥、阴凉和通风处。远离热源、火花、明火和热表面。存储于远离不相容材料和食品容器的地方。 | ||||||||||||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 |||||||||||||
职业接触限值 | 无资料 | ||||||||||||
生物限值 | 无资料 | ||||||||||||
监测方法 | EN 14042 工作场所空气 用于评估暴露于化学或生物试剂的程序指南。 GBZ/T 160.1~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系列标准)。 | ||||||||||||
工程控制 | 保持充分的通风,特别在封闭区内。确保在工作场所附近有洗眼和淋浴设施。使用防爆电器、通风、照明等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
呼吸系统防护 | 如果蒸气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或发生刺激等症状时,请使用全面罩式多功能防毒面具(US)或AXBEK型(EN 14387)防毒面具筒。 | ||||||||||||
眼睛防护 | 佩戴化学护目镜(符合欧盟EN 166或美国NIOSH标准)。 | ||||||||||||
皮肤和身体防护 | 穿阻燃防静电防护服和抗静电的防护靴。 | ||||||||||||
手防护 | 戴化学防护手套(例如丁基橡胶手套)。建议选择经过欧盟EN 374、美国US F739或AS/NZS 2161.1标准测试的防护手套。 | ||||||||||||
其他防护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 ||||||||||||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气体 | ||||||||||||
PH | 不适用 | ||||||||||||
气味 | 无资料 | ||||||||||||
沸点、初沸点和沸程(℃) | ﹣6 | ||||||||||||
熔点/凝固点(℃) | ﹣185 | ||||||||||||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 不适用 | ||||||||||||
气味临界值 | 无资料 | ||||||||||||
饱和蒸气压(kPa) | 不适用 | ||||||||||||
相对密度(水=1) | 不适用 | ||||||||||||
蒸发速率 | 不适用 | ||||||||||||
黏度2/s) | 不适用 | ||||||||||||
闪点(℃) | 不适用 | ||||||||||||
n-辛醇/水分配系数 | 不适用 | ||||||||||||
分解温度(℃) | 无资料 | ||||||||||||
引燃温度(℃) | 385 | ||||||||||||
爆炸上限/下限[%(V/V)] | 上限:10; 下限:1.6。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 | ||||||||||||
易燃性 | 无资料 | ||||||||||||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 |||||||||||||
稳定性 | 在正确地使用和存储条件下是稳定的。 | ||||||||||||
不相容的物质 | 二氧化氮、氧化氮、氨、氧化剂、卤代烃和卤素。 | ||||||||||||
应避免的条件 | 不相容物质,热、火焰和火花。 | ||||||||||||
危险反应 | 与二氧化氮、氧化氮、氨反应形成氮氧化物的加成产物易发生爆炸。 | ||||||||||||
分解产物 | 在正常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不会产生危险的分解产物。 | ||||||||||||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 |||||||||||||
急性毒性 | 无资料 | ||||||||||||
致癌性 | IARC:无资料; NTP:未列入。 | ||||||||||||
皮肤刺激性或腐蚀性 | 无资料 | ||||||||||||
眼睛刺激或腐蚀 | 无资料 | ||||||||||||
皮肤致敏 | 无资料 | ||||||||||||
呼吸致敏 | 无资料 | ||||||||||||
生殖细胞突变性 | 无资料 | ||||||||||||
生殖毒性 | 无资料 | ||||||||||||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可能 | 无资料 | ||||||||||||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 无资料 | ||||||||||||
吸入危害 | 无资料 | ||||||||||||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 |||||||||||||
急性水生毒性 | 无资料 | ||||||||||||
慢性水生毒性 | 无资料 | ||||||||||||
持久性和降解性 | 无资料 | ||||||||||||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 | 无资料 | ||||||||||||
土壤中的迁移性 | 无资料 | ||||||||||||
其他有害作用 | 无资料 | ||||||||||||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 |||||||||||||
废弃处置方法 | 产品:如需求医,随手携带产品容器或标签。 不洁的包装:包装物清空后仍可能存在残留物危害,应远离热和火源,如有可能返还给供应商循环使用。 | ||||||||||||
废弃注意事项 | 请参阅“废弃物处理”部分。 | ||||||||||||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 |||||||||||||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 1012 | ||||||||||||
联合国运输名称 | 丁烯 | ||||||||||||
联合国危险性分类 | 2.1 | ||||||||||||
包装类别 | 不适用 | ||||||||||||
海洋污染物(是/否) | 否 | ||||||||||||
包装方法 | 采用钢质气瓶等压力容器包装。按照生产商推荐的方法进行包装。 | ||||||||||||
运输注意事项 |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与氧化剂、卤素等混装混运。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工具上应根据相关运输要求张贴危险标志、公告。 | ||||||||||||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 |||||||||||||
中国化学品管理名录 | ABCDEFGH√OO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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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安监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 [B]《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保部办公厅2014年第33号文; [C]《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环保部2013年第85号公告 [D]《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食药总局2013年第230号通知; [E]《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第1和第2批)》,安监总局2011年第95号和2013年第12号通知; [F]《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1到6批)》,环保部2000年至2012系列公告; [G]《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公安部2017年05月11日公告; [H]《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2003年第142号通知。 | |||||||||||||
表-16三乙基铝的理化性质与危险、有害特性识别表
物质名称 | 三乙基铝 | 相对分子质量 | 114.17 | 分子式 | C6H15Al | |||||||||||||||||
危规分类及编号 | 第4类第2项自燃物品42022 | UN编号: | 3051 | |||||||||||||||||||
主要用途 | 用于有机合成,也用作火箭燃料。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透明液体,具有强烈的霉烂气味。 | 主要成份 | 纯品 | ||||||||||||||||||
闪点(℃) | <-52 | 引燃温度(℃) | <-52 | 沸点(℃) | 194 | |||||||||||||||||
爆炸极限(%) | 无资料 | 相对密度(水=1) | 0.84 | 熔点(℃) | -52.5 | |||||||||||||||||
饱和蒸汽压(kPa) | 0.53(83℃) |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 无资料 | |||||||||||||||||||
临界温度(℃): | 无资料 | 临界压力(MPa): | 无资料 | |||||||||||||||||||
燃烧热(kJ/mol) | 4867.8 | |||||||||||||||||||||
溶解性 | 溶于苯。 | 车间卫生标准(mg/ m³) | 未制定标准 | |||||||||||||||||||
健康危害及防护措施 | 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 | ||||||||||||||||||||
健康危害 | 具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主要损害呼吸道和眼结膜,高浓度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吸入其烟雾可致烟雾热。皮肤接触可致灼伤,产生充血水肿和起水疱,疼痛剧烈。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 |||||||||||||||||||||
工程控制 |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 | |||||||||||||||||||||
手防护 | 戴橡胶手套。 | 身体防护 | 穿胶布防毒衣。 | |||||||||||||||||||
呼吸系统防护 | 作业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 眼防护 | 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 |||||||||||||||||||
其它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品极度易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 燃烧分解产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铝。 | ||||||||||||||||||
危险特性 | 化学反应活性很高,接触空气会冒烟自燃。对微量的氧及水分反应极其灵敏,易引起燃烧爆炸。与酸、卤素、醇、胺类接触发生剧烈反应。遇水强烈分解, 放出易燃的烷烃气体。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酸类、水、空气、氧、醇类。 | |||||||||||||||||||||
灭火方法 | 采用干粉、干砂灭火。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 | |||||||||||||||||||||
包装储运条件 | 包装方法:小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储存时必须用充有惰性气体或特定的容器包装。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25℃,相对湿度不超过75%。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醇类等分开存放。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装运本品的车辆排气管须有阻火装置。严禁与氧化剂、酸类、醇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运输用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车辆运输完毕应进行彻底清扫。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 |||||||||||||||||||||
应急处理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表-17硫酸物质特性表
标识 | 中文名:硫酸 | 危险性类别:第8.1类 酸性腐蚀品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纯品为无色透明油状液体,无臭。 | |
熔点(°C) :10~10.49 相对密度(水=1): 1.84 相对密度(空气=1):3.4 | 沸点(°C):330 溶解性:与水、乙醇混溶 饱和蒸气压(kPa):0.13(145.8°C) | |
燃爆特性与消防 |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 禁忌物:碱类、强还原剂、易燃或可燃物、电石、高氯酸盐、雷酸盐、硝酸盐、苦味酸盐、金属粉末等 |
危险特性:遇水大量放热, 可发生飞溅。与易燃物(如苯)和可燃物(如糖、纤维素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遇电石、高氯酸盐、雷酸盐、硝酸盐、苦味酸盐、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燃烧。有强烈的腐蚀性和吸水性。 | ||
灭火方法:本品不燃。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耐酸碱消防服、佩戴空气呼吸器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介绍。避免水流冲击物品,以免遇水会放出大量热量发生喷溅而灼伤皮肤。 | ||
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健康危害: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地刺激和腐蚀作用。蒸气或雾可引起结膜炎、结膜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窒息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烧伤以致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肾损害、休克等。皮肤灼伤轻者出现红斑、重者形成溃疡,愈后癍痕收缩影响功能。溅入眼内可造成灼伤,甚至角膜穿孔、全眼炎以至失明。 慢性影响: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硬化。 | |
急救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20~30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10~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禁止催吐。就医。 | |
防护措施 |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橡胶耐酸碱服。 手防护: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 |
泄露处理 |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露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如木材、纸、油等)接触。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覆盖泄露物,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泄露物,置于一盖子较松的塑料容器中,待处置。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砂土、惰性物质或蛭石吸收大量液体。用石灰(CaO)、碎石灰石(CaCO3)或碳酸氢钠(NaHCO3)中和。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 |
储运包装 |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
表-18甲醛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表
化学品名称 中文名称:甲醛、 福尔马林 英文名称:formaldehyde 危规号:83012 UN编号:1198 分子式:CH2O 分子量:30.03 CAS号:50-00-0 危险性类别:第8.3 类其他腐蚀品。 |
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本品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肤有强烈刺激性。接触其蒸气,引起结膜炎、角膜炎、鼻炎、支气管炎;重者发生喉痉挛、声门水肿和肺炎等。肺水肿较少见。对皮肤有原发性刺激和致敏作用,可致皮炎;浓溶液可引起皮肤凝固性坏死。口服灼伤口腔和消化道,可发生胃肠道穿孔,休克,肾和肝脏损害。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甲醛可有轻度眼、鼻、咽喉刺激症状,皮肤干燥、皲裂、甲软化等。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具致敏性。 |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1%碘化钾60mL灌胃。常规洗胃。就医。 |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用水喷射逸出液体,使其稀释成不燃性混合物,并用雾状水保护消防人员。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从上风处进入现场。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汽、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冻季应保持库温不低于10℃。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接触控制及个体防护 接触限值:中国:3 mg/m3 前苏联:0.5 mg/m3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隔离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橡胶耐酸碱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彻底清洗。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无色,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气体,商品为其水溶液。 溶解性:易溶于水,溶于乙醇等多数有机溶剂。 熔点(℃):-92 沸点(℃):-19.4 闪点(℃):50(37%) 饱和蒸气压(kPa):13.33(-57.3℃) 燃烧热(kJ/mol):2345.0 引燃温度(℃):430 临界温度(℃):137.2 临界压力(MPa):6.81 相对密度(水=1):0.82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07 爆炸极限%(V/V):7.0-73.0 主要用途: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原料,也是炸药、染料、医药、农药的原料,也作杀菌剂、消毒剂等。 |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禁配物:强氧化剂、强酸、强碱。 |
毒理学资料 LD50:800 mg/kg(大鼠经口);270 mg/kg(兔经皮) LC50:590 mg/(大鼠吸入) |
运输信息 包装方法:小开口钢桶;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安瓿瓶外普通木箱;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螺纹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外满底板花格箱、纤维板箱或胶合板箱。 运输注意事项:本品铁路运输时限使用铝制企业自备罐车装运,装运前需报有关部门批准。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表-19氢氧化钾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表
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氢氧化钾 化学品英文名称: potassium hydroxide 中文名称2:苛性钾 分子量: 56.11 英文名称2: Caustic potash 技术说明书编码: 814 CAS No.: 1310-58-3 分子式: KOH |
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本品具有强腐蚀性。粉尘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休克。 环境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不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本品不会燃烧, 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 形成腐蚀性溶液具有强腐蚀性。 有害燃烧产物:可能产生有害的毒性烟雾。 灭火方法:用水、砂土扑救,但须防止物品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 |
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量泄漏: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易燃、可燃物。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酸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稀释或制备溶液时,应把碱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内湿度最好不大于85%。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应与易(可)燃物、酸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
接触控制及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 0.5 TLVTN:未制定标准 TLVWN: ACGIH 2mg/m3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必须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橡胶耐酸碱服。 手防护: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饭前要洗手。工作完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
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含量: 工业品 一级≥90.0%; 二级≥88.0%。 外观与性状:白色晶体,易潮解。 熔点(℃): 360.4 沸点(℃): 1320 相对密度(水=1): 2.04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气压(kPa): 0.13(719℃)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临界温度(℃):无意义 临界压力(MPa):无意义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无资料 闪点(℃):无意义 引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上限%(V/V):无意义 爆炸下限%(V/V):无意义 溶解性:溶于水、乙醇,微溶于醚。 主要用途:用作化工生产的原料,也用于医药、染料、轻工等工业。 禁配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酸酐、酰基氯。 禁止接触的条件:潮湿空气。 |
毒理学资料 LD50:273 mg/kg(大鼠经口) LC50:无资料 |
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 82002 UN编号: 1813 包装类别: O52 包装方法:固体可装入0.5 毫米厚的钢桶中严封,每桶净重不超过100 公斤;塑料袋或二层牛皮纸袋外全开口或中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螺纹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外满底板花格箱、纤维板箱或胶合板箱;镀锡薄钢板桶(罐)、金属桶(罐)、塑料瓶或金属软管外瓦楞纸箱。 运输注意事项:铁路运输时,钢桶包装的可用敞车运输。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酸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表-20萘酚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表
化学品名称 中文名称:β-萘酚 2-萘酚 英文名称:naphthol 2-naphthol CAS号:135-19-3 危规号:无资料 分子式:C10H8O 分子量:144.17 危险性类别: UN编号:无资料 |
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对眼睛、皮肤、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可引起出血性肾炎。误服后,能引起呕吐、腹泻、腹痛、痉挛、贫血、虚脱。有报道,还可引起溶血性贫血。 燃爆危险:本品可燃,有毒,具强刺激性。 |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可燃。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成分未知的黑色烟雾。 灭火方法:消防人员须戴好防毒面具,在安全距离以外,在上风向灭火。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避免扬尘,小心扫起,置于袋中转移至安全场所。若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盖。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连衣式胶布防毒衣,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
接触控制及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为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0.1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现场备有冲洗眼及皮肤的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必须佩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连衣式胶布防毒衣。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及时换洗工作服。 |
理化特性 含量:纯品 外观与性状:白色至淡红色、有酚味、片状晶体或粉末。 熔点(℃):121.6 沸点(℃):285 临界温度(℃):无资料 相对密度(水=1):1.22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气压(kPa):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无资料 引燃温度(℃):无资料 闪点(℃):无资料 燃烧热(kJ/mol):无资料 爆炸极限%(V/V):无资料 主要用途:用于制染料、颜料、香料、杀菌剂、抗氧剂等。 禁配物:强氧化剂、酰基氯、酸酐、强碱。 溶解性:微溶于水,溶于磷酸三乙酯、乙醚、氯仿、甘油、油类、碱液等。避免接触的条件:光照 |
毒理学资料 LD50:2420 mg/kg(大鼠经口) LC50:无资料 |
运输信息 包装方法:无资料。 包装类别:Z01 运输注意事项: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运输车船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否则不得装运其它物品。 |
表-21液化天然气(LNG/CNG)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等有机溶剂。分子量16.04,熔点-182.5℃,沸点-161.5℃,气体密度0.7163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6,相对密度(水=1)0.42(-164℃),临界压力4.59MPa,临界温度-82.6℃,饱和蒸气压53.32kPa(-168.8℃),爆炸极限5.0%~16%(体积比),自燃温度537℃,最小点火能0.28mJ,最大爆炸压力0.717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他强氧化剂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纯甲烷对人基本无毒,只有在极高浓度时成为单纯性窒息剂。皮肤接触液化气体可致冻伤。天然气主要组分为甲烷,其毒性因其他化学组成的不同而异。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戴供气式呼吸器。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操作安全】(1)天然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2)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气站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3)天然气配气站中,不准独立进行操作。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4)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 ——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储存安全】(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2)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3)天然气储气站中: ——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距离及站场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天然气储气站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相关规定; ——注意防雷、防静电,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工艺管网、设备、自动控制仪表系统应按标准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运输安全】(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2)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4)采用管道输送时: ——输气管道不应通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军事设施、车站、码头。因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 ——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输气管道管理单位应设专人定期对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依据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道。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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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一氧化碳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有毒,吸入可因缺氧致死。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味、无臭气体。微溶于水,溶于乙醇、苯等有机溶剂。分子量28.01,熔点-205℃,沸点-191.4℃,气体密度1.25g/L,相对密度(水=1)0.79,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97,临界压力3.50MPa,临界温度-140.2℃,爆炸极限12%~74%(体积比),自燃温度605℃,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化学合成,如合成甲醇、光气等,及用作精炼金属的还原剂。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健康危害】 一氧化碳在血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头痛、头晕、耳鸣、心悸、恶心、呕吐、无力,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但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重度患者出现深度昏迷或去大脑强直状态、休克、脑水肿、肺水肿、严重心肌损害、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呼吸衰竭等,血液碳氧血红蛋白可高于50%。部分患意识障碍恢复后,约经 2~60天的“假愈期”,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以意识精神障碍、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为主。 慢性影响:能否造成慢性中毒,是否对心血管有影响,无定论。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0;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30。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隔离,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一氧化碳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生产和生活用气必需分路。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强氧化剂接触。 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患有各种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明显的心血管疾患者,不宜从事一氧化碳作业。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进入密闭受限空间或一氧化碳有可能泄漏的空间之前应先进行检测,并进行强制通风,其浓度达到安全要求后进行操作,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要求同时有2人以上操作,万一发生意外,能及时互救,并派专人监护。 (2)充装容器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期检测。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晒。库房内温不宜超过30℃。 (2)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储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灭火方法】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1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700m、夜晚2700m。 |
表-23天然气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等有机溶剂。分子量16.04,熔点-182.5℃,沸点-161.5℃,气体密度0.7163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6,相对密度(水=1)0.42(-164℃),临界压力4.59MPa,临界温度-82.6℃,饱和蒸气压53.32kPa(-168.8℃),爆炸极限5.0%~16%(体积比),自燃温度537℃,最小点火能0.28mJ,最大爆炸压力0.717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 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他强氧化剂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纯甲烷对人基本无毒,只有在极高浓度时成为单纯性窒息剂。皮肤接触液化气体可致冻伤。天然气主要组分为甲烷,其毒性因其他化学组成的不同而异。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带供气式呼吸器。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天然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2)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气站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 (3)天然气配气站中,不准独立进行操作。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 (4)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 ——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天然气储气站中: ——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距离及站场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天然气储气站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相关规定; ——注意防雷、防静电,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工艺管网、设备、自动控制仪表系统应按标准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采用管道输送时: ——输气管道不应通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军事设施、车站、码头。因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 ——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输气管道管理单位应设专人定期对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依据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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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
表-24氢气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臭的气体。很难液化。液态氢无色透明。极易扩散和渗透。微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分子量2.02,熔点-259.2℃,沸点-252.8℃,气体密度0.0899g/L,相对密度(水=1)0.07(-252℃),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07,临界压力1.30MPa,临界温度-240℃,饱和蒸气压13.33kPa(-257.9℃),爆炸极限4%~75%(体积比),自燃温度500℃,最小点火能0.019mJ,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氨和甲醇等,石油精制,有机物氢化及作火箭燃料。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即发生爆炸。比空气轻,在室内使用和储存时,漏气上升滞留屋顶不易排出,遇火星会引起爆炸。在空气中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不易被发现。 【活性反应】 与氟、氯、溴等卤素会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在很高的分压下,呈现出麻醉作用。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加强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氢气的车间及贮氢场所应设置氢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建议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制氢和充灌人员工作时,不可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及带钉的鞋作业,以免产生静电和撞击起火。 (2)当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且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3)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4)使用氢气瓶时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气瓶的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留有0.5MPa的剩余压力。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储存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储存室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3)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或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3)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氢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氢气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不能和氧化剂、卤素等同车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4)氢气管道输送时,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保护; ——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氢火焰肉眼不易察觉,消防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入现场,注意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泄漏发生在室内,宜采用吸风系统或将泄漏的钢瓶移至室外,以避免氢气四处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
表-25氧气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标识 | 中文名:氧、氧气 | 英文名:oxygen | ||||
分子式:O2 | 分子量:32.00 | CAS号:7782-44-7 | ||||
危规号:22001 | ||||||
理化性质 | 性状:无色无臭气体 | |||||
溶解性:溶于水、乙醇 | ||||||
熔点(℃):-218.8 | 沸点(℃):-183.1 | 相对密度(水=1):1.14(-183℃) | ||||
临界温度(℃):-118.4 | 临界压力(MPa):5.08 | 相对密度(空气=1):1.43 | ||||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 最小点火能(mJ): | 饱和蒸汽压(KPa):506.62(-164℃)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助燃 | 燃烧分解产物: | ||||
闪点(℃):无意义 | 聚合危害:不聚合 | |||||
爆炸极限(V%):无意义 | 稳定性:稳定 | |||||
引燃温度(℃):无意义 | 禁忌物:易燃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乙炔 | |||||
危险特性:是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基本要素之一,能氧化大多数活性物质。与易燃物(如乙炔、甲烷等)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 | ||||||
消防措施:用水保持容器冷却,以防受热爆炸,急剧助长火势,迅速切断气源。用水喷淋保护切断气源的人员,然后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 ||||||
毒性 | 接触限值: 毒理资料: | |||||
对人体危害 | 侵入途径:吸入。 健康危害:常压下,当氧的浓度超过40%时,有可能发生中毒。吸入40%~60%的氧时,出现胸骨后不适感、轻咳,进而胸闷、胸骨后烧灼感和呼吸困难,咳嗽加剧;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甚至出现呼吸窘迫综合症。吸入氧浓度在80%以上时,出现面部肌肉抽动、面色苍白、眩晕、心动过速、虚脱,继而全身强直性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长期处于氧分压为60~100kPa(相对于吸入氧浓度40%左右)的条件下可发生眼损害,严重者可失明。 | |||||
急救 |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然,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防护 | 工程防护: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个人防护:穿一般作业工作服。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避免高浓度吸入。 | |||||
泄漏处理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避免与可燃物或易燃物接触。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贮运 | 包装标志: 5,11 UN编号:1072 包装分类:Ⅲ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 储运条件:不燃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源、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气体、金属粉末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 |||||
表-26氮气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标识 | 中文名:氮气 | 英文名:nitrogen | |||||
分子式:N2 | 分子量:28.01 | CAS号:7727-37-9 | |||||
危规号:22005 | |||||||
理化性质 | 性状:无色无臭气体。 | ||||||
溶解性:微溶于水、乙醇。 | |||||||
熔点(℃):-209.8 | 沸点(℃):-195.6 | 相对密度(水=1):0.81(-196℃) | |||||
临界温度(℃):-147 | 临界压力(MPa):3.40 | 相对密度(空气=1):0.97 | |||||
燃烧热(KJ/mol): | 最小点火能(mJ): | 饱和蒸汽压(KPa):1026.42(-173℃)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不燃 | 燃烧分解产物:氮气。 | |||||
闪点(℃):无意义 | 聚合危害:不聚合 | ||||||
爆炸下限(%): | 稳定性:稳定 | ||||||
爆炸上限(%): | 禁忌物: | ||||||
引燃温度(℃): | 最小点火能(mJ): | ||||||
危险特性: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
消防措施:本品不燃。用雾状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 |||||||
毒性 | |||||||
对人体危害 | 侵入途径:吸入。 健康危害:空气中氮气含量过高,使吸入气氧分压下降,引起缺氧窒息。吸入氮气浓度不太高时,患者最初感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精神恍惚、步态不稳,称之为氮酩酊,可进入昏睡或昏迷状态。吸入高浓度,患者可迅速出现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潜水员深潜时,可发生氮的麻醉作用;若从高压环境下过快转入常压环境,体内会形成氮气气泡,压迫神经、血管或造成微血管阻塞,发生减压病。 | ||||||
急救 |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然,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 ||||||
防护 | 工程防护:生产过程密闭,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当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 身体防护:穿一般作业工作服。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 ||||||
泄漏处理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贮运 | 包装标志:5 UN编号: 1066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 包装分类:Ⅲ 储运条件:不燃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间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 ||||||
表-27氩气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标识 | 中文名: 氩 | 英文名:argon | ||||
分子式:Ar | 分子量:39.95 | CAS号:7440-37-1 | ||||
危规号:22011 | ||||||
理化性质 | 性状: 无色无臭的惰性气体 | |||||
溶解性:微溶于水 | ||||||
熔点(℃):-189.2 | 沸点(℃):-185.7 | 相对密度(水=1):1.40(-186℃) | ||||
临界温度(℃):-122.3 | 临界压力(MPa):4.86 | 相对密度(空气=1):1.38 | ||||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 最小点火能(mJ): | 饱和蒸汽压(KPa):202.64(-179℃)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不燃 | 燃烧分解产物: | ||||
闪点(℃):无意义 | 聚合危害:不聚合 | |||||
爆炸下限(%):无意义 | 稳定性:稳定 | |||||
爆炸上限(%):无意义 | 最大爆炸压力(MPa):无意义 | |||||
引燃温度(℃):无意义 | 禁忌物: | |||||
危险特性: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
消防措施: 本品不燃。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毒性 | 接触限值: 中国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美国TVL-TWA ACGIH 窒息性气体 美国TLV-STEL 未制定标准 | |||||
对人体危害 | 侵入途径: 吸入。 健康危害: 普通大气压下无毒。高浓度时,使氧分压降低而发生窒息。氩浓度达50%以上,引起严重症状;75%以上时,可在数分钟内死亡。当空气中浓度增高时,先出现呼吸加速,注意力不集中,共济失调。继而,疲倦乏力、烦躁不安、恶心、呕吐、昏迷、抽搐,以至死亡。液态氩可致皮肤冻伤;眼部接触可引起炎症。 | |||||
急救 | 皮肤冻伤:若有冻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防护 | 工程防护: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个人防护: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当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穿一般作业工作服。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 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 |||||
泄漏处理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如有可能,即时使用。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贮运 | 包装标志:5 UN编号: 1006 包装分类:Ⅲ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 储运条件:不燃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分开存放。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 |||||
表-28氨水理化性质、危险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表
标识 | 中文名:氨溶液;氨水 | 危险性类别: 第8.2类 碱性腐蚀品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 | |
熔点(°C) :-58(25%溶液) 相对密度(水=1): 0.91(25%溶液) 相对密度(空气=1):0.6~1.2 | 沸点(°C):38(25%溶液) 溶解性: 溶于水、醇。 饱和蒸气压(kPa):6.3(25%溶液,20°C) | |
燃爆特性与消防 | 燃烧性:无资料 闪点(°C):无意义 爆炸极限:下限(%) : 无资料 上限(%): 无资料 |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禁忌物:酸类、铝、铜。 燃烧分解产物:氨。 |
危险特性:易分解放出氨气, 温度越高, 分解速度越快, 可形成爆炸性气氛。 | ||
灭火方法:采用水、雾状水、砂土灭火。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耐酸碱消防服、佩戴空气呼吸器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 ||
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健康危害:吸入后对鼻、喉和肺有刺激性,引起咳嗽、气短和喘息等;重者发生喉头水肿、肺水肿及心、肝、肾损害。溅入眼内可造成灼伤。皮肤接触可致灼伤。口服灼伤消化道。 慢性影响:反复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可致皮炎。 | |
急救 |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20~30分钟。如有不适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10~15分钟。如有不适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 |
防护措施 |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防酸碱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 |
泄露处理 |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服。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或覆盖,收集于容器中。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 |
储运包装 |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2℃,相对湿度不超过8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酸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
表-29镁粉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表
化学品名称 中文名称:镁粉 英文名称:magnesium powder CAS号:7439-95-4 危规号:43012 分子式:Mg 分子量:24.31 危险性类别:第4.3类遇湿易燃物品。 UN编号:1418 |
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对眼、上呼吸道和皮肤有刺激性。吸入可引起咳嗽、胸痛等。口服对身体有害。 燃爆危险:本品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燃烧时产生强烈的白光并放出高热。遇水或潮气猛烈反应放出氢气,大量放热,引起燃烧或爆炸。遇氯、溴、碘、硫、磷、砷,和氧化剂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危险。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当达到一定浓度时, 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灭火方法:严禁用水、泡沫、二氧化碳扑救。最好的灭火方法是用干燥石墨粉和干砂闷熄火苗,隔绝空气。施救时对眼睛和皮肤须加保护,以免飞来炽粒烧伤身体、镁光灼伤视力。 |
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量泄漏:避免扬尘,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转移回收。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盖。在专家指导下清除。 |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加强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氯代烃接触。尤其要注意避免与水接触。在氮气中操作处置。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氯代烃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
接触控制及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未制定标准 TLVTN:未制定标准 TLVWN:未制定标准 工程控制:加强局部排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必要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
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纯品 外观与性状:银白色有金属光泽的粉末。 熔点(℃): 651 沸点(℃): 1107 相对密度(水=1): 1.74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气压(kPa): 0.13(621℃) 燃烧热(kJ/mol): 609.7 临界温度(℃):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无资料 闪点(℃):无意义 引燃温度(℃): 550 爆炸下限%(V/V): 44~59mg/立方米 溶解性:不溶于水、碱液,溶于酸。 主要用途:用作还原剂,制闪光粉、铅合金,冶金中作去硫剂,此外用于有机合成、照明剂等。 禁配物:酸类、酰基氯、卤素、强氧化剂、氯代烃、水、氧、空气 避免接触的条件:空气、潮湿空气 |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50:无资料 LC50:无资料。 |
运输信息 包装方法:塑料袋或二层牛皮纸袋外全开口或中开口钢桶(钢板厚0.75毫米,每桶净重不超过100 公斤);塑料袋或二层牛皮纸袋外全开口或中开口钢桶(钢板厚0.5 毫米,每桶净重不超过50公斤);金属桶(罐)或塑料桶外花格箱;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 运输注意事项: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装运本品的车辆排气管须有阻火装置。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氯代烃、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暴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运输用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车辆运输完毕应进行彻底清扫。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
化学品名称 : 中文名称:沥青 英文名称:bitumen Dsphalt CAS号:8052-42-4 危规号: 分子式: 分子量: 危险性类别: UN编号: 1999 |
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沥青及其烟气对皮肤粘膜具有刺激性,有光毒作用和致肿瘤作用。我国三种主要沥青的毒性:煤焦沥青>页岩沥青>石油沥青,前二者有致癌性。沥青的主要皮肤损害有:光毒性皮炎,皮损限于面、颈部等暴露部分;黑变病,皮损常对称分布于暴露部位,呈片状,呈褐-深褐-褐黑色;职业性痤疮;疣状赘生物及事故引起的热烧伤。此外,尚有头昏、头胀,头痛、胸闷、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和眼 、鼻、咽部的刺激症状。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大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可燃,具刺激性。 |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可燃。燃烧时放出有毒的刺激性烟雾。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成分未知的黑色烟雾。 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是液体,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若是固体,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若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接触控制及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未制定标准 TLVTN:未制订标准 TLVWN:未制订标准 工程控制: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必须佩戴防尘面具(全面罩);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完毕,淋浴更衣。 |
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 含量:99.48%。 外观与性状: 黑色液体, 半固体或固体。 熔点(℃):无资料 沸点(℃): 〈470 相对密度(水=1): 1.15-1.25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无资料 饱和蒸气压(kPa):无资料 燃烧热(kJ/mol):无资料 临界温度(℃):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无资料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无资料 闪点(℃): 204.4 引燃温度(℃): 485 爆炸上限%(V/V):无资料 爆炸下限%(V/V): 30(g/m3) 溶解性:不溶于水,不溶于丙酮、乙醚、稀乙醇,溶于二硫化碳、四氯化碳等。 主要用途:用于涂料、塑料、橡胶等工业以及铺筑路面等。 |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LD50:无资料 LC50 :无资料r 禁配物:强氧化剂 |
运输信息 包装类别: Z01 包装方法:无资料。 运输注意事项: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车船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否则不得装运其它物品。船运时,配装位置应远离卧室、厨房,并与机舱、电源、火源等部位隔离。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
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3: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实现高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名称及文件号 | 实施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 2007-11-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 | 2021-09-01 |
3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2007-06-01 |
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令) | 2019-04-01 |
5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 2009-05-01 |
6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 2011-01-01 |
7 |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 2016-03-29 |
8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2019-09-01 |
9 |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 | 2014-10-31 |
10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 2017-07-01 |
11 |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2003-12-01 |
12 |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17-07-01 |
13 |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14 | 《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20-02-01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 2013-10-01 |
16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 2020-02-01 |
1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 | 2020-02-01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04〕33号); | 2004-04-06 | |
19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 2011-11-03 |
20 |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 | 2020-04-01 |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3.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1.3.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3.5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学习同类型事故处置的方法,积累经验,查找不足,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3.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应急职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4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昆都仑区范围内发生的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冶金工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由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协助处置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较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包头市相关预案执行;重大、特别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对于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本预案适用于其前期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城市火灾事故、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6应急预案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属各相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本预案与《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指导辖区相关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辖区相关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1.7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21年11月,包头市冶金工贸规模以上企业总数58家,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
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详见附件1《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及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指挥部设置及其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设置
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安委会)组成如下。
总 指 挥:昆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昆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事故地区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区政府办、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区总工会、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区供电分局、区妇女联合会、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前进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鞍山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少先街道办事处、阿尔丁街道办事处、沼潭街道办事处、团结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昆工路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呼铁局包头车站及各重点企业单位。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一般及以上有关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和协助辖区内开展有关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6)组织发布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7)及时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8)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9)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统筹协调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5)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建设和完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8)组织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企业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置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简明操作手册,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置及其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市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下级政府上报的事故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协助区安委会办公室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协调解决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区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本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参与能源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移动通讯部门保障事故救援现场的通讯信号畅通。
(5)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负责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6)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7)区公安分局:负责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8)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工作需要;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做好因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周边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3)区农牧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14)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的调集和市场供应工作。
(15)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做好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9)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冶金工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20)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具体要求进行救援。
(22)区供电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3)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事发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发生时,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依法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的工作。
(25)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设置及其职责
发生一般(Ⅳ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应急指挥部指定,组建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副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救援负责人(按指令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灭火及人员救援工作)、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3《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布置图》,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见附件4《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区安委会、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包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5应急救援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
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名单见附件5《包头市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名单》。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6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其职责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是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冶金工贸企业根据企业特点自行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
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应急救援队伍联络表见附件6《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救援队伍联络表》;主要应急救援装备见附件7《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救援装备统计表》。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处置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加强日常训练与考核,提高实战技能,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安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协助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7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1.1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3.1.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冶金工贸领域生产特点、关键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1.3冶金工贸企业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监测
3.2.1区应急管理局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的动态监控,实现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2.2冶金工贸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3预警
根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当突发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适用范围的冶金工贸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和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蓝色预警由区政府确定并报告市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蓝色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经评估可预警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包头市昆都仑区政府网站发布。
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及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2)Ⅲ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予以发布,并同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应急指挥部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Ⅳ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按照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冶金工贸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区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简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启动Ⅱ级、Ⅰ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预测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等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间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警情信息后,应当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1)事故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类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区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区境内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急预案实施。
(5)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4.2.2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可能造成危害的研判,通知、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对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信息和采取的有关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4.3应急响应分级
发生在包头市昆都仑区范围内一般等级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事故不再扩大,未造成环境危害,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详见附件8《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先行启动本地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自治区、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包头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自治区、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措施
(1)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根据事故现场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必要时向市安委办协调请求支援;
4.4.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措施
(1)将有关事故信息通报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
(2)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3)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4)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根据现场需要,协助应急指挥部开设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处置;
(8)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9)组织人员疏散和现场受伤人员救护;
(10)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11)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应急指挥部请求提供相关支援。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3)当事故可能扩大影响范围时,及时组织受影响的群众疏散;
4.4.4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采取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2)落实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5处置措施
按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4.5.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4.5.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4.5.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5医疗卫生救援
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6应急处置要点
4.6.1熔融金属倾覆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警戒疏散。按照警戒疏散方案开展现场警戒疏散工作,在警戒区设置警戒线,配置人员警戒,及时撤离现场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2)抢险救援。查明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现场是否还有发生二次事故的可能性。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抢险救援。救援过程中要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严禁用水喷射高温熔融金属降温。切断高温熔融金属与水接触的任何途径。要防止飞溅的高温熔融金属引起的火灾。熔融金属倾覆引起周边物体发生火灾时,应根据失火物性质正确选用灭火方式和灭火器材,如引起的电气火灾,不得使用水灭火,应选用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一般性的火灾可选用水剂灭火器和水灭火。
(4)医疗救护。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并开展相应医疗救护工作。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4.6.2液氨、氨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若为液氨泄漏或氨气泄漏,现场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至上风处,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抢救受伤人员时,首先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手套并穿戴防化服方能进入处置环节,做好防冻伤、氨中毒的安全措施。
(2)若为氨气一般泄漏,要穿好轻型防化服、防氨型呼吸面罩、防碱手套和防酸碱靴子等安全措施后,携带氨泄漏检测报警仪,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3)检查确定液氨漏点,进行系统的隔离工作。若隔离不了,要采用覆盖湿毛巾、湿碎布或湿棉被,并视情况采用现场消防水泡和消防水带对液氨进行喷射稀释。
(4)在出现氨泄漏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
(5)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选用灭火剂为: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4.6.3煤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正确施救。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行抢救、抢修,防止因防护用品的错误佩戴或未佩戴,强行冒险作业等原因,造成事故扩大。
(2)封锁隔离事故现场。抢救抢修工作要统一指挥、危险区域外要设岗步哨,非抢救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处置煤气泄漏点。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抢险救援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严禁单人作业。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在泄漏现场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
(4)处理次生、衍生灾害。煤气泄漏引起的火灾事故时,可选用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前须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厘米的煤气管道着火,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40米范围内不得出现明火。
(5)医疗救护。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并开展相应医疗救护工作。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4.6.4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封锁隔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根据粉尘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应确定引起粉尘爆炸的物质类别,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如,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可以用干沙、石灰等(不可冲击)。
(3)调集所需的粉尘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粉尘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及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5)根据粉尘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及可能发生后果。如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染料、胶木灰、煤尘爆炸会产生一氧化碳并自身分解出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大量人畜中毒伤亡等。
4.6.5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首先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切勿盲目施救。
(2)根据相关技术措施和标准进行气体检测,依据“先通风,再检测,后施救”的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抢险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单人作业。
(4)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
(5)医疗救护。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并开展相应医疗救护工作。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4.7社会动员
根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行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8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9信息发布
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区政府具体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引导新闻舆论。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和政府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10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已解救,事故伤亡情况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无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政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区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企业应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4调查评估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5事后恢复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6.1.3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6.1.4应急专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6.2经费保障
6.2.1区政府预防和处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资金保障规定执行。
6.2.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提取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
6.3物资保障
6.3.1参与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制度,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2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区政府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涉及周边城市的物资调用的,由本级政府向周边城市、自治区政府提出物资调用的申请。
6.4医疗卫生保障
6.4.1区卫健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6.4.2冶金工贸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6.5.2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6.5.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7人员防护保障
区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6.8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通信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其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备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装备和器材,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保障运输车辆。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区有关单位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
6.11其他应急保障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包头市昆都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7 演练、宣传和培训的实施
7.1应急演练
7.1.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7.1.2各冶金工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7.2宣传教育
7.2.1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7.2.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培训
7.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7.3.2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3.3冶金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7.4.4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4责任与奖惩
7.4.1奖励
在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冶金工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业范围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执行。
8.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8.1.3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
8.2预案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8.2.2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本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冶金工贸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1.昆都仑区冶金工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
3.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6.昆都仑区应急救援装备统计表
7.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昆都仑区冶金工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
昆都仑区(简称昆区)因昆都仑河而得名(“昆都仑”系蒙古语译音,意为“横亘”)。位于呼包银榆经济区和呼包鄂金三角腹地,是包头市经济、文化和科教中心。区域总面积301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72平方公里。人口79.86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44109人(含蒙古族24036人)。辖2个镇、13个街道、24个行政村、78个社区。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6%,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8.86亿元、增长30%,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3854元、增长6.3%,主要经济指标稳居包头市首位、自治区前列,成功入选全国工业百强区、国家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区。
昆都仑区截至目前共有规模以上冶金企业14家,有色企业10家,机械企业18家,建材企业4家,轻工企业9家,工贸其他企业3家,纺织企业0家等冶金工贸类规模以上企业58家。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2处(一级0处,二级3处,三级13处,四级6处)。
二、包头市昆都仑区主要行业较大危险因素分析表
序号 | 企业类型 | 较大危险因素 | 易发生群死群伤 的事故类型 |
1 | 冶金行业 | 煤气泄漏 | 火灾、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 |
高温熔融金属泄漏、喷溅 | 火灾、其他爆炸、灼烫 | ||
2 | 有色行业 | 可燃性、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 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 |
高温熔融金属泄漏、喷溅 | 火灾、其他爆炸、灼烫 | ||
3 | 机械行业 | 高温熔融金属泄漏、喷溅 | 火灾、其他爆炸、灼烫 |
4 | 轻工行业 | 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 | 火灾、爆炸 |
5 | 建材行业 | 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 | 火灾、爆炸 |
6 | 纺织行业 | 有毒、有害、窒息等气体 | 中毒和窒息 |
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 | 火灾、爆炸 | ||
7 |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有毒、有害、窒息等气体 | 中毒和窒息 |
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 | 火灾、爆炸 | ||
8 | 涉氨企业 | 液氨、氨气泄漏 |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 |
9 | 涉氢企业 | 氢气泄漏 | 火灾、爆炸 |
10 | 涉及粉尘火灾爆炸企业 | 爆炸性粉尘 | 火灾、爆炸 |
(1)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或事件的后果,不但会对本企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会对周边造成危害和破坏,造成事故的介质的理化性质、储存量和发生事故时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决定了事故影响范围。
(2)发生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事故的后果,会对作业场所造成危害和破坏,影响范围基本是事故发生单位,坍塌、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事故,还会对周边和外来人员造成财产损失和伤害。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地辨识和评估风险,制定事故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思想、组织和资源准备;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重点工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控。
附件2: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备注:各应急工作组标注单位为牵头负责单位,区政府
附件3: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主要职责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综合协调组 | 1、统筹组织较大以上级别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 3、负责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 4、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5、负责调配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6、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7、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 区应急管理 局 | 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 | 技术专家组 | 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 区应急管理 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事发单位 |
3 | 抢险救灾组 | 1、实施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 2、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局、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专业应急救援队、事发单位 |
4 | 治安疏导组 | 1、做好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控工作; 2、发放各保障组人员和车辆的证件; 3、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 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 区公安分 局 | 区公安分 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 |
5 | 医疗卫生保障组 | 1、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 2、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3、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 4、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 区卫生健康委员 会 | 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 |
6 | 舆情新闻信息组 | 1、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 2、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3、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 4、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 5、向应急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 区委宣传部 |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 |
7 | 后勤保障组 |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 区人民政府 | 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牧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8 | 调查评估组 | 初步核实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订改进措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 |
9 | 善后工作组 | 1、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 2、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3、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 4、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 5、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和救灾物质等救助组织工作; 6、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 区政府 | 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事发单位 |
附件5:昆都仑区应急救援队伍联络表
救护队分类 | 救护队名称 | 专业 | 人数 | 所在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综合类 | 包钢消防队 | 消防 | 86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边 翔 | 18904728850 |
危化类 | 神华煤化工消防气防中心 | 消防 | 73 |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蒋爱民 | 5332119 15049296147 |
包钢煤气防护站 | 煤气 | 81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肖贵森 | 13080228859 | |
包头市燃气应急救援队 | 燃气 | 60 | 包头中燃有限公司 | 李小军 | 18686191136 | |
其他类 | 包钢给水潜水队伍 | 潜水 | 3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肖贵森 | 13080228859 |
包头蓝天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38 | 包头蓝天救援队 | 李海峰 | 13704720338 |
附件6:昆都仑区应急救援装备统计表
序号 | 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装备功能及主要参数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1 | 云梯抢险救援车 | SX5410JXFDG51 | 1 | 发动机功率:294kw,灭火剂容量:1m泡沫,3m³水。最大举高高度51m,最大射程70m,载员2人。 |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肖 强 |
15847080858 |
2 | 履带起重机 | 400T | 1 | 400T起重机 | 包钢西北创业建设公司 | 韩 壮 | 13848728586 |
3 | 液压起重机 | 220 T | 1 | 220 T液压起重机 | |||
4 | 移动边坡雷达监测车 | 1 | 移动边坡雷达监测车 |
附件7:昆都仑区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序号 | 单位 | 科室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区委组织部 | 办公室 | 2836508 | |
2 | 区委宣传部 | 办公室 | 2836532 | |
3 | 区政法委 | 办公室 | 2836539 | |
4 |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74 | |
5 | 区政府办公室 | 办公室 | 2836789 | |
6 | 区人民检察院 | 办公室 | 5239626 | |
7 | 区司法局 | 办公室 | 5305382 | |
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39 | |
9 | 区科技局 | 办公室 | 2836779 | |
1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公室 | 2836179 | |
11 |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58 | |
12 | 区财政局 | 办公室 | 2836899 | |
1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2143062 | |
14 | 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办公室 | 5591299 | |
1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办公室 | 2837123 | |
16 | 区农牧局 | 办公室 | 2837012 | |
17 | 区公安分局 | 办公室 | 5229171 | |
1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202 | |
19 | 区民政局 | 办公室 | 5990265 | |
20 | 区教育局 | 办公室 | 5225100 | |
21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公室 | 5305335 | |
22 | 区商务局 | 办公室 | 2836719 | |
2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办公室 | 5196111 | |
24 | 区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 | 2836922 | |
25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公室 | 5323599 | |
26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 | 2836621 | |
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室 | 6189516 | |
28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 | 2836808 | |
29 | 区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435 | |
30 |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办公室 | 2837074 | |
31 | 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办公室 | 8615510 | |
32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办公室 | 2526329 | |
33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办公室 | 2837104 | |
34 | 区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5915007 | |
35 | 河西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2181133 | |
36 | 区总工会 | 办公室 | 2837089 | |
37 | 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7076 | |
38 | 区供电分局 | 办公室 | 3657952 | |
39 | 区妇女联合会 | 办公室 | 2837085 | |
40 | 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 | 办公室 | 2627888 | |
41 | 昆河镇 | 办公室 | 2326788 | |
42 | 卜尔汉图镇 | 办公室 | 2980807 | |
43 | 昆北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580806 | |
44 | 林荫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621686 | |
45 | 前进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2732 | |
46 | 白云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25630 | |
47 | 鞍山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5151 | |
48 | 友谊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66873 | |
49 | 少先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13701 | |
50 | 阿尔丁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110816 | |
51 | 沼潭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13327180250 | |
52 | 团结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51657 | |
53 | 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60314 | |
54 | 昆工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03260 | |
55 | 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26502 | |
56 | 呼铁局包头车站 | 办公室 | 2230133 |
包头市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目 录
附件1: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联系电话表
规范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地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3.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1一般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2超出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我区在包头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1.4.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本预案是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本预案与《包头市昆都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下与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区相关部门、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区政府办、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区总工会、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区供电分局、区妇女联合会、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前进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鞍山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少先街道办事处、阿尔丁街道办事处、沼潭街道办事处、团结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昆工路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呼铁局包头车站及各重点企业单位。
(1)决定启动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5)向区委、区政府和包头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综合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1)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现场情况上报。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及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3)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计工作。
(4)负责向区政府、包头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相关专业(职能)领域的应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职能)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1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新闻单位对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区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
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5.2区政府办
(1)负责接收下级政府上报的事故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
(2)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3)协调解决区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区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2.5.3区发改委
(1)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2)参与一般及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4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相关移动通讯部门保障事故救援现场的通讯信号畅通。
2.5.5区公安分局
(1)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3)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4)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2.5.6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2.5.7区民政局
负责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2.5.8区财政局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
(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3)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5.9区人社局
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2.5.10区自然资源分局
(1)负责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2.5.11区生态环境分局
(1)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周边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经与环境应急专家会商后,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协助事故单位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地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2.5.12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1)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3)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2.5.13区卫健委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2.5.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组织、协调、参与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3)负责组织、参与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5.15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2)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4)负责依据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2.5.16区总工会
(1)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5.17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
(1)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18区供电分局
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5.19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善后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民兵、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1.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监管,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
3.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
3.1.3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区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对可能引发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引发较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地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包头市安委会办公室。
3.2.4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3.2.5当区政府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6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1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在上报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事发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即时通过电话上报事故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及时续报事故相关情况,事故详细情况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
3.3.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3.3区境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本市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受伤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先行启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3.1进入Ⅳ级以上即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当包头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包头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3.2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没有到达之前,以到达现场最高级别政府或企业领导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总指挥或受命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3.4总指挥或受命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5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发生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4.2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3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决定。
4.5.1由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5.2区卫健委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
4.5.3必要时,向包头市健委申请协调支援。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嘎查、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紧急避难场所。
(5)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1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7.2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8.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4.8.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4.8.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8.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1.1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1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和体制,并贯彻实施。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1按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5.3.3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1.1建立健全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地区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1救援装备保障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及应急资源共享,指导、协调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专业救援队、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力量,同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建立信息及资源共享平台。
(3)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区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参加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区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6资金保障
(1)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提取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我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区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1公众信息宣传
(1)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乡镇(街道)、村(嘎查、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相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练
(1)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及需要补充的应急救援实践经验教训,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1奖励
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我区其他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我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4.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7.4.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2.昆都仑区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情况汇总表;
3.应急救援队伍联络表;
4.部分救援队伍装备统计表;
5.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职责;
6.昆都仑区非煤矿山企业一览表;
7.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1: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联系电话表
序号 | 单位 | 科室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区委组织部 | 办公室 | 2836508 | |
2 | 区委宣传部 | 办公室 | 2836532 | |
3 | 区政法委 | 办公室 | 2836539 | |
4 |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74 | |
5 | 区政府办公室 | 办公室 | 2836789 | |
6 | 区人民检察院 | 办公室 | 5239626 | |
7 | 区司法局 | 办公室 | 5305382 | |
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39 | |
9 | 区科技局 | 办公室 | 2836779 | |
1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公室 | 2836179 | |
11 |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6758 | |
12 | 区财政局 | 办公室 | 2836899 | |
1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2143062 | |
14 | 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办公室 | 5591299 | |
1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办公室 | 2837123 | |
16 | 区农牧局 | 办公室 | 2837012 | |
17 | 区公安分局 | 办公室 | 5229171 | |
1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202 | |
19 | 区民政局 | 办公室 | 5990265 | |
20 | 区教育局 | 办公室 | 5225100 | |
21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公室 | 5305335 | |
22 | 区商务局 | 办公室 | 2836719 | |
2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办公室 | 5196111 | |
24 | 区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 | 2836922 | |
25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公室 | 5323599 | |
26 | 区审计局 | 办公室 | 2836621 | |
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室 | 6189516 | |
28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 | 2836808 | |
29 | 区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5990435 | |
30 |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办公室 | 2837074 | |
31 | 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办公室 | 8615510 | |
32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办公室 | 2526329 | |
33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办公室 | 2837104 | |
34 | 区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5915007 | |
35 | 河西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2181133 | |
36 | 区总工会 | 办公室 | 2837089 | |
37 | 共青团昆都仑区委员会 | 办公室 | 2837076 | |
38 | 区供电分局 | 办公室 | 3657952 | |
39 | 区妇女联合会 | 办公室 | 2837085 | |
40 | 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 | 办公室 | 2627888 | |
41 | 昆河镇 | 办公室 | 2326788 | |
42 | 卜尔汉图镇 | 办公室 | 2980807 | |
43 | 昆北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580806 | |
44 | 林荫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621686 | |
45 | 前进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2732 | |
46 | 白云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25630 | |
47 | 鞍山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95151 | |
48 | 友谊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266873 | |
49 | 少先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13701 | |
50 | 阿尔丁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110816 | |
51 | 沼潭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13327180250 | |
52 | 团结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151657 | |
53 | 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60314 | |
54 | 昆工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2303260 | |
55 | 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 办公室 | 5226502 | |
56 | 呼铁局包头车站 | 办公室 | 2230133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专业技术职称 | 从事专业 | 联系方式 |
1 | 党连保 | 男 | 1961/01 | 本科 | 包头市聚龙矿业有限公司 | 选矿高级工程师 | 选矿、 非煤矿山生产管理 | 13848210051 |
2 | 郑升 | 男 | 1969/09 | 大专 | 包头市泉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采矿高级工程师 | 采矿、爆破 | 13304728938 |
3 | 宋汉成 | 男 | 1964/07 | 大专 | 包头市泉山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选矿 | 15848686298 |
4 | 候继文 | 男 | 1967/10 | 大专 | 包头市经纬安全技术咨询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非煤矿山安全 | 13848727636 |
5 | 张存厚 | 男 | 1957/08 | 本科 | 包头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工程 | 13704725268 |
6 | 姚振明 | 男 | 1967/11 | 本科 | 包头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矿用设备检测与检验 | 13847263704 |
7 | 赵明 | 男 | 1959/08 | 本科 | 包头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 | 高级安全工程师 | 安全工程 | 18647287899 |
8 | 张速旺 | 男 | 1971/09 | 本科 | 包钢集团设计院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或非煤矿山 | 13847247406 |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专业 | 人数 | 所在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包头鑫达非煤矿山救护中队 | 非煤非煤矿山 | 31 | 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白 玉 | 18504921319 |
2 | 神华包头能源公司非煤矿山救护队 | 煤矿 | 43 | 神华(集团)包头非煤矿山公司 | 王志忠 | 18947722009 |
包头鑫达非煤矿山救援队主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统计表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车 辆 通 讯 | 非煤矿山救护车 | 辆 | 3 | 运输救护队人员 |
装 备 工 具
|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 套 | 1 | 用于火灾事故灭火的设备 |
指挥车 | 辆 | 1 | 应急指挥 | 潜水泵 | 台 | 3 | |||
装备车 | 辆 | 1 | 运送救援装备 | 对旋风机 | 台 | 2 | 排除污染气体设备 | ||
声能灾区电话 | 台 | 5 | 救灾专用通信设备 | 液压扩张钳 | 套 | 1 | 用于冒顶事故处理专用设备、处理有限空间被困人员专用设备 | ||
检 测 装 备
| 气体分析仪 | 台 | 1 | 检测气体、温度设备 | 破拆装置 | 套 | 1 | ||
瓦斯检定器 | 台 | 8 | 扩张剪切器 | 台 | 1 | ||||
红外线测温仪 | 台 | 2 | 液压剪切钳 | 台 | 1 | ||||
气体可爆性测定仪 | 台 | 1 | 液压起重器 | 套 | 1 | ||||
采样球 | 套 | 1 | 起重气垫 | 套 | 1 | ||||
生命探测仪 | 台 | 1 | 用于地震、塌方等各种环境寻找遇险遇难人员专用设备 | 液压救援顶杆 | 台 | 1 | |||
应急照明灯 | 台 | 2 | 救援现场照明设备 | ||||||
遥控探照灯 | 台 | 2 |
内蒙古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煤矿山救援队主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统计表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类别 |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救 援 车 辆 | 指挥车 | 辆 | 1 | 应急指挥 | 防 护 灭 火 装 备
| 温度计 | 台 | 40 | 用于个人防护、灭火装备 |
装备车 | 辆 | 1 | 运装救援装备 | 正压氧气呼吸器 | 台 | 45 | |||
非煤矿山救护车 | 辆 | 4 | 运输救护队人员 | 正压氧气呼吸器 | 台 | 11 | |||
消防车 | 辆 | 1 | 灭火 | 便携式自动苏生器 | 台 | 5 | |||
装 备 检 测 工 具
| 灾区电话 | 台 | 4 | 检测设备、灾区专用通信设备 | 自救器 | 台 | 40 | ||
呼吸器校验仪 | 台 | 3 | 紧急呼救器 | 台 | 20 | ||||
数字式氧气便携仪 | 台 | 6 | 氧气充填泵 | 台 | 2 | ||||
红外线测温仪 | 台 | 3 | 保温毯 | 台 | 8 | ||||
激光线测距仪 | 台 | 2 | 电工工具 | 台 | 5 | ||||
多种气体检测仪 | 台 | 5 | 瓦工工具 | 台 | 5 | ||||
光学瓦斯检定器 | 台 | 5 | 刀锯 | 台 | 6 | ||||
光学瓦斯检定器 | 台 | 5 | 两用锹 | 台 | 10 | ||||
一氧化碳检定器 | 台 | 5 | 小镐 | 台 | 10 | ||||
起钉器 | 台 | 8 | 矿工斧 | 台 | 6 | ||||
救生索 | 台 | 4 | 联络绳 | 台 | 35 | ||||
风障 | 台 | 4 | 快速接管工具 | 台 | 2 | ||||
液压起重器 | 台 | 5 | 采气样工具 | 台 | 8 | ||||
急救箱 | 台 | 4 | 担架 | 台 | 4 | ||||
风表 | 台 | 9 |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 台 | 1 | ||||
秒表 | 台 | 2 | 高压脉冲灭火装置 | 台 | 1 |
大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装备功能及主要参数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1 | 云梯抢险救援车 | SX5410JXFDG51 | 1 | 发动机功率:294kw,灭火剂容量:1m泡沫,3m³水。最大举高高度51m,最大射程70m,载员2人。 |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肖 强 | 15847080858
|
2 | 32米举高喷射车 | 奔驰JP32 | 1 | 举高高度≤32m | 包钢集团 | 翟文华 | 13804777863 |
3 | 15吨泡沫消防车 | 欧曼PM15 | 1 | 载水量10T泡沫量5T | |||
4 | 16吨水罐消防车 | 豪沃SG16 | 1 | 载水量16T | |||
5 | 8吨水罐消防车 | 豪沃SG8 | 1 | 载水量8T | |||
6 | 24米曲臂登高车 | 徐工CDQ24 | 1 | 举高高度≤24m | |||
7 | 抢险救援车 | 东风185 | 1 | 救援三脚架、担架、救援气垫 | |||
8 | 混凝土切割链锯 | JD200 | 1 | 汽油机 | |||
9 | 机动无齿锯 | PX-250 | 1 | 汽油机 |
包头市昆都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即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置工作组、专家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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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抢救组:由事发区政府牵头,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职责:负责勘察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组织专家组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现场抢救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负责制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协调和指挥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护机构开展救护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责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与环境应急专家商议决定,提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污染鉴定并制定治理方案),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实施。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所、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做好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及必要的资金保证等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事故单位组成。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卫健委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指定。负责协调各单位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调查应急处置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
附件6:昆都仑区非煤矿山企业一览表
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非煤矿山1家,尾矿库4家。
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规模(单位:万吨)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包头市福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树沟矿区 | 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卜尔汉图嘎查杨树沟 | 10 | 窦宝龙 | 13354866999 | 小型非煤矿山 |
尾矿库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等别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 二等 | 翟文华 | 13804777863 | |
2 | 包头市泉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6万吨金矿石选矿建设项目尾矿库技改工程 | 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卜尔汉图村 | 五等 | 高俊国 | 13451327279 | |
3 | 包钢综企集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榆树沟铁矿尾矿库 | 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卜尔汉图村 | 五等 | 陈正家 | 13019556938 | |
4 | 包头市福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 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卜尔汉图村 | 五等 | 窦宝龙 | 13354866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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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蒙公网安备
15020302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