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
工作制度》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6〕1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通过,现将《昆都仑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昆都仑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包头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包府办字〔2025〕71号)要求,为建立健全昆都仑区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好全区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要求,把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关闭退出等方面的监管,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默契配合、齐抓共管的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格局,稳步提升昆都仑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
二、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管事项
(一)加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配合区属有关部门开展新建、扩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工作及跨旗县区非金属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区政数局、区发改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核实拟设矿区范围是否涉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规及政策明确的禁止开采区域,确保非煤矿山设置科学合理、依法合规。新设非煤矿山应达到规定勘查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有关方案的审查;落实好《矿产资源法》,多途径保障非煤矿山合理用地需求。发现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的,配合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为矿山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区应急局负责)
(三)提升矿山智能化建设水平。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实际,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山的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依职能负责)
(四)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高质量完成环评报告的编写,同时开展技术帮扶与指导,确保文件编制规范、质量达标。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环评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非煤矿山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五)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策指导,主动服务,按照分级审批要求开展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砂,不按批准及规定超范围、深度、数量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河道采砂许可管理,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制度。(区农牧局负责)
(六)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许可。将临近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做好非煤地下开采矿山隐蔽致灾治理。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区应急局负责)
(七)规范林草征占用审批。加强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林草征占用报批手续办理的服务,主动对接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提前获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清单,帮助矿山企业排查一级保护林地、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性因素,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科学选址、合理避让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按照权限开展好林草征占用审批,对存在林草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区农牧局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52号)附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要求,按照区级职能职责权限对应承接。
(一)区自然资源分局:承担昆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简称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责,督促指导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联合执法。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参与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二)区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非煤矿山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政数局:配合包头市发改委开展新建、改扩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的核准工作。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安全生产作为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及非金属矿等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和设备,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报告监督管理非煤矿山落实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矿区扬尘防治措施。
(六)区农牧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未按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地保持安全,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区应急局: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昆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细则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发改、工信、政数、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立项、水土地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全区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等建成投产使用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管理职责权限,认真履行本领域非煤矿山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度,标准,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
(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备案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非煤矿山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本系统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相互通报非煤矿山审批备案结果及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持续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区非煤矿山整体转型升级。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有关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问题线索后要及时组织核查,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等街镇要全面落实“街镇吹哨、部门报道”和属地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五)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制度未明确的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56号)《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执行。
(四)“两镇一办”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统筹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五)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制度未明确的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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