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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5-24 16:05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558   [字体: ]  打印保存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昆市监罚告202331

 

包头市锦林生态科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合作社(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包头市锦林生态科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合作社2020年、2021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20234月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果,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上述当事人。期间,我局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反馈显示,上述包头市锦林生态科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合作社未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信息。2023410日我局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网(http://kdl.gov.cn)发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云忠宝、杨嘉蓉  联系电话: 0472-6189567         

联系地址: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5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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