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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6年11月14日拟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6-11-14 00:00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4992   [字体: ]  打印保存 

关于对2016年11月14日拟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情况的公示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对包头市京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建机动车检测站、尾气检测站项目已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和现场监察工作,现予以公布,具体情况请联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昆区分局行政审批科查询。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一、公示时间:(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8日)

  二、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472-5196162

  三、电子信箱:E-mail:kqfj2008@126.com

四、通讯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45号

五、联系人:周鑫  

包头市京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建机动车

检测站、尾气检测站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包头市京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建机动车检测站、尾气检测站项目位于昆区南桥西南侧,项目总占地面积26668m2,包括安检车间、环检车间、外检车间、停车场和绿化等。2014年11月3日,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昆区分局对该项目予以审批。(包环昆审【2014】(表)020)。项目工程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3万元。

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已加强环境管理,并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未在中午12:00-14:00,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施工过程中已采取洒水、覆盖、围挡等防护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时清运,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包钢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运营期检测设备均置于厂房内,设备基础设置减震垫,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收集后定期清理外运。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冬季车间不供热,办公室采用电暖气进行供热,未新建任何燃煤设施。

三、验收监测结论

  1、噪声:监测结果为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为53.5分贝-56.4分贝。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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