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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昆区区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0 11:13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849   [字体: ]  打印保存 

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自治区、包头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区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昆都仑区区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机关、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委托人相关证明材料
2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
3 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4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 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重大项目提供)
6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相关资质性材料等
7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符合要求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8 国家、自治区或行业特别规定需提供的审批要件
9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文件
1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12 经营旅馆使用场所50间以上客房的旅馆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9间以下(含49间)客房的旅馆应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旅馆业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 旅馆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5 承运人、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1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1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
1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19 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
20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提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的,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产证
21 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22 《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3 燃气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生产岗位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所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上岗证件
24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25 企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投保凭证(换证、试运行转正式运行需提供连续半年以上的投保凭证,新建站不需此项)
26 企业经营站点的营业执照名称、企业年检合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7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28 场地证明(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29 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管道燃气企业2000万元以上、液化气经营企业200万元以上、CNG加气站500万以上)
30 新建站点须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1 企业投产、复工报告、停产报告及停产证明材料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批复
33 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保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4 环保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消减指标资料
35 排污费缴款回联
36 拟调运或出售动物的免疫档案和抗体证明,种畜禽的还须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7 拟屠宰动物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地调入动物的还需备案单
38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健康证
39 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建立旅游项目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
40 拟占用、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1 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2 兽药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从业资格以及之前的兽药从业情况证明材料
43 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44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5 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只需台湾地区投资需提供)
46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内容
47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48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9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卫生学检测报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检测报告书
50 供水设备、管道系统及其他涉水材料的卫生许可证审批件,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具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51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现场验收合格报告
52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身份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3 户口本原件;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思想品德鉴定材料2份(无工作单位者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鉴定);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公场地的长期租赁合同)。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取得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相关证件原件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5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8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59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60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61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变更的,提交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62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3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5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67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了的各合伙的的职业资格证明
68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9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拟聘用人员职称证明;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70 经营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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