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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09:18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国务院   点击量:2286   [字体: ]  打印保存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79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办函〔2021〕86号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7日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函〔202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办好中关村论坛,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一)主要职责。负责中关村论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中关村论坛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重要事项;研究协调筹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二)组成人员。主   任:刘 鹤  国务院副总理第一副主任:蔡 奇  北京市委书记副 主 任:王志刚  科技部部长      侯建国  中科院院长      李晓红  工程院院长      张玉卓  中国科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      徐 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      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朝旭  外交部副部长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雷海潮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委   员:牛一兵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欧文汉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任洪斌  国资委副主任      朱咏雷  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何华武  工程院副院长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高瑞平  自然科学基金委副主任      吕昭平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张慎峰  贸促会副会长      崔述强  北京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殷 勇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晋柏  北京市副市长      靳 伟  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委会下设联络办公室、外事工作协调组、安保工作协调组、宣传工作协调组、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政策及成果发布工作组、展览工作组。其中,联络办公室、政策及成果发布工作组由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和北京市共同牵头,外事工作协调组由外交部、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和北京市共同牵头,安保工作协调组、宣传工作协调组分别由公安部、中央宣传部牵头,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由北京市和卫生健康委共同牵头,展览工作组由贸促会和北京市共同牵头开展相关工作。二、执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一)主要职责。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工作;研究提出中关村论坛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审并组织实施;落实组委会有关决定和中关村论坛筹办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承担中关村论坛举办期间现场资源调配和统一指挥工作;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组成人员。主   任:蔡 奇  北京市委书记执 行 主 任:王志刚  科技部部长      侯建国  中科院院长      李晓红  工程院院长      张玉卓  中国科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执行副主任: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何华武  工程院副院长      吕昭平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崔述强  北京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殷 勇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靳 伟  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 主 任:徐 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雷海潮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慎峰  贸促会副会长      齐 静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张家明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莫高义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卢 彦  北京市副市长      杨晋柏  北京市副市长      亓延军  北京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其他成员以北京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主担任。三、组委会、执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组委会联络办公室提出,报组委会主任批准。执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报执委会主任批准。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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