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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免征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
发布日期:2021-11-17 09:30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量:2459   [字体: ]  打印保存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内政字〔2021〕111号
成文日期2021-11-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免征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通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科尔沁区所属企业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通政发〔202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通辽市20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3885948.13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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