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1〕1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免征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通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科尔沁区所属企业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通政发〔202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通辽市20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3885948.13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