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名 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 号: 包府办发〔2022〕53号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2-00033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8日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资料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林草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主要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包括组织领导、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监管、监测和信息化5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组织领导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投入保障、宣传等情况。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效益情况。预防监管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监测和信息化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旗县区自评、市级考评、考核结果反馈。
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市水务局商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印发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具体要求。
旗县区自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市水务局。
市级考评。市考核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情况,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水务局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评定为“优秀”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资金安排和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评定为“不合格”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市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
组织领导 (15分) | 1 | 工作机制建立情况(4分) | 机制建立(2分) |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的水土保持工作机制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
落实责任(2分) | 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落实具体项目,落实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
2 | 投入保障情况 (5分) | 工程资金落实 (3分) | 落实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的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及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得1分,未及时支付资金的不得分。 | |
水土保持工作经费保障(2分) | 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有保障,能正常开展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得2分;经费没有保障的不得分。 | |||
3 | 履职督查与宣传情况(6分) | 履职情况(3分) | 旗县区对上级部门各项督查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得3分;未整改完成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宣传教育(3分) |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在国家或自治区级报纸、杂志、网站刊登宣传报道的得2分,未报道的不得分。 | |||
总体目标 任务(10分) | 4 | 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10分) | 水土保持率达标情况(7分) | 与上年度水土保持率相比,根据其增加值与年度增加目标值的比值赋分,比值大于等于1.0的,得7分;其它按比值乘以7分计算得分。 |
水土流失强度变化情况(3分) | 强度等级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较上年度减少的得3分;较上年度增加的不得分。 | |||
综合治理 (30分) | 5 |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目标完成情况(20分) | 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12分) | 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率大于等于100%的,得12分;其它按完成率乘以12分计算得分。 |
统计调度(3分) | 治理任务按月调度要求按时上报的得3分,未按时上报的不得分。 | |||
措施图斑落实 (5分) | 按考核要求上报治理措施图斑数据信息并与实地相符的得5分,未按考核要求上报或抽查发现与实地不符的不得分。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
综合治理 (30分) | 6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5分) |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分) | 各类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任务完成率大于等于100%的,得3分;80%(含)—100%之间的,得2分;80%以下的不得分。 |
竣工验收情况 (2分) | 上年度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率(截至当年12月底)等于100%的得2分;小于100%的,按竣工验收率乘以2分计算得分。 | |||
7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质量效益情况(5分) | 工程质量(3分) | 根据上级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质量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等赋分,对存在问题未整改完成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工程效益(2分) | 根据当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区域群众满意度调查情况扣分,对不满意项,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
预防监管 (35分)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35分)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5分) | 根据当年旗县级方案审批清单,审批按时限办结得1分,每发现一个项目存在超时限审批扣0.1分,扣完为止;审批信息及时公开得1分,每发现未按规定公开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得3分,未列入不得分。 |
水土保持监管 (22分) | 年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在建项目跟踪检查全覆盖的得2分,未全覆盖的不得分;现场检查比例大于等于10%的得2分,低于10%或缺少现场检查记录表、监督检查意见等支撑材料的不得分。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现场核查、问题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整改落实工作均按时完成的得10分;每阶段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成的得3分;未整改完成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城市规划区(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积极配合完成本辖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得5分,视配合程度予以赋分。 |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3分) | 自主验收项目报备回执按时限出具,并按规定执行“双公开”得1分,发现一个超时项目或未按规定公开扣0.1分,扣完为止;验收报备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10%得2分,核查比例低于10%不得分。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
预防监管 (35分)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35分)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2分) | 当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得2分,每发现一个项目未按规定收缴扣0.2分,扣完为止。 |
审批和验收数据上报(3分) | 按季度上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清单和自主验收报备清单的得3分,未按时上报不得分。 | |||
监测和信息化 (10分) | 9 |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3分) |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2分) |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要求完成辖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配合任务的得2分,未按要求完成配合任务的不得分。 |
监测公报数据统计上报(1分) | 监测公报数据按要求按时统计上报的得1分,未按时统计上报的不得分。 | |||
10 | 水土保持信息化应用情况 (7分) | 重点工程信息数据录入(2分)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措施图斑、审批、施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录入完整的,得2分,每少录入一个项目信息扣0.5分,扣完为止。 | |
水土保持方案信息数据录入(5分) | 当年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矢量图、批复、监理监测、验收报备、补偿费征收等信息数据录入完整的,得5分,每少录入一个项目信息扣0.2分,扣完为止。 | |||
其他 | 11 | 加分项(5分) | 创新水土保持政策机制(1)分 | 在水土保持政策机制创新(如以奖代补、以工代赈政策)、水土保持投融资政策等方面建立机制的,每个加0.5分。此项加分不超过1分。 |
增加水土保持经费投入(2分) | 水土保持补偿费5%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加1分;10%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加2分。此项加分不超过2分。 | |||
水土保持示范创建 (2分) | 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园、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清洁小流域),每个加1分。此项加分不超过2分。 | |||
12 | 扣分项(5分) | 发生重大危害事件、存在违规违纪等(5分)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上级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落实不力等,存在上述问题之一扣5分。 | |
总分(100分) | 1.总分超过100的,按100分计。 2.无相应指标考核内容工作的旗县区,赋有相应指标考核内容工作旗县区的平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