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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 16:25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468   [字体: ]  打印保存 

名  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  号: 包府办发〔2022〕84号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2-00099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为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亲自盯办,把好起草关、审核关、发文关和报备关,确保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真正解决问题,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二、严格落实程序。严格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二是认真评估论证。起草部门要对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特别是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三是严格把关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在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后,批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报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没有提供已履行法定程序资料的,提出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重新报送的意见。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未补正程序并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四是坚持集体决策。认真落实集体审议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五是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要严格落实报备制度。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要求,切实做到有件必备。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部门首先通过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上传文件(送审稿)和制定依据,先行登记,在备案审查机构形式审查并准予登记后,再通过平台上传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文件正式文本等材料。对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程序资料,并于文件公布20日内将纸质文本和扫描件统一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通过规范性文件报备系统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和市人大履行报备程序。具体报备流程见附件。

 

附件:规范性文件报备系统操作流程

                                                                                                                             2022年7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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