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项举措强化脱贫攻坚资金保障
2019年,我市投入脱贫攻坚财政专项资金1.84亿元,配套建立扶贫资金规范化筹集管理、精准性投入使用、全过程动态监控三大机制及产业项目库、公告公示等制度,护航打赢脱贫攻坚战。今年以来,我市通过三项举措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资金保障。
提前分配下达本级扶贫资金。财政部门积极应对疫情冲击、财政减收等困难,通过压减一般性支出、统筹使用新增债券等举措,安排扶贫专项资金1亿元,保持投入力度不减,充分落实“四不摘”政策要求。同时精准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时对接主管部门和各旗县区,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年度减贫任务、贫困程度及上年度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提前下达市本级专项扶贫资金7260万元,推动产业扶贫、医疗救助、教育帮扶等项目早实施,工作早开展。
及时下达上级专项资金。收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后,我市按照中央资金10日内、自治区资金30日内的时限下达。截至目前,共下达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813万元。同时督促旗县区按规定时限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规范和优化扶贫资金审批、拨付程序以及结算方式,提高资金拨付实效。
加强资金调度和统筹使用。积极协调自治区加强库款调度,提高旗县区库款留用比例,保障扶贫资金及时兑付。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巩固脱贫成果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脱贫攻坚与美丽乡村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相统筹,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