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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7-16 10:32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包头日报   点击量:222   [字体: ]  打印保存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骑乘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支队决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对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上牌。

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GB17761-2018)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普通号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普通号牌和临时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登记时,持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无法提供购车凭证的,由本人对车辆合法来源作出书面承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上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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