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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网络预约居住 房屋(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07:00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6339   [字体: ]  打印保存 
索引号 11150203011539802X/2021—00001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号 昆府办发〔2021〕26号
成文日期 2021-09-11 公文时效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网络预约居住

房屋(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126

 

各街镇,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922

 

昆都仑区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内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信息登记,保障住宿人员、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经营者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是指以旅业模式经营,未取得公安机关旅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房间,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经营网约房(民宿)的经营者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房源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具备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居住。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包头市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的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条件

 

第六条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经营者的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房间数量10(含)以下符合居住条件的以按规定开展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活动房屋数量在10间以上的必须在取得公安机关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一)具备市场、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基本经营条件,进行登记备案。

(二)用于经营的房源要符合相关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要求,改建的必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三)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核心区域禁止开办经营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经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监控、消防设施;要安装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入住旅客四实登记管理。

(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房间和各类用品的清洁卫生;提供饮食服务要确保食品安全同时,从事食品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的经营者要承担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为治安、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对经营的房源开展治安和消防设施检查。

(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内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参与、容留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加强与互联网预约订房平台经营对接联络,督促经营者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进行检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源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平台经营者应当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

(一)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实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二)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的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四)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订单信息,包括预定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实体经营者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一)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信息,包括网约房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二)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订单信息,包括预定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四)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十一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应当查验、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并在入住人实际入住后第一时间如实向公安机关报送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相关信息。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设置前台的,在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登记流程办理。未设置前台的,应当通过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人脸识别技术,对住宿人员进行人证合一验证。

十二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报告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公安分局直接通报给网约房平台经营者,网络预约居住房屋平台经营者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将相关网约房经营信息从平台下线。

第十 公安机关应当为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网约房(民宿)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网约房(民宿)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办理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对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有管理职责的有关区政府组成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开展管理服务,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网约房(民宿)依法依规经营,确保经营房源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开展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房源排查、登记备案、治安管理,适时开展专门检查和打击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对未进行登记备案或未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贰佰元以下罚款、直至取缔。

(二)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前置审批进行管理,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

(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相关卫生工作进行监管,依据本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物业公司对管理的小区、公寓进行排查,掌握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底数依照相关法规和职责,做好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的治安秩序维护。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规和职责对经营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依据本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六)各街镇:负责对辖区内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进行排查核实,公安机关登记报备。

(七)对网约房(民宿)具有管理职责的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平台公司我区辖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如实登记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非法使用以及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业态,各职能部门要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出现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引导为主,慎用处罚条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十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政策解读: https://www.kdl.gov.cn/detail/cid/432/aid/112808

 

 

 

 



关联政策解读原文

图解:昆都仑区网络预约居住 房屋(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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