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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7〕73号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精神,在出台《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5〕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法治昆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行完善修订,现将《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修订稿)、《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0号)精神,提高全社会法制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昆区建设,现就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以法制机构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设立的公职律师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各部门、街镇,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立以所属法制工作机构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并具体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聘任、组织和协调工作,涉及区政府的诉讼案件,由法制办牵头,指定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出庭应诉工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由其所属的法制机构负责建立;街镇的法律顾问制度,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建立。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按照 "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 的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优先考虑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界、律师界从事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法律研究、教学、从业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各部门、街镇聘用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的全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供应商中协商确定,并与其书面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具体工作按照《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实施。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工作延伸,使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开展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政府在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中的决策风险。
政府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规范性文件送审之前,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及部门、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法律顾问,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如未及时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部门、街镇有关会议,参与政府、部门、街镇重大行政决策,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作用。健全法律顾问 "一对一" 服务制度,推行一名法律顾问服务一位政府区长,法律顾问负责对每位区长分管领域的重要事项、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信访维稳等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建议制度,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政府、部门、街镇领导参阅。积极探索政府法律顾问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单位的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大力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对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出庭应诉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对于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镇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3、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中律师的管理,引导其当好政府法律方面的参谋助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竞争与协作、咨政与服务的关系。
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部门、街镇(以下简称 "聘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并具体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各部门法制科(室),街镇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第四条 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并在我区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第五条 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到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结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全区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名单,并予以公布。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原则上都应列入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范围。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范围内,协商确定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聘用单位应当选择2家或者2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 聘任机关应当与所聘任的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服务事项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工作保障、违约责任等,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后,为承担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律师颁发聘书。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由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两部分组成。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
法律顾问的报酬,区财政部门列入相关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用单位选择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范围外的律师事务所的,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法律顾问报酬预算。
第十一条 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除遵守律师行业执业纪律,还应当遵守《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应当在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给律师颁发的聘书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变更律师,并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将相关情况抄告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四条 需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律师行业以外的领域聘用法律顾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聘用律师的程序实施。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专家、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运行规则;
(三)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四)聘用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政府及各部门已经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其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到期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聘用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法律顾问委员会" ),为区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区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办公室" )与区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服务于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对区政府研究、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按照区政府或管理机构的安排,对下列事项履行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政府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依法代理政府机关有关的民事法律事务;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顾问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顾问对承办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领导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 "一对一" 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办公室指派政府法律顾问办理。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参加区政府相关事项研究时,应当发表具体的法律意见,也可以在区政府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法律建议。
法律顾问对交办的事项,认为事关重大,可以要求以办公室的名义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以办公室的名义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由3名以上法律顾问共同研究、确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任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受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区政府相关会议,不得中途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街镇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