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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赛福特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案
发布日期:2019-07-16 10:09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4034   [字体: ]  打印保存 

当事人: 包头市赛福特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市监罚字〔  2019   〕  6  号  
案件名称: 包头市赛福特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911502915669175550
法定代表人姓名: 董连峰
行政处罚结果: 已执行
处罚生效期: 2019.06.05
处罚截止期: 2019.06.19
处罚机关: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 911502915669175550
当前状态: 已执行
信息提供部门: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府东路所
公示日期: 2019.07.16电梯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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