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办理基本流程 | 备注 |
1 | 待定 |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内政发〔2008〕16号)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3、【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 4、【规范性文件】关于再次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审查程序等配套文件》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1〕446号 5、【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3〕9号)第三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对口负责、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负责,自治区对口部门只负责文件转报,不做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由自治区经信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审批、备案或核报本级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盟市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负责;由旗县(区)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审批、备案或核报本级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旗县(区)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负责。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2 | 待定 |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行政许可 | 1、【部委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3、【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第一条: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4、【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三)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