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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5-22 18:08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管理员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849   [字体: ]  打印保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 "民政" 修改为 "退役军人事务" 。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修改为 "医疗保障" 。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 修改为 "医疗保障" 。将第三款中的 "民政" 修改为 "医疗保障" 。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 "民政等" 修改为 "医疗保障等"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修改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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