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 "民政" 修改为 "退役军人事务" 。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修改为 "医疗保障" 。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 修改为 "医疗保障" 。将第三款中的 "民政" 修改为 "医疗保障" 。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 "民政等" 修改为 "医疗保障等"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修改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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