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8号)要求,为进一步厘清职能部门与街镇的职责关系,明晰“属地管理”职责,大力为基层减负,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基层管理新格局,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街镇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三定”规定,分清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形成了《昆都仑区各部门和街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此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昆都仑区各部门和街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昆都仑区各部门和街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部门名称 | 部门职责 | 乡镇(街道)职责 |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 主体责任 | 配合责任 | ||
部门 | 街镇 | 部门 | 街镇 | |||||||
1 | 包头市领取养老金信息采集及认证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跟踪了解(企业、机关、城乡、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养老资格认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 根据人社局下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名单,联系村委会通知符合条件的村居民进行每年一次的指静脉认证或个人手机App生存认证,并进行相关操作指导。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内社险发【2012】14号) | √ | √ | ||
2 | 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收到街镇提交的名单、代缴申请,进行参保人员身份、代缴资格复审,审核通过后复核代缴信息。 | 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残联提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参保数据比对,并与各嘎查村、社区进一步核实,精准掌握了解重度残疾人的参保信息并进行政府代缴。 | 《转发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快时限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期组定3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81302号);《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城乡居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的通知》(包残联发{2019}24号) | √ | √ | ||
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收到街镇提交的名单、参保申请,进行参保人员身份、参保资格复审,审核通过后复核参保信息。 | 为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居民办理新参保、缴费(正常缴费的核定及上帐、个人补缴和一次性补缴的申报核定及上账)、到龄人员待遇提交、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重复参保等符合条件居民的退保、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相关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并把相关业务信息录入养老保险系统。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 | √ | √ | ||
4 | 收集求职信息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收集本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信息。 | 做好辖区内求职信息登记,发放招聘信息、帮助提供就业岗位;为求职者提供人力市场用工信息,对就业困难的推荐参加技能培训。 | 《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 | ||
5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 做好政策咨询、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收集资料、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收集村一级上报的就业失业登记材料并审核,录入劳动力资源子系统,盖章审批。 |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7号);《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包头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办法》 | √ | √ | ||
6 | 公益性岗位认定及补贴申请资料收集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就业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细化管理内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合理有序开发就业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就业公益性岗位情况的监督核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建立检查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就业局报送考勤表和岗位、社保补贴。 | 负责统筹并收集本街道各社区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材料,将相关人员花名册上报到有关部门。待审核后,确定认定对象。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包人社办〔2020〕83号) | √ | √ | ||
7 | 包头市促进就业券发放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家庭服务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市局文件要求制定昆区范围内促进就业券有关工作事项通知,规范发放的人员类别,做好符合促进就业券申报条件人员的审核、备案和申领工作。配合市局做好促进就业券的宣传使用工作。 |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发放促进就业券,将材料上报至昆区就业局,经过审核后发放就业促进券。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有关工作》(包人社办字[2020]146号);《关于做好昆区2020年度促进就业券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就[2020]39号) | √ | √ | ||
8 | 零就业家庭认定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旗县区就业服务局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申报材料是否与家庭真实情况相符,在入户调查了解情况时,需精准掌握申请人家庭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符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加大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力度,使每一户零就业家庭都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申报认定后的零就业家庭,在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跟踪回访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已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及生活状况,建立电子台账实现动态管理。每季度将零就业家庭跟踪回访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备案。 | 负责所辖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初审申报工作。将相关人员花名册上报到有关部门。待审核后,确定认定对象。 |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零就业家庭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就发〔20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昆就字〔2018〕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74号) | √ | √ | ||
9 | 公益性岗位招聘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旗县区就业服务局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申报材料是否与家庭真实情况相符,在入户调查了解情况时,需精准掌握申请人家庭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符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加大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力度,使每一户零就业家庭都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申报认定后的零就业家庭,在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跟踪回访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已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及生活状况,建立电子台账实现动态管理。每季度将零就业家庭跟踪回访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备案。 | 统筹并收集本镇各嘎查村、社区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报名材料,将人员花名册上报到有关部门,待上级审核确定认定对象。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关于<包头市公益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劳社办发[2009]9号 | √ | √ | ||
10 | 就业困难人员的初审和认定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复审未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 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后汇总上报昆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 √ | √ |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领取重度护理补贴认证 | 公共服务 | 民政局 | 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 | 负责收取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的相关资料;将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材料报区残联审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19】323号) | √ | √ | ||
12 | 孤儿资格初审及日常救助服务 | 公共服务 | 民政局 | 落实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 1.负责接受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上报;2.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 √ | √ | ||
13 | 困境儿童保障 | 公共服务 | 民政局 | 落实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办事处提出申请,办事处通过佐证资料以及信息比对进行查验,区民政局进行最终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2号)、《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 | ||
14 | 自然灾害救助 | 公共服务 | 应急管理局 | (一)应急救援方面 1.负责全局应急值守、政务值班。2.负责全局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网格化队伍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全区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健全全区应急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突发事故信息发布提供重要依据。3.负责全区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的系统化档案管理,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4.负责推进全区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构建智能化城市应急体系,促进全区应急救援的合作与交流。5.配合开展各项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6.承担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应急综合保障方面 1.承担区应急管理局内部应急装备物资的计划和储备工作,负责各企业、行业部门应急装备及物资的信息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的应急物资管理和维护工作。2.承担全区应急物资统一调配的服务保障工作。3.承担全区减灾救助、转移安置和恢复重建项目落实的服务保障工作。4.承担全区应急系统干部队伍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教育培训工作。5.承担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 根据民政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包头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 | √ | ||
15 | 红十字会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 | 公共服务 | 红十字会 | 根据救助申请内容,由区红十字会业务科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救助意见后,提交会务会集体研究,根据会务会审定意见,区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登记填报人道救助基金申领资料,转由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发放救助金。 | 负责对红十字会救助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整理上报。配合红十字会进行慰问等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昆都仑区红十字会救助实施细节》昆红发[2020]15号 | √ | √ | ||
16 | 助学金、助学贷款证明 | 公共服务 | 教育局 | 审核学校上报学生信息、材料是否正确齐备,审核通过确定无误给予办理。 | 各别高校要求开具困难证明来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社区居委会根据收到村(居)民上报的学生贫困证明和助学金、助学贷款证明,审核材料,如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审核通过签字盖章。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 √ | √ | ||
17 | 孩子假期参加社区活动证明 | 公共服务 | 教育局 | 各学校安排布置学生假期各类活动方案和活动安排,并与社区进行沟通配合,完成学生假期活动任务。 | 由社区为辖区大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开具证明。 | 《包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 | ||
18 | 独生子女费的申请材料和初审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申请独生子女费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 对符合内蒙古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并且申请独生子女费的夫妻,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失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办事处进行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并递交昆区卫健委。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 | √ | ||
19 | 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和残疾一次性救助金发放的初审)材料收集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和残疾一次性救助金发放)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双方均可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处进行救助金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并递交昆区卫健委。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 √ | √ | ||
20 | 计生保险的收取上报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参保的对象进行汇总。 | 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计划生育保险的收取及上报。 充分利用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社会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营造宣传氛围,激发群众参保投保的意愿,把计生保险利国利民的好处宣传到位,使计划生育家庭普遍树立保险意识,提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通过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自觉性。 |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 √ | ||
21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进行上会讨论,立案处罚。 | 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计征基数和内蒙古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 √ | √ | ||
22 | 病残儿摸底上报(独生子女)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子女有明显伤残及患有严重疾病,符合《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本、有关病史资料(包括市县两级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各种检查报告单、透视片,母子合影照等资料),及时上报符合政策的鉴定对象。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 | √ | ||
23 | 三胎及以上子女申报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进行再生育审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 申报三胎及以上子女生育登记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上报;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证明者所需的全部材料。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 | ||
24 | 流动人口信息网上协查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健委三定方案无此工作职责且相关科室已撤销。 | 负责及时登录查询并进行反馈,并在网上协办 | 《关于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工作的规定》 | √ | √ | ||
25 |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健委三定方案无此工作职责且相关科室已撤销。 | 及时核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向本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 《关于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工作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 | ||
26 | 计生助理员离职10年生活补贴资料的收集上报和补助金的发放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符合发放资格的人员信息进行终审,并将人员信息报送财政部门。 | 收集和上报连续工作十年的计生助理员的资料,提供符合条件的离职计生助理员名单及佐证资料,并根据上级单位反馈的名单及时发放补助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2011年昆区政府区长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 | √ | √ | ||
27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家庭资料的初审和上报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家庭资料的网上初审和上报。 |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上报。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 √ | √ | ||
28 | 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辖区内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监管。 | 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者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生育后六十日内给予办理生育登记。 |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昆卫计局【2016】125号 | √ | √ | ||
29 | 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按要求为昆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 好育龄妇女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及生殖保健知识宣传,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 ||
30 | 药具工作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按工作要求做好免费计生药具申领、发放、统计工作。 | 对避孕药具进行管理和发放,定时对发放的药具进行检查,防止把过期和霉变的药具发放给使用者,发放药具做到定人、定时、定量送到使用者手中,并及时填好随访登记册,记录完整规范。每月盘点库存,随时调整药具库存数量,使药具库存周转合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 | ||
31 | 婚育情况证明 | 公共服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当事人的婚育状态进行审核。 | 居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后,办理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婚育证明》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者所需的全部材料。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小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 | ||
32 | (公)廉租房补贴的初审 | 公共服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部门负责街道上报的申请家庭提交材料进行终审且公示。终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补贴发放。 | 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社区进行初审、办事处复审后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继续享受租赁补贴,日常监管,有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停发。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48号) | √ | √ | ||
33 | 退伍军人、优抚对象日常服务和救助 | 公共服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联系优抚对象并为其发放抚恤金,为伤残退伍军人换发地方伤残军人证,评定新申请、调换伤残等级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提供业务咨询、办理。 | 1.负责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全面摸清、动态掌握特殊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进行统计,退役军人信息的登记及光荣牌的发放。 2.对60周岁农村牧籍退伍士兵补助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人员信息、提交申请、社保待遇信息。 3.日常联系及入户完成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包退役军人(2020)18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费的通知》的通知包退役军人发(2020)34号 、《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 √ | √ | ||
34 | 退役军人补助金发放 | 公共服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根据上一年度接收的退役军人提供名单确认发放人员及其对应发放金额,统计后向财政请款,并将每个街镇发放对应人数金额的补助金。 | 按照区退役局下发的名单,通知本辖区内退役军人送交相关资料,上报申请款项花名册,款到帐后及时发放退役补助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 | √ | √ | ||
35 | 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发放 | 公共服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根据武装部提供名单确认发放人员,确认其对应发放金额,统计后向财政请款,并将每个街镇发放对应人数金额的优待金。 | 按照区退役局下发的名单,通知本辖区现役军人家属送交相关资料,上报申请款项花名册,款到时帐后及时发放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23号 | √ | √ | ||
3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二级重度护理补贴审核 | 公共服务 | 残疾人联合会 | 负责残疾人证、数据库管理。 | 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参保数据比对,并下发各社区进一步核实,精准掌握了解重度残疾人的参保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 | 《关于开展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发>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包残联发【2015】16号) | √ | √ | ||
37 | 残疾人意外保险 | 公共服务 | 残疾人联合会 | 负责政策宣传 | 负责政策宣传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