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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摘要)
发布日期:2020-12-23 16:29  发布单位:商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0214   [字体: ]  打印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摘要)

内政发〔2015〕52号

完善财税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设立自治区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盟市、旗县(市、区)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生产性服务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合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中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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