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3.17”物体打击死 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7日17左右,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人员受伤。2022年3月23日凌晨3时12分,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伤者家属到昆区应急管理局举报该起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区应急管理局、昆区公安分局、昆区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员赶赴事发单位勘察现场调取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昆区公安分局、昆区总工会组成的“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3.1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三名技术专家及一名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现将本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报告如下:
一、院内破碎砂石料承包情况
2021年6月15日, 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X与韩XX(无经营资质)个人口头约定以每吨11元的加工费让其在院内破碎原石(事发时生产了约八九千吨碎石料)并回收,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破碎场地,韩XX自带设备并雇佣工人入场干活。事发前邹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韩XX总计40000元人民币,事发后又以同样方式付给韩XX10000元人民币。
二、破碎砂石料承包人情况
破碎砂石料负责人为韩XX,破碎现场无安全监管人员、无营业执照。
三、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介
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邹XX,工商注册号150200000019646,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110国道682公里处。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生产与销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
未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四、事故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2022年3月17日下午17时左右,韩XX雇佣工人王XX与外调装载机司机一同进入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砂石料破碎现场对皮带支架进行装车作业,装载机司机李XX使用装载机铲斗钩挂钢丝绳索的方式将皮带支架吊起,并准备吊装到运输车上,由于皮带支架装车角度不对,王XX用手推移皮带支架进行转动,在皮带支架转动过程中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发生断裂,导致皮带支架坠落将王XX头部砸伤。
事故发生后,装载机司机李XX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破碎砂石料负责人韩XX接到现场人员报告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用私家车将王XX送往医院,途中遇到120急救车,又由120急救车将王XX送至包医二附院进行救治。
2022年3月23日凌晨3时12分医院宣布王XX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3月17日晚18点57分至20点43分韩XX先后6次给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X拨打电话欲报告王XX受伤事故,对方始终未接听电话。2022年3月18日早8点10分邹XX给韩XX回电话并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在这期间韩XX未向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起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安全教育 | 籍贯 |
王XX | 男 | 45 | 无 | 包头市九原区 |
工种 | 伤害程度 | 直接经济损失 | 身份证号 | |
力工 | 死亡 | 预计100万元以上 | 15263119760912XXXX |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询问,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后认定:
(一)直接原因
1.破碎石料负责人韩XX在未查验李XX是否具备操作装载机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操作装载机作业、利用装载机铲斗吊装皮带支架导致事故。
2.司机李XX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利用装载机铲斗吊装皮带支架导致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韩XX未履行安全责任,未在作业现场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2.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超经营范围,在其公司院内将破碎石料的工程承包给韩XX,同时未和韩XX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后认定: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3.1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人员(2人)
李XX(身份证:15022319910411XXXX)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破碎石料场地装载机司机,违章操作,利用装载机铲斗吊装皮带支架。其本人持有C1驾驶证,而驾驶操作装载机需持有B或M驾驶证,视其为无证,负主要责任。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SLJJ 1-3-1981 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册 装载机)》一、基本规定6.装载机不能在倾斜度较大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准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挖掘时掌子面不得留伞沿,不得强挖顽石,不得利用铲斗吊重物或举人;推料时不得转向。”的规定。建议公安部门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个)、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其院内破碎砂石料的工程(同时免费提供生产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韩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邹XX处以行政罚款。
韩XX(身份证:15020719790620XXXX)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破碎石料负责人,违章指挥,生产现场无安全监管人员,安排无证人员李XX驾驶装载机作业、利用装载机铲斗吊装皮带支架导致王XX被坠落的皮带支架砸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属瞒报,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预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关于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实施标准:“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韩XX两项合并处以行政罚款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三)按照包机编发[2021]77号文件第五、(一)2.的规定,及《包头市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包党办发电[2021]15号)的有关规定,建议市纪委监委对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
(四)本起事故中如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八、预防措施
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解除与韩XX在其院内破碎石料的关系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得开展生产同时不得超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9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