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 (试行)-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各旗、县、区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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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 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 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旗、县、区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 议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的,将案件线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由行政执法监督 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 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 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发现行政行 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告知案件线 索: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中不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 (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错误的; (四)行政执法取证程序错误的;(五)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 (七)适用依据错误的; (八)行政执法存在违法不作为的; (九)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合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告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后三日内提出拟告知案件线索的意见,并填写 《案件线索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本机构分管负责人 审查。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告知案件线索的,行政复议机构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线索表》上签字,并按照所列材料 清单将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材料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到《案件线索表》及相关 材料后,应当签收确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 政复议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决定开展执法监督的,应当 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函询,要求行政机关说 明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 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 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 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 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的处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