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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决定
时间:2025-10-15 10:15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1

 包昆政行字〔2025156

 

申请人:高某,男,19978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XXXXXXXX1037,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汝阴路五岔路口南巷子

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乔艳局长

申请人高祥对被申请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202581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725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54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终止调解,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其严重超时。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20254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关于内蒙古鑫懿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单。2025419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202561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该产品已下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被投诉人行为属于多字的标签瑕疵,因被投诉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对该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针对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程序终止,被申请人在619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履行核查职责,按程序核查相关情况,已履行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某在网络平台购买内蒙古鑫懿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古烤全腰购买后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有“等”字,存在配料标识不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428对内蒙古鑫懿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被投诉人生产的蒙古烤全腰配料中标注的“等”字是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被投诉人进行整改。因被投诉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期间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619日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和电话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及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电话音频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对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生产的蒙古烤全腰在其产品标签中标注“等”字,违反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但属于瑕疵,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风险,也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进行整改,被投诉人能够积极整改,下架相关商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履行法定的调查处理程序后,确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只规定调解是处理投诉举报的方式之一,并非强制要求对所有的投诉举报必须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下进行,也不以一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在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该调解已经终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回复方式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的同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将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结果完整准确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诉称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调解处理结果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驳回申请人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