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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水务局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分级监管实施方案
时间:2025-07-25 15:39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09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特制定《包头市水务局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主体

市水务局水政科、水资源科、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工业、生活、服务业、公共供水等非农业取用水户。

三、评价方法

实行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根据管理中发现的取用水户违反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

四、信用等级

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N)为:

A级:N=100;

B级:85≤N<100;

C级:60≤N<85;

D级:0≤N<60

五、评价指标

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设置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下水管理、取用水监督检查5个类别,共20项评价指标,《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后。

根据取用水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评价指标进一步分为3类,包括一般失信问题(每项分值5),较重失信问题(每项分值10)、严重失信问题(每项分值20)

六、评分规则

(一)应以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明确的取用水户违法违规行为为扣分依据,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对应一项评价指标,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对应多项评价指标。

(二)失信行为涉及一项评价指标的,该项指标扣分;涉及两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三)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取用水户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一般失信问题或较重失信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取用水户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失信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取用水户在其他领域信用评价存在失信问题的,在其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等级不能高于B级。

(六)对于一个取用水户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按证分别进行评分,取最低分值和最低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结果。

七、评价周期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15日前完成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

八、结果公示

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取用水户。

九、异议申诉

被评价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申请核实市水务局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经评价主体核实异议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十、信用修复

取用水户已履行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或者检查整改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的,且未产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按照谁评价、谁核实的原则,市水务局对申请信用修复的取用水户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信息移出信用评价范围,并按照评价标准重新计算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得分,重新划分信用评价等级并及时公开。


包头市水务局

2023725


附件: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评价指标

严重程度

扣分分值

法律法规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较重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较重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较重

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严重

2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较重

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较重

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一般

5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8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严重

2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9

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

未安装计量设施

较重

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0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一般

5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1


计量设施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一般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2

在用水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取用水数据的

严重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13

未按规定填报取用水调查表或未按规定开展用水统计工作的

一般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4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较重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5

对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未按规定累进加价缴纳水资源费的

一般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6

地下水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严重

20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7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

较重

10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8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较重

10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9


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严重

20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0

取用水监督检查

拒绝或阻碍接受监督检查的

较重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原文网址:http://swj.baotou.gov.cn/tzgg/25093957.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