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详细
昆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28 16:30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785

昆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

监督检查和代理记账机构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包财监〔2018〕619号)要求,昆区财政局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深入了解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不同类型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对象、收入构成、人力资源、盈利能力等情况。

       (二)主要关注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设立条件等,切实规范执业行为,着力整改会计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全面落实国务院 "放管服" 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 "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由我区43家代理记账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中选取8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分别是:包头市芸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诚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晨煜财税咨询有限公式、包头市良英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元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高新代理事务所、包头市久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容
         1、设立条件与信用公示方面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是否均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制定了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实施前,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实施后,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按规定申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年度报备方面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017年度)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在2018年4月3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现象等。
        3、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明确包含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约定;是否明确包含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是否明确包含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等。
      (2)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是否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予以拒绝等。
      (3)抽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客户的会计账簿,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分离,原始凭证客户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名,会计凭证制单、复核签字是否符合规定,填写是否规范;内部审核、复核制度是否履行到位;客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缺失;是否存在违规自制原始凭证、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现象;会计业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等。
      (4)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齐全,是否未包含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5)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业务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代理记账业务发票等。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检查组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 "八项规定" 的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廉洁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的要求,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五、检查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7日
       2、实施阶段(2018年8月29日- 9月21日),完成现场检查和复核审理工作。
       3、处理处罚和整理汇总阶段(2018年9月24日-10月 10日),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处理处罚公文制发、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六、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四)相关行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五)其他相关法规和文件。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