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8.02”王世斌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8.02"王世斌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2日下午6点20分,我局接到昆都仑区公安分局电话通报:2018年8月2日下午5点30分,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21栋2单元门口发生一起因安装雨蓬导致一名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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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8.02" 王世斌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日下午6点20分,我局接到昆都仑区公安分局电话通报:2018年8月2日下午5点30分,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21栋2单元门口发生一起因安装雨蓬导致一名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成了由昆区安监局、昆区公安分局、昆区总工会、昆区监察委组成的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8.02’王世斌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3名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现将本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名称: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2、企业负责人:谢敏仁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N0IPXXG
4、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 册 资 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总公司)
6、经 营 范 围:为总公司承揽业务
7、营 业 期 限:2016年10月11日至长期
8、企 业 住 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5号街坊-1-305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 8月2日下午5点30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21栋2单元门口
四、事 故 性 质:一般责任事故
五、事 故 类 别:触电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七、直接经济损失:预计壹佰万元
八、事故经过:
2018年8月2日下午5点30分许,包头市华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工人王世斌、邰彦雄、候文慧三人给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21栋2单元门口上方玻璃顶安装水槽。当时候文慧站在玻璃顶上,邰彦雄站在单元门东侧的移动脚手架上,王世斌站在单元门西侧的扶手栏杆上,三人同时移动水槽入位时王世斌突然 "啊" 了一声,然后手和水槽就无法分离了,这时候文慧就从玻璃顶跳了下来找了个门板把王世斌的手和水槽顶开,王世斌就从扶手栏杆掉了下来跌在了单元门西侧的地上。侯文慧马上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同时邰彦雄对王世斌进行了按压心脏和人工呼吸等救护措施。20分钟后 "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王世斌拉到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九、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询问,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后认定:
1、直接原因: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派驻的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项目部在给21栋2单元门口安接照明灯时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直接把照明灯和电线挂在单元门上方的钢梁上面,导致照明灯漏电后电流通过钢梁传导到正在移动的水槽上面致使王世斌触电死亡。
2、间接原因:
(1)、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派驻的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项目部管理不善,未在日常巡检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小区所有单元门上方外接的照明灯均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制度落实不严导致事故发生。
(2)、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派驻的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项目部对进入社区的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缺乏统一协调管理,社区的设施设备未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明确交底导致事故发生。
十、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后认定: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8.02’王世斌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谢敏仁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人。作为企业负责人未严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提供谢敏仁2017年总收入为人民币60000元,建议对谢敏仁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
2、高叶丽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派驻的包头市昆区番茄社区二区项目部副经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之一,履职不力,对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高叶丽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3、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建议对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4、在本起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十二、防范措施:
1、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查找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并整改落实。
2、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公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抓落实,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29日
另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