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案-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昆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当事人: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市监处罚〔2022〕155号 案件名称: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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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
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市监处罚〔2022〕155号
案件名称:
昆区鑫亿盛烟酒店(窦彩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
1502036001778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窦彩凤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生效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处罚截止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六日
处罚机关: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
014010
当前状态:
已执行
信息提供部门:
市府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公示日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