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玉良:
你于2026年8月4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经多次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又向你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居住地址进行送达无人签收。本机关通过昆都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送达文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