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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帮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动二手车市场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2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分钟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推动二手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推动二手车市场高质量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二手车市场,更好发挥二手车销售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一、奖励二手车经销企业上限纳统

在本市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2023年8月份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9月5日 前提交上限纳统资料并上限纳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该奖励措施在企业上限纳统的次月兑现10万元,截至年底全年营业 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另兑现10万元(已享受旗县区相关奖励资金的,补齐按本措施应得部分的奖励)。

二、奖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做大做强

本市已上限二手车经销企业,自然年度内累计营业收入达到 2000万元以下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累计营业收入 达到2001 万元到3000万元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6%给予奖励; 累计营业收入达到3001万元到6000万元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7% 给予奖励;累计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按累计营业收入的0.8%给予奖励。该奖励措施按季度兑现。

三、开设二手车经销企业绿色通道

各级商务部门、车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缩短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登记备案、待签注登记、工商登记、税务办理等业务的办理时间,开通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即来即办,当日办结。

四、资金保障

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获奖补对象所在旗县区财政按各承 50%共同承担,涉及资金由旗县区直接先全额奖励有关企业,市本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底奖补所属旗县区。

五、附则

(一)各二手车经销企业要确保业务真实、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收缴全部奖励资金。

(二)本措施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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