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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补贴】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28 10:34  发布单位:农牧林水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702   [字体: ]  打印保存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一步做好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 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实现藏粮于地,按照《按照自治区 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 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3〕118号)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地力

保护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稳定粮食

面积,抓好粮食生产保供、稳定提升粮食生产潜力而实施的一


 

 

项普惠制政策。各旗县区要加强宣传,扎实补贴政策,持续推 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 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 实效性。要细化政策,发挥补贴效能,调动引导农民采取秸秆 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综合措施, 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废旧地膜离田相挂钩机制,促进耕 地地力保护措施落地,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 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 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享受补贴的

农民应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对自治区引导开展的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盐碱化耕 综合利用试点旗县区进行补贴,其中,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 点项目在5个旗县区实施,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在1

个旗县区实施。

(二)不予补贴的情况。 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 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 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 “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

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


 

 

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2022年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 对已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 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 停发放补贴资金;对黄河滩区等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

植高秆作物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市级根据自治区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资金额度,统一测算分配补贴资金下达到9个旗县区。补贴依 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 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旗 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不同旗县区可以实行不同的 补贴标准。自治区引导开展的2项试点内容按照自治区标准进 行补贴。各旗县区可统筹部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加厚

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推广使用。

(四)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资金通过 一卡通”发放,要 务必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现到农民 手中,不得跨年度实施,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 放情况汇总上报。各旗县区于7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进展 情况书面报告市农牧局、财政局。自治区2项试点和旗县区自 主确定的试点工作情况,以旗县区为单位于11 30日前,将

项目总结书面报告市农牧局、财政局。

(五)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

1. 在土右旗、九原区、东河区、固阳县、达茂旗等地区


 

 

展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试点工作,在土右旗开展盐碱化耕地综 合利用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包头市方案要求执行。其中玉 米主产区地力提升试点项目共实施5万亩,补贴资金500万 元;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共实施1 万亩,补贴资金 800万元。各旗县区试点工作,要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 验收标准、实施程序和制度,报市农牧局、财政局联合批复后

实施。

2.旗县区可创新实施方式。在旗县区自愿的原则上, 自主 确定是否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农户将补贴资金用于秸秆还田、 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以及其他可以有 效提升耕地地力的措施。各旗县区可以参照自治区引导开展的 2项试点工作方式,慎重推进,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试点旗县 区要发挥补贴资金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方面的作用,引导农 民采取统一补贴、后补贴、物化补贴等多种实施方式,实现 “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 更加一致。要充分考虑农民需求和接受程度,公平合理确定实 施地块,并在实施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实施区域内农户掌握 政策,避免引发矛盾和冲突。各旗县区自主确定的试点工作, 要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实施程序和制度,报 市农牧局、财政局联合批复后实施。各地区在实施试点过程中 对防致贫返贫监测户,仍按照原补贴测算方式,测算补贴标准

后,通过原渠道发放,不得整合使用。


 

 

三、 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  )加强组织实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市人民政府负 总责,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农牧部门要 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商财政部门做好 补贴范围内未实施地膜离田或未达到离田标准的核实工作;财 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对未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 范围、未使用地膜或地膜离田已达标的要按照原发放范围、渠 道、方式等及时足额兑现补贴资金,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的旗县区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

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县区要制定实施方案,涉及自 治区2项试点项目的旗县区还要分别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报 市财政局、农牧局联合批复后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 护补贴资金额度、实施内容、依据、标准等核心内容。各旗县 区自行确定开展的试点,要有专门的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具体 实施地点、规模、措施、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完成工作和资

金兑付时限等内容,建立验收和公示制度。

(  )       市级要督促旗县做好数据采集审 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 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 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财

政局、农牧局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进展情


 

 

况,要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对各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

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旗县区要在春播前明确具体补贴 政策,连同试点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 等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 盾。同时,要争取更大程度发挥资金引导耕地地力提升作用, 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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