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节选(三)
第二十一条 寺庙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本寺庙内开展,由教职人员主持,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进行。 寺庙开展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讲经说法内容应当符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寺庙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参加。非本寺庙教职人员参加的,由举行宗教活动的寺庙征得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寺庙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寺庙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寺庙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县级及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寺庙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