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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府办发〔2022〕28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0 09:35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7684   [字体: ]  打印保存 

包府办发〔2022〕28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名  称: 包府办发〔2022〕28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号: 包府办发〔2022〕28号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2-00024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4日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4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科学调配资源,实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提质增效,结合包头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辅警员额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指的辅警,是指纳入包头市公安机关辅警员额、依法与各级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在警务辅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绿化、车辆维护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和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交通联防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是落实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精神,明确包头市公安机关辅警员额配备比例标准,实现辅警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全市辅警人员坚持额度内使用、合理性调配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适度预留、按需使用,有效减少行政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辅警员额核定事项,由各单位提出意见,市公安局初核,然后与同级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审核,最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今后员额如需调整,程序同上。

    第七条  全市公安机关辅警员额总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公安政法专项编制1:1.5的比例配备,市公安局在辅警员额总量内,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实有人口管理、警力配备情况、管理地域面积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对全市辅警配备比例进行调整,重点向旗县区公安局(分局)、交通管理等基层一线岗位倾斜全市公安机关各单位在辅警员额总量内,根据工作实际,按照1:11:2的比例配置实际辅警员额,其中:

    交通管理支队、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不超过1:2的比例配置;

    昆都仑区公安分局、青山区公安分局、东河区公安分局、九原区公安分局、石拐区公安分局、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土右旗公安局、固阳县公安局、达茂旗公安局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不超过1:1.5的比例配置;

    市局机关、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教育培训支队、刑事侦查支队、直属侦查一分局、直属侦查二分局、直属侦查三分局、乌素图治安分局、包神铁路分局辅警配备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不超过1:1的比例配置。

    第八条  各单位采取辅警员额限额管理,不得出现超额度用人、私自向外单位借用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市本级、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纳入员额管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包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包头边境管理支队辅警的用人额度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切实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薪酬待遇,最大限度调动辅警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的可持续发展,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辅警的薪酬待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科学、系统、高效、有序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辅警薪酬待遇,适用于纳入包头市公安局辅警员额、依法与各级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在警务辅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包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包头边境管理支队辅警的薪酬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薪酬待遇构成和标准

    第四条  包头市公安局辅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层级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随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提升等情况相应调整。岗位工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0%确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工龄工资按照正式聘用为辅警后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0层级工资按照辅警确定的层级分级计算其中六级辅警300/五级辅警500/四级辅警700/月、三级辅警1100/二级辅警1600/一级辅警2200/

    绩效工资:是指根据辅警的工作绩效、现实表现和履职情况发放的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300/月、合格150/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社会保险: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公安局本级辅警的薪酬调整,各旗县区公安机关辅警薪酬调整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包头市公安局所属各公安局(分局)、直属各部门辅警层级评定后薪酬待遇低于原工资水平的,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层级评定后高于原工资水平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本地区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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