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 号: 包府办发〔2022〕79号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2-00056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9日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一)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学习培训。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突出重点、分级分类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培训,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正确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能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新申领证件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培训的必学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好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知识竞赛、案卷评查、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提供帮助和指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和要求;各旗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稀土高新区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法为重点,组织好苏木乡镇(街道)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全覆盖、全员化的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工作,并将学习培训情况报市司法局。
(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列入2022年普法重点内容,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明确部门主体责任,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说理式执法,并深入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立法释法,做好备案审查
(三)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草案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立法放水”。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
(四)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及时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进行报备。严格执行禁止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三、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严格遵守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公安机关等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部门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切实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杜绝以罚代管。
(六)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要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包头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委托协议书。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对于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严禁“执法权外包”。
(七)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级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免罚轻罚”清单,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执行。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于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和幅度范围内快速、从重作出处罚,同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对于司法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工作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
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九)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同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农牧业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十)依法稳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结合地区实际,积极稳妥承接行政处罚事项,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牵头推动建立健全本级有关部门与苏木乡镇(街道)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协调协作、执法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防止监管缺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健全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加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设,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生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网络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十二)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加快推进包头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实现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执法数据统计分析等制度和监督手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的重要手段,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质效。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行政处罚法有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切实提升全市行政执法水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法培训宣传工作,进一步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完善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将贯彻实施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