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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5〕90号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成品粮应急储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成品粮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昆都仑区成品粮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粮油市场能力,保障应急状态下我区军需民食口粮供应,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旗县区粮食应急储备的通知》(包府发[2011]14号)及市政府《关于研究建立旗县区粮食应急储备的会议纪要》([2011]13号)精神,建立成品粮应急储备。现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包头市粮食应急预案》、《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成品粮应急储备按照 "存粮于区、储粮于企、保持规模、滚动轮换、市场运作" 的原则,实行 "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 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动用权和调度权在区政府,区粮食分局具体负责成品粮收储、供应、库存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对成品粮应急储备运作实施监管。成品粮应急储备所有权属于企业,在保持成品粮应急储备规模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应急储备品种包括大米、小麦粉。
第五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的储存地点应按照有利于成品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大米应急储备组织协调落实在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诚实守信的粮食经销商户;小麦粉应急储备落实在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诚实守信的小麦粉加工、经营企业。
第六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和商户应在区粮食分局、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从事和参与成品粮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 立
第八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计划,由区粮食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昆都仑区成品粮应急供应需求协商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品种质量标准分别为:国标一级以上粳米,国标特制二级以上小麦粉,并经QS质量体系认证的国家注册商标品种。承储企业必须建立成品粮应急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成品粮应急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出库时,应出具成品粮出库检验报告。
第十条 成品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要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一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粮应急储备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库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藏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五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的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储备粮卡,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成品粮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成品粮检验设备和有资质的检化验人员,定期对成品粮应急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应急储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七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和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八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储存。
第十九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条 区粮食分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食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食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保障粮食市场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方可动用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存。
第二十二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的动用,由区粮食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粮食价格由政府依法征购。
第二十三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在执行成品粮应急储备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成品粮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 "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 ,稳定市场。
第六章 补 贴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费用由区财政局实行综合费用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标准为: 大米、小麦粉应急储备按每年每斤0.1元给予综合费用补贴。全年应急储备粮总数1350万斤,综合费用补贴暂定为13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大米应急储备补贴按所承担的储备规模和实际数量核定、按季补贴;小麦粉应急储备补贴按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及应急加工能力、完成任务情况等因素核定、按年补贴。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七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应急储备收支存等报表。
第二十八条 由区粮食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落实承储任务并代表政府与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责任书,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成品粮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保障供应。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要与代储商户签订成品粮应急储备委托代储和保供合同,并报区粮食分局、财政局备案。代储商户必须严格执行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粮食分局应加强对成品粮应急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成品粮应急储备的经营管理和检查,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成品粮应急储备数量、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规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对危及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通报给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区粮食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应急储备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成品粮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区粮油供应安全。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资格。
(一)虚报成品粮应急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成品粮应急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成品粮应急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成品粮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成品粮应急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