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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发布日期:2020-12-23 16:29  发布单位:商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478   [字体: ]  打印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引导资金,旨在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股权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直接投资是指对自治区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股权基金是指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是对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课题研究、服务业培训给予经费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服务业项目的申报、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采取股权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排项目(事项)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最高投资补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相关规划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包括:

(一)支持自治区统筹推动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二)支持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资源共享,提升集聚区发展能力。

(三)支持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建设,全面深化服务业改革创新,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四)支持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等品牌、国家和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支持引进培育服务业企业,对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新纳入自治区规(限)上服务业统计的法人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支持逐步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

(七)支持自治区重大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重大活动安排、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方向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自治区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建立完善服务业重大项目库,作为申请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入库的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符合预算支付条件。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已经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核、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在建或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四)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着重说明政府资金来源,避免形成政府债务。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已获得或已申报其他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引导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须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包括产业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五)与资金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与项目进展相符的以下主要附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单位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会计)报告,或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预审)意见或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五)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计息单。

(七)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盖章签字。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引导资金下一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以及资金额度和分配方法,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和相关材料编制工作。申报项目同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项目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项目排序,经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引导资金安排方案。

(四)除涉及保密项目外,拟支持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确存在问题的,予以取消。公示无异议项目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同时抄送自治区相关部门。

(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安排计划,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考评办法等规定,确定资金下达计划,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下达投资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相关资金并统筹安排。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财务、引导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引导资金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项目单位要定期向项目申报单位(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安排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引导资金及时到位、按计划使用;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汇总形成本地区(单位)引导资金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于年底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完成)后的3个月内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引导资金拨付、项目绩效评价等客观结果与后续年份引导资金安排挂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总结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总结评估、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行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引导资金,将相关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挪用、转移、侵占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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