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昆政办发〔2015〕32号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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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5〕32号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燃气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包府发〔2014〕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规范旗县区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意见》(包府办发〔2014〕9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27号)要求,市燃气主管部门将燃气项目审批事项下放至各旗县区,昆区由城乡建设局作为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并成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昆区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管,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区燃气管理,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监管,真正做到 "政府加强领导,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安监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全面负责" 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有效的燃气管理运营监管机制,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城市燃气审批和监管制度,形成责任具体、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燃气审批和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昆区燃气审批与监管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监管治理受区安委会统一领导,领导机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来虎(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金属深
加工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福刚(区政府副区长)
苗程玉(区政府副区长)
樊全荣(区政府副区长)
黄 强(市公安局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郝云山(区教育局局长)
周海飞(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牛世旺(区财政局局长)
秦觅春(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强(区商务局局长)
郭洪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 克(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赵 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局长)
王玉炜(区交管大队大队长)
崔志强(区河西交管大队大队长)
朱少华(区工商分局局长)
武益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长)
张邢宇(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闫晓杰(区环保分局局长)
田 丰(区规划分局局长)
武清华(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高拥政(昆河镇镇长)
刘 勇(卜尔汉图镇镇长)
赵利荣(昆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昆仑(林荫街道办事处主任)
纪 杰(前进街道办事处)
李文军(白云街道办事处)
王 卉(鞍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丽霞(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梅华(少先街道办事处主任)
施振民(阿尔丁街道办事处主任)
万选如(沼潭街道办事处主任)
冯 萍(团结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景春(黄河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红艳(昆工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淑旭(市府东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郭如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匡晓东(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国刚(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利民(昆河管理处副主任)
陈文奇(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以及区所有社区居委会主任均为组织机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昆区燃气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类经营燃气企业进行总体统筹管理和日常监管。
三、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燃气行业准入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进入燃气行业的企业进行程序把关。坚决禁止任何技术、资质、资金等方面条件不符合的企业进入燃气行业。
对燃气行业实行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燃气供应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对辖区内燃气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与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共同应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突发事故。
四、审批和监管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燃气审批的内容(三种类型)
由昆区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将燃气审批工作放置到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由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受理审批,并给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上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在审批过程中,按照审批流程,由燃气申请企业提供相应完整的申请手续,经过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验后提供初审通过意见,对于初审未通过企业一律直接退回原企业。对于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消防和安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以及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办理审核手续,最后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并对符合标准企业颁发许可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取得准入许可的燃气企业实施燃气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
办理燃气审批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手续;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生产、检验、储装、运输一系列完整的设备体系装置;
3.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等。
燃气审批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对新建的燃气企业、站点及原有建成的站点经一年的试运行后,转为正式运营;
2.对正式运营后的燃气企业及站点,每隔五年要按照程序办理新的许可手续,重新审核合格后,更换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3.对所有运营站点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以确保企业运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燃气监察的内容(四种类型)
1.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管。包括供气质量方面,加气站应提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气源。同时,在供气保障、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项目上都设立对应的监管。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管。包括供气质量方面,供应的燃气应符合GB50494、GB50028和GB/T13611规定以及相应燃气种类标准。同时在供气保障、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项目上都设立对应的监管。
3.对液化石油气气储站进行监管。包括供气质量方面,必须提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同时,在供气保障、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项目上都设立对应的监管。
4.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监管。气瓶方面,在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供气质量方面,必须提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同时,在供气保障、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项目上都设立对应的监管。
在燃气日常监察工作中,燃气主管部门要求燃气经营单位、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掌握必备用户燃气安全使用知识。一经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立即停止使用燃气。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调压装置等。
对全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的监管和应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同时向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等相关机构报告。
(三)关于成立燃气管理办公室和组建执法队伍
在燃气监察工作中,要做好全区范围内的燃气行业审批和监管,必须成立相应的部门,配置相应的人员。执法人员需要的执法手续请区法制办予以协助办理;燃气主管部门所需专业检测设备、执法设备以及执法人员在专业知识培训学习所用款项,请区财政局予以保障,以确保燃气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顺利开展日常监管治理工作,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区安监委燃气监察的牵头部门,燃气管理办公室和执法队伍隶属于昆区城乡建设局管理。
燃气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辖区内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及监督管理。对于燃气行业发生的重大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有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必须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五、各成员单位承担的职责
昆区城乡建设局:
1.行业准入审批:作为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燃气工程项目行业准入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于新申报的燃气项目和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把好每个环节关,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2.投诉举报受理: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2143111),处理市信访局、市长热线、企业与居民关于燃气泄漏、违法储气、换气的黑窝点等相关燃气行业的各类投诉举报。
3.突发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事故抢修,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及时疏散周围居住人群。并上报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组织施工单位协助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抢修,做好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对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导致的爆炸、毒气死亡等重大事故,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与公安部门按照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对燃气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加气站、管道公司、储气站(换气站)进行日常巡检,按照现场检查表所列内容逐一检查,并拍照留档,确保燃气企业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操作。如发现相关燃气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细则参照《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5.对违法换气点进行排查:定期协同公安消防、安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针对辖区内的违法换气点进行排查。一经发现,按照《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与公安部门对黑窝点进行封停取缔。
6.对餐饮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监局、质监局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对燃气气源、使用过程、管理过程等环节实施监察,确保所用燃气正规、安全。
昆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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