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库
昆区统战部工商联慰问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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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午,昆区区委统战部部长张国强和区政府党组成员李长茂来到昆区疾控中心,看望慰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并送去方便食品、矿泉水、酸奶、茶叶等暖心物资,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李华伟、苏玉明和区工商联主席牛利及物资捐赠爱心企业负责人陪同。(物资捐赠爱心企业有:包头市东方红茶业有限公司-狄宝和、内蒙古鑫德翊建筑有限公司-杨在青、包头市金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水、内蒙古蒙农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郝晨、包头市迪众汽车修理厂-陈喜柱)张国强强调:当前全区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区疾控中心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发扬不畏艰险、连续作战的精神,坚持科学有序防控,更好地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再作贡献。同时,勉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科学合理调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为夺取疫情防控斗争的最终胜利贡献应有力量。慰问组还对区疫情指挥部、包钢预保中心和昆区朝阳佳苑隔离点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慰问。【查看详情】
昆区区委统战部、昆区工商联联合昆区税务局、包头南郊联社举办“送政策·问需求·解难题·促发展”惠企利民座谈会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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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全力以赴为各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4月11日下午,昆区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联合昆区税务局、包头南郊联社举办了以“送政策·问需求·解难题·促发展”为主题的惠企利民座谈会。全区20余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座谈。座谈会上,包头南郊联社韩百胜主任介绍了南郊联社在服务实体经济贷款业务、金融产品及完善金融服务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多款优惠政策。区税务局税政一股副股长康荣介绍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点内容,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谭立臣介绍了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工作举措。同时,包头南郊联社及区税务局专业人员现场对各民营企业负责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帮助大家掌握优惠政策的要点、难点及服务的措施。各位企业家代表畅谈了近几年税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方面给企业带来的红利,并就加强政策宣传、办税流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区税务局副局长史靖宇就税务局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行纳税服务举措,努力服务好昆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综合介绍。区工商联主席牛利表示,下一步区工商联将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更多主动服务平台,拓宽政企沟通对接渠道,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促进“两个健康”提供优质服务。【查看详情】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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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公布之际,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必要性。答:制定《办法》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2010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场所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宗教界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举措。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防止其财产流失,引导宗教界合理利用宗教财产和收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的十多年实践,为出台正式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过程。答:2020年上半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与财政部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办法》稿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财政、宗教工作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国家宗教事务局与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问:对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哪些新规定?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是《办法》的标题删去了“监督”二字,强调《办法》侧重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的财务规范管理。二是完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机制,增设“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一章,对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任职限制条件、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增加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安全的相关内容。如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收入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等等。四是完善了监督机制。增加了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和宗教团体协助管理职责,以及捐赠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权等。问:《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涉及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是规范收支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捐款箱应当由三人管理。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应当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问:《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权。一是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二是宗教团体应当协助、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其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四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查看详情】
【乡村振兴进行时】区工商联组织温州商会走进乌兰计三村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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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都仑区工商联组织辖区温州商会及部分商会企业走进卜尔汉图镇乌兰计三村,就乡村振兴、“万企兴万村”行动结对帮扶等工作与镇、村有关负责人进行对接,旨在通过结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昆都仑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座谈会上,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区工商联、商会及企业家们与卜尔汉图镇、乌兰计三村相关负责人就乡村基本情况、整村规划及示范村建设思路进行了深入的座谈交流。随后,双方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温州商会及企业家们为乌兰计三村示范村建设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昆都仑区工商联将组织温州商会与乌兰计三村加强工作联系沟通,结合乌兰计三村规划及项目需求,充分调动商会资源优势,共同推进示范村建设取得成效。同时印发《关于开展昆都仑区“万企兴万村”工作行动方案》,引导动员企业、商(协)会组织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全区各涉农街镇行政村建立结对帮扶机制,聚焦群众增收、农村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形成企业、村集体及农民多赢的良好局面,助力乡村振兴。【查看详情】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公布 今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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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重大事项经场所管理组织研究决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制定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并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办法》明确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场所财务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权利。《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第五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单独核算,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六章支出管理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下列类型:(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六)其他合法支出。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保证按期偿还。宗教活动场所出借款项数额较大的,应当要求借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本场所的资产安全。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第三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第四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收藏的文物应当登记入账,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利用。第四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接受政府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协助、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第四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第四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四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相关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查看详情】
【文明实践在行动】市府东路街道“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凝聚团结力量”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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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彰显社区文明新风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举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凝聚团结奋进力量”志愿者表彰活动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志愿服务队授旗仪式。一首由抗疫事迹改编的诗朗诵《只因有你》为仪式拉开了温情的序幕。仪式上,区委组织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街道相关负责人为市区两级抗击疫情下派单位颁发锦旗,为优秀志愿者颁发了荣誉证书,对协助社区做好防控、昼夜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的下派工作人员、志愿者表示由衷的感谢。随后,市府东路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举行志愿者服务队授旗仪式,现场分别为石榴籽志愿者服务队、地球卫士志愿者服务队、萨日朗文化艺术志愿服务队、绿色卫士志愿服务队4支志愿服务队进行了授旗。【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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