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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编制了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年度政务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网站(http:www.nm-n-tax.gov.cn)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与丰盈道交叉口南区间道向西200米路北,邮编:014010,电话:0472-5222799,传真:0472-5222640)。一、总体情况(一)主动公开情况。2025年,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公开税费政策文件。(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我局2025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7件,已办结。(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我局紧扣税收工作实际,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顶层设计与机制保障,持续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并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之下,形成公开、透明的闭环管理。(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情况。我局将着力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布内容集中发布、及时更新。同时,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与培训辅导,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覆盖范围,增强公开实效和社会影响力。(五)监督保障情况。立足政务公开中心工作,系统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首先组织开展阶段性回头看,检视既有进展与不足;继而专题研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与路径,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第二十条第(一)项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规章000行政规范性文件000第二十条第(五)项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行政许可79第二十条第(六)项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行政处罚3213行政强制0第二十条第(八)项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0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7000007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1000001(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1000001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2.重复申请1000001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3.其他3000003(七)总计6000006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1000001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000110000010012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25年,昆都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动公开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覆盖面还不够广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强化制度执行,着力提升信息发布的质量、数量和时效,确保网站内容更新更及时、呈现更丰富。二是要聚焦公开重点,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税费政策精准送达、应知尽知,助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
来源:昆区政府网 2026-01-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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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二、《通知》的总体思路《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自治区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三、《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包括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来源:昆区政府网 2026-01-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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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一)明确覆盖范围。自治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生育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二)规范缴费标准。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原则上在0.5%-1%范围内合理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当地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二、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1.合理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根据基金可承受能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2.合理提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3.合理提升门诊相关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二)落实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基本生活保障性补偿。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单位职工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三)确保职工生育期间有保障。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在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假期成本共担机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三、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一)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二)严格基金安全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三)优化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范围公示,合理控制目录外费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进行报销,持续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四)支持缴费时长累计计算。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持续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四、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同,既要防范过度保障,又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附件: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昆区政府网 2026-01-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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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三、核验报送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必须披露以下特约审计事项内容:(1)实收资本到位情况和是否抽逃实收资本情况。(2)当年度实现的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及管理费收入情况。(3)当年度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发、实发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支出情况。(二)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包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派遣前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情况;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三)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四)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12月份即可)(五)2025年度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报电子版即可)四、核验审核程序(一)线上核验。劳务派遣公司登录系统就业内蒙古-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填报数据。(二)实地核验。将组织由劳动关系、维权中心、社会保障等相关股室进行线下实地入企核验工作。(三)公布结果。结果将在2026年3月25日前完成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昆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按规定载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年度核验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1.优良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所报送年审材料齐全,佐证材料真实充分;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执行劳务派遣员工双备案派遣企业备案+用工企业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员工待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2.合格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所报送年审材料齐全,业务经营合法合规,能充分反映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并对运营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按照要求和时限及时进行整改的;为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网上备案,运营正常且劳动者权益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3.不合格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所报送年审材料严重不符合文件要求,缺项严重的;在年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因违法经营,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同时,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在信息公示中标注不合格行为。五、相关要求一对劳务派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未参加年审或有未参加年审记录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投诉或违规经营,经查实负有主体责任,拒不纠正和整改的;年审指标不达标,整改期内仍未达标的;实际被派遣人数与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一致的;拒不接受管理、监督及其他违规情形的,要暂扣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暂停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要求该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尔后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二)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只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版,连同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等电子版(PDF盖章版、Excel电子版)材料可提前报送到邮箱:kunqu305@126.com。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包头市昆区黄河大街116号昆区市民大厅8号楼二层206室。联系电话:5990213附件:1.劳务派遣年度核验操作手册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3.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一)(二)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6年1月12日
来源:昆区政府网 2026-01-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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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职能职责 优化工作流程 (外部事项清单)
.rar自然资源局.rar
来源:昆区政府网 2026-01-0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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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统一确定。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四、关于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关于受理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申报时间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尾盘销售方式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七、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尾盘销售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据实扣除。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相应类型房地产的可售建筑面积。八、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免税政策。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1-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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